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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苍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入山管控工作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有效保护苍山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分区管控

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具体范围以保护区功能区划图为准。根据国家林草局下发的《关于贯彻实施 <自然保护区条例> 的通知》(办保字〔2026〕24 号)文件要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成果批复前,原核心区、缓冲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的核心保护区管理,实验区按一般控制区管理。

二、管控事项

(一)禁止任何人擅自进入苍山核心保护区(整合优化前的核心区、缓冲区)。

(二)在一般控制区(整合优化前的实验区)开展科普宣教、生态旅游等活动时,应当服从苍山保护管理局机构的管理,保护区未开放区域(包括但不限于核心保护区、一般控制区中未设立旅游设施、未明确游览线路的区域),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无视标识、标牌等提示擅自进入;

2.不服从现场管理;

3.砍伐、放牧、狩猎、捕鸟、采石、破坏设施设备等;

4.违规组织或参与“户外徒步、溯溪攀岩、摄影采风、露营野炊、采菌游、探险游、研学游”等活动。

三、法律责任

(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入苍山核心保护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生态破坏的,责令限期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在苍山一般控制区开展禁止事项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生态破坏的,责令限期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三)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或妨碍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安全提示

苍山地形复杂、气候多变,擅自进入极易发生迷路、失温、坠落、野生动物攻击等意外事故,为确保广大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请在景区和开放区域内文明游览。

五、监督举报

欢迎社会各界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0872—2188206

附件: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图

大理市人民政府

2026年8月6日

附件: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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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琳玲

值周:胡亚玲 张辉

主编:李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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