1. 仿制警服收缴法律依据问题
问题:对于非法生产、销售、穿着的仿制警服能否给予收缴,法律依据是什么?
回答:对于非法生产、销售仿制警服的,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工商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于穿着仿制警服的,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处理违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通知》(财行[2004]120号)第三条规定:对行业服装及其标志仿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按照公安部、财政部、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仿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判定规则〉的通知》(公通字[2004]46号)精神进行判定。凡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的,一律停止着装,由同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督促整改,其标志由同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监督销毁。对行业服装及其标志仿制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同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督促整改。交由同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集中处理的服装,原则上用于救灾,并在服装上加印“救灾专用”的明显标志。按规定留给个人使用的服装,在执行公务时一律不得穿着。
2. 自首和群众扭送人员传唤与通知家属问题
问题:请问对于自首和群众扭送的违法人员是否不用使用传唤?在询问笔录上口头传唤一栏是否就不用填写了,是否也不用通知家属了?如果使用了传唤证后还需要填写口头传唤一栏吗?我局一般对于自首和扭送的人员都有传唤,这样合法吗?
回答:传唤的目的是使违法嫌疑人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接受调查,扭送和投案自首的违法嫌疑人已来到公安机关,不需要再使用传唤证对其进行传唤,民警可直接依法询问查证,但需要在询问笔录中写明违法嫌疑人的到案经过及具体时间。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而扭送和投案自首未适用传唤,但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嫌疑人家属不知其在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应参照传唤的要求通知被扭送和投案自首的违法嫌疑人的家属。
3. 烟花爆竹运输国家标准依据问题
问题: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这里所指的“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是出自何处?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回答:《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2009)和《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2023),由于这两个标准内容较多且专业性较强,我们无法在网页上予以答复,您可以根据我们提供的国标号到相关部门或上网进行查询。
4. 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填写不规范及违禁品处理问题
问题:出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只写明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烟花爆竹的件数,没有按规定载明托运人、承运人、车牌号、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等项目,填写的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达15日之久,致使出现不同的托运人、承运人和不同的车辆多次使用同一个《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运输不同的烟花爆竹情况,该怎样处理?对查获的以合法手续运输但未经许可生产的烟花爆竹依何法条处理?
回答:您提的第一个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于该行政许可,应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依法予以撤销。
对于第二个问题,可以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以违反运输许可事项,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违禁品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予以收缴。
5. 交通违法案件传唤程序适用问题
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关于传唤的程序规定能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法》,请给予回答。
回答: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人可以适用传唤,具体程序应当依照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六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人,是否可以适用强制传唤,《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已作出明确规定。
另外,经请示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法工委,对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其调查和决定程序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6. 公共场所裸体陪侍行为处罚问题
问题:对在桑拿洗浴等公共场所内提供裸体陪侍、陪浴但不存在卖淫嫖娼、淫秽表演等事实的行为,应如何处罚?对行为人能否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进行处罚?对提供此项服务的场所以及接受服务的顾客又该怎样处理?亟盼回复!
回答:不能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进行处罚。如果在公共浴池等供不特定多数人进行活动的场所提供异性裸体服务,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适用第五十四条处罚。违背顾客意志实施猥亵行为的,可以按猥亵他人处罚。对提供此类服务的单位,可依法按单位违反治安管理予以处罚。在供个别人进行活动的单间内进行裸体陪侍,如果没有发生性关系,也没有违背顾客意志实施猥亵行为,则不能处罚。顾客如没有实施具体的违法行为则不能处罚。
7. 利用手机淫秽视频吸引顾客出售手机处罚问题
问题:二手手机市场业主为出售手机,利用手机内有淫秽视频文件来吸引顾客出售手机的行为,可否以出售淫秽物品予以治安处罚?如能处罚,手机可否收缴?
回答:可以以出售淫秽物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手机可以依法收缴,适用第十一条第一款。
8. 未取得资格收购报废汽车处罚问题
问题:废旧金属收购业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收购报废汽车的行为如何处罚?是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还是《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或者《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该引用哪一条款?请领导予以尽快答复。
回答: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9. 印刷厂印刷空白活期存折定性问题
问题:某印刷厂未经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私自为某金融机构职员印刷信用社活期存折100余本,被用于作案,请问:该印刷厂的行为,是否能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空白活期存折是否应视为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
回答:空白活期存折不是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对该行为的处理应依据其所从事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认定,而不宜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10. 无证经营网吧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问题
问题:在执法实践中我们能否对无证经营网吧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我们认为对网吧的许可是我们公安机关的职权,未经许可进行经营就是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是否正确?
回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属于公安机关行政许可范畴,但互联网经营单位的许可属于联合许可,主要由文化管理部门负责。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在具体办理取缔中,应依法办理。
11. 集会游行示威中立即拘留措施性质问题
问题: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二十七条第三款和《警察法》第八条中规定的立即予以拘留措施是一种什么性质、时限有没有规定、应使用什么手续、在什么地点执行?
