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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普通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历经宿迁宿豫区法院一审、宿迁中院二审、发回重审,维权十三年间,当事人手握合同、价格表、两地厂送货单,名细对账单并盖有双方公章,等全套铁证,却屡屡败诉。一审法官判决前千里奔赴上海私会被告法人、篡改庭审记录、采信被逼伪造的假汇总表;二审法官面对六份新证据不开庭直接驳回,发回重审后再次不开庭维持原判。真账单被无视,假证据被采信,法官与被告私下接触,十三年维权处处碰壁。加工费欠款何时能讨回?宿迁司法的公正底线,究竟在哪里?

一、合作生隙,百万加工费起纠纷

原告太仓鑫民厂长期为上海某冠源、宿迁冠某源两公司提供印刷加工服务,业务分上海和太仓、宿迁某冠源和宿迁某鑫民分厂加工,各地价格、结算方式各不相同:上海、太仓需开发票,单价较高;宿迁不需开票,现金结算,单价较低过半。双方合作多年,宿迁业务有加盖双方公章的正式合同、事先双方确定有统一价格表,每月对账单由宿迁厂负责人业务员确认签字,谭某云亲笔签字确认“数量价格OK”,手续齐全、账目清晰。

后因被告长期拖欠加工费,双方产生纠纷。被告法人与其妻多次销毁太仓鑫民和上海某冠源明细对账单,账单上都经有业务员和总经理确认金额是947000元二人并签好字的名细对账单,严重造成原告无账单证据,后被告法人逼原告说账单没了就给65万元,如原告不同意他就不签字。当时原告因欠债100多万元,被逼打印伪造虚假确认单和汇总表金额65万元,给被告法人签字时,他汇总表上再次伪造赔款4万多元,标注“宿迁”的金额实为太仓、上海加工的业务,同日期加工品名,单价,金额完全不同,整份汇总表下方赔款金额是被告法人亲笔加写上的,他一笔就骗去367000元,从根上就是假的。

白纸黑字,合同、价格表上,盖的都是上海冠源公章、负责人签字的对账单,哪一样不是铁证?伪造的假汇总表,岂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法官私会,判决前千里密会被告

一审宿豫区法院主审现任副院长的法官李某山,在判决书送达前是2014年6月12日上午从宿迁驱车五百多公里直奔上海被告工厂,上午10点半到达上海冠源厂,私会被告法人坐半小时后,乘坐被告法人的车辆一同出厂门。法官判案应当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判决前私下会见一方当事人,五百多公里专程跑一趟,难道只是喝茶聊天?中央巡视组督办纠错时,李某山亲口承认去过被告办公室。《法官法》明文规定法官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李某山明知故犯,而且是在判决前夕、千里迢迢上门会见,司法纪律何在?职业操守何在?

三、篡改笔录,庭审记录面目全非

更令人发指的是,李某山不仅私会被告,还大肆篡改庭审笔录:原告当庭陈述的完整业务流程——先给彩稿、再打样、再报价、双方确定价格后加工——庭审记录里一字未写;宿迁业务双方事前通过被告法人,被告方总经理袁某聪一起确定统一价格、双方合同和确定价格表,全是袁总制作打印加盖好公章再给到原告,庭审记录里只字不提;被告提供的宿迁合同第四条明确约定“结账要附价格表”,庭审记录里完全删除;法官当庭引导被告否认谭某云身份的问话,记录里只有被告说“没这人”,法官引导的话全部抹去。

一份庭审笔录,关键事实被删、关键证据被隐、关键问话被改,剩下的全是对被告有利的内容。庭审本是查明事实的核心环节,关键庭审记录却被随意删减篡改,关键事实尽数抹去,这样的判决何来司法公信力?

四、采信伪证,真账单反被无视

原告提交的宿迁明细对账单,盖有宿迁某冠源公章,有谭某云亲笔书写“数量价格OK”。公章确认数量、签字确认价格,双重认证、铁证如山。

可李某山法官竟说“公章只确认加工数量,没有确认价款”——公章盖在对账单上,对账单上明明白白写着单价、金额,怎么就只认数量不认价款?谭某云亲笔写的“数量价格OK”几个字,法官是看不见还是装作看不见?

真公章、真签字、真对账单,法官视而不见;被逼伪造的假汇总表,法官奉若至宝。完全黑白颠倒、是非混淆!

五、二审不开庭,六份新证据遭驳回

一审败诉后,原告不服上诉至宿迁中院,同时提交六份关键新证据:加盖双方公章的宿迁合同、统一价格表、谭某云签字的对账单、太仓和上海明细送货单、上海业务员张某杰和总经理袁某聪亲笔签字确认,张某杰和袁某聪还提供了三份证明——每一份都足以推翻原判。

可二审主审法官庄某扉,面对如此重要的新证据,竟然不开庭、不质证,直接书面驳回上诉。《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二审对新证据应当开庭审理,庄某扉却不开庭,只是通知上午9点听证,原告8点半到庭等到11点,里面出来6一7人被告方只参加两人,其有5人多不是他厂人,明显是关系户。六份新证据未经审查,就维持原判,这是审案还是走过场?原告申诉至江苏省高院,省高院发回重审,本以为迎来转机,谁料庄某扉再次不开庭、再次驳回。

六、损失惨重:血汗钱付诸东流

十三年维权,不仅是精神的折磨,更是对家底的彻底掏空。根据当事人详细核算,本案实际损失远超百万。本金100万元,按一年期LPR年化3.45%计算,从2013年5月17日起算至2026年5月17日,十三年间仅逾期利息损失高达44.85万元,本金加利息合计已达144.85万元。

此外,殷建民先后聘请8位律师,案件受理费、上诉费等,加上往返差旅费、取证费、材料打印等维权直接支出费用,合计约30万元。三项累计最低直接损失超211万元。结合其被骗资金、投资宿迁厂设备等成本综合核算,本案至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80万元。这些财产损失,均系涉案法官李某山、庄某扉等人徇私偏袒、裁判不公导致!更致命的是,被告早已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全部损失缺口,只能通过错案追责和国家赔偿途径来弥补。

七、十三年泣血,四项诉求盼公正

目前殷建民正式提出核心诉求:

第一,请求纪检监察部门彻查宿豫区法院李某山资产,私会被告、篡改庭审笔录、采信伪证等全部违纪违法行为,以及宿迁中院庄某扉面对新证据不开庭、两次驳回的失职行为,依规依纪追责;

第二,江苏省高院、最高院依法提审或指定异地法院再审本案,纠正错误判决,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全部拖欠加工费及利息;

第三,追究伪证责任:查明被告逼迫原告伪造假汇总表的事实,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整顿司法作风:针对宿迁两级法院存在的法官私会当事人、篡改笔录、不开庭审理等乱象,开展专项整顿。

一份合同、多页签字对账单,清清楚楚的加工费欠款,十三年判不明白;一次私会、多处篡改、六份新证据被无视,十三年查不下来!殷建民恳请江苏省纪委监委、省高院、省检察院高度重视此案,异地调查、提级审理,穿透地方保护的黑幕,查清十三年冤案背后的违法事实,还给守法经营者一份迟到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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