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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上海新规正式施行——拍患者病历发朋友圈,最高罚3万,情节严重者直接吊销执业证书。

这不是危言耸听。

前不久,艺人黄子韬做牙齿被牙医偷拍发朋友圈,本人发文怒斥“一点素质都没有”。更早之前,演员周海媚病历遭泄露、乒乓球运动员王楚钦就医信息被曝光、上海某三甲医院主任医师被举报传播211名患者信息……每一次都引爆舆论。

很多外科同行觉得——“我又没写患者名字,打个码不就行了?”“拍个手术照片做教学用,至于吗?”

至于。而且后果可能比你想象的严重得多。

新规到底说了什么?

2026年6月30日,上海市卫健委印发《上海市医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8月1日起正式施行。上位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医师泄露患者隐私或个人信息的,处1万至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执业半年至一年,直至吊销执业证书。

上海新规的核心价值,是把过去模糊的“情节严重”做了量化分级:

第一档(较轻):泄露1至5条非亡故患者隐私,且初次违法。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至2万元罚款。

第二档(中等):泄露6至10条非亡故患者隐私,且初次违法。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至3万元(不含3万)罚款。

第三档(严重):泄露10条以上;泄露亡故者个人信息;曾因相同行为被处罚过1次。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责令暂停六个月至一年执业活动。

第四档(特别严重):具有第三档所列2种及以上情形;曾因相同行为被处罚2次及以上。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注意几点:亡故者的信息同样受保护不论是否收费,只要造成信息泄露就适用处罚;不管是否打码,未经患者单独、明示授权,拍摄就诊过程发朋友圈一律违规。

真实案例,每一件都离你不远

案例一:为朋友“帮忙”,被罚11200元

2024年,某医院A医师接到朋友请求——朋友正与妻子办理离婚,希望获取妻子的病历诊断内容。A医师碍于情面,利用职务之便调取并发送了记录。执法人员通过监控、挂号记录查实,对其作出警告、罚款11200元的行政处罚。

外科医生每天接触大量病历,帮亲戚朋友“查一下”“看一下”的操作,你可能觉得是举手之劳。但新规下,这属于第一档处罚,起步就是1万。

案例二:拍病历发微信,暂停执业6个月

某医院护士赵某将患者住院电子病历部分信息拍照通过微信传播,导致患者隐私泄露。依据《护士条例》,给予警告、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展示加班”拍病历,被拘留9天

某医院工作人员为向同事展示加班,随手拍下患者病历发给同事,同事又发到家庭群,照片被大量转发。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涉事者被行政拘留9日、罚款500元。

案例四:朋友圈发病历照片,停岗1个月、扣半年绩效

某三甲医院内科医生在朋友圈发“今天收了个重症肺炎患者,CT显示双肺感染,附病历照片”,被患者家属投诉。卫健委给予停岗1个月、扣发半年绩效处罚。

这些案例的共同点是什么?没有恶意,没有牟利,甚至没有公开患者姓名。 但结果都一样——罚款、停业、拘留。

外科医生最该警惕的几个场景

外科医生的工作天然“容易踩线”:

手术照片

术中拍一张“漂亮”的标本或创面,发朋友圈配文“今天切了个xxx”。即便没露脸,手术部位、病历号、手术日期等信息组合起来,完全可以锁定患者。

疑难病例讨论

在微信群里讨论病例时顺手发张CT或病理报告。群聊不是“安全区”,截图随时可能外流。

“帮朋友查一下”

亲戚朋友托你帮忙调个病历、看个检查结果。新规明确,凭身份证给朋友调取他人病历——违规。

带教和学术分享

很多外科医生觉得“教学用途”是免责理由。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明确,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病历资料。即便是教学目的,也需严格规范,随手发朋友圈绝不属于“规范的教学活动”。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法官的解读很直接:“患者明确同意”是唯一合法通行证。用于商业宣传的,还必须获得患者单独、明示的书面授权,口头答应、概括性授权均无效。

给外科同行的几点建议

第一,朋友圈不是手术室。你在手术室里是专业的,但朋友圈是公共空间。别把工作场景和私人社交混为一谈。

第二,“打码”不等于安全。只要信息组合起来能锁定具体个人,就构成侵权。年龄+病症+就诊时间,可能就够了。

第三,微信聊天记录也有风险。无论是私聊还是群聊,病例截图一旦发出,传播路径就不受你控制了。

第四,想分享学术内容,走正规渠道。科室病例讨论、学术会议、专业期刊——这些才是合规的分享场景。朋友圈不是。

第五,亡故患者同样保护。别以为患者不在了就可以随便发。

有业内人士评价上海新规时说:“不论患者是否在世、不论此前是否被轻罚,只要触碰红线,就可能面临暂停执业乃至终身禁入的最严厉后果。”

这不是在吓唬谁。过去几年,从周海媚到黄子韬,从三甲医院到基层诊所,因“随手一拍”丢掉工作的医务人员已经不少了。

外科医生的价值在手术台上,不在朋友圈里。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上海市医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6年8月1日起施行)及相关公开司法案例。

来源 | 柳叶堂

编辑 | VO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