回答:这里的拘留不同于治安管理处罚的拘留,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而是为了及时处置现场情况的一种强制性审查措施,目前尚无相应的程序规定。我们正在向有关立法机关呼吁此事。
12. 治安管理处罚法办案期限是否包含节假日问题
问题:治安处罚法的30日包括周六周日吗?还是30个工作日。
回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三十日”包括公休日和节假日。
13. 案件调查期间违法嫌疑人称呼问题
问题:请问在处理违反治安管理人员初期应称其为违反治安管理嫌疑人还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无规定?(出处)
回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一节各条中都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该节是关于案件调查的程序规定。据此,在案件调查期间可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14. 最低处罚为拘留的行为能否减轻至罚款问题
问题:《治安处罚法》有些法条最轻处罚为拘留,如果行为符合十九条规定,我们认为可减轻至罚款,是否正确?
回答:正确。
15. 以出租房屋名义变相经营旅馆业处罚问题
问题:以出租房屋的名义,提供时租、日租服务,未经许可变相经营旅馆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处罚,正确吗?
回答:正确。
16. 逃避传唤后主动到案是否认定为主动投案问题
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减轻或不予处罚。如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后,逃避公安机关的传唤,或在当场不接受公安机关的口头传唤,而在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前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是否参照最高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为主动投案论处。
回答:如果行为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后逃跑,公安机关无法对其传唤,后又在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可以认定为主动投案。如果行为人接到公安机关传唤证后逃避传唤,或者拒不接受民警口头传唤,后又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的,不应认定为主动投案。
17. 离婚后发送骚扰短信处罚及证据收集问题
问题:有一对夫妻现已离婚,孩子4岁归男方抚养,离婚后,男的总是以孩子想妈妈为由,让女方将孩子接走,如不能接,就发短信骂一些特别难听的话(脏话连篇),此案应如何处理,需收集哪些证据?
回答:如男方确属无理纠缠,干扰了女方正常生活,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五项予以处罚。因属民间纠纷引起的,首先应尽量调解处理。办理此类案件,重点从两个方面收集证据:(一)将双方手机中发、收短信的内容予以保全固定,从无线通信服务商处提取男方发送短信的记录;(二)收集有关男方发送短信的动机和目的方面的证据。
18. 非法私自保存管制刀具收缴问题
问题:请教部领导一个问题:根据公安部文件的要求,《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目前处于修订过程中,那么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对于发现的行为人“非法私自保存管制刀具的”,公安机关是否仍然可以依据上述规定第十三条对刀具进行没收或者收缴?
回答:《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作为规范性文件仍然有效。但因为有关管制刀具的行政审批已取消,所以对“非法私自保存管制刀具”的不能依据《暂行规定》给予没收刀具处罚。如果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收缴管制刀具。
19. 明知赃物而购买的处罚问题
问题:明知赃物而购买能否处罚?法律依据是什么?
回答:购买少量赃物供自己在生活中使用的,不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收购赃物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20. 殴打残疾人处罚的认定问题
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了殴打、伤害残疾人的情形,问题:甲今年5月份因纠纷殴打了乙,且乙经鉴定为轻微伤,乙坚决不同意调解,另外,乙在去年因交通事故伤害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乙去年因交通事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有鉴定书)是否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中所述的残疾人?对甲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处罚,是否需要甲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乙有残疾?
回答:十级伤残是伤残的最低一个等级,不等于就是残疾人。不好确定是否残疾人的,应当由有关部门进行认定。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进行处罚,需要侵害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被侵害人是残疾人。
21. 赌博违法所得收缴与追缴区分问题
问题:对赌博中的违法所得,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收缴,还是根据第二款予以追缴?
回答: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收缴。
22. 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没收与收缴适用问题
问题:运输烟花爆竹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同时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爆竹。既然是按照《处罚法》处罚,烟花爆竹就应该收缴,为什么是没收?如果是因为《条例》的明确规定,那么运输的处罚也应该按《条例》的规定处罚啊。
回答:对于未经许可经由道路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人,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由于经合法生产且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并非违禁品,故对于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不能一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收缴;不能收缴的,可以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予以没收。
23. 多次打电话骚扰他人处罚适用问题
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五项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应予处罚。但在现实生活中,却有很多人是直接打电话骚扰他人,请问对于此类情况,应该适用哪一个法律条款进行处罚。
回答:打电话属于发送语音信息。对于多次打电话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24. 公共场所裸露身体与猥亵行为区分问题
问题:一农村妇女在田间干活,同村一男子到其跟前先用语言调戏该妇女并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遭拒绝后又掏出自己的生殖器暴露在该妇女面前。法制局的领导批复认为是猥亵,但我认为也类似“公共场所裸露身体”,请问同是在公共场所的情况下,如何区分裸露和猥亵的区别?没有身体接触的污言秽语挑逗或自慰行为能否构成猥亵?
回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是指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置于不特定多人或者可能置于不特定多人视线之下的行为。“猥亵他人”,是指违背他人意志,对他人施以淫秽、下流的动作或者言语,以刺激或者满足自己性欲的行为。猥亵他人不以身体接触为必要构成因素。
25. 撬垮公路保坎行为法律适用问题
问题:我县改扩建公路,征收一村民土地,村民之妻领取了补偿款后,该村民喝酒后回到家中,大骂其妻不能作主,而后用钢钎去将已砌好的公路保坎撬跨10余米,县公安局以该村民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作治安处罚。但有的民警也认为该村民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原因是公路保坎不能认定为公私财物,对否,请答复。
回答:对该村民撬垮公路保坎的行为应适用《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给予处罚。
来源:执考掌中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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