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往症免责”是医疗险和重疾险中最具争议的条款之一。《保险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保险人主张免责事由的,应当对该事由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若保险公司无法证明投保前已确诊,则不得以“既往症”为由拒赔。泽良律所在福建省漳州市代理的一起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理赔案中,面对保险公司以“既往症”为由的拒赔,我们精准运用法律武器,成功抗辩,为客户赢得35万元重疾保险金。
案情描述
漳州的阿坤,40岁,是一家水产品加工厂的工人。三年前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35万元。投保时在代理人的协助下填写了健康告知,一切正常。
2025年10月,阿坤因颈部淋巴结肿大到医院就诊,经过一系列检查,最终淋巴结活检确诊为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确诊后,阿坤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四周后,保险公司发来《理赔决定通知书》,核心内容为:“经我司调查,被保险人于投保前两年曾因‘颈部淋巴结肿大’就诊,该症状与本次确诊的淋巴瘤存在关联,属于投保前已存在的既往症。根据合同约定,既往症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我司不予给付保险金。”
阿坤几乎绝望了。他想起来,投保前确实因为脖子上长了个小疙瘩去看过医生,但当时医生检查后说是淋巴结炎,吃点消炎药就好了。就这么一个跟感冒发烧差不多的小毛病,现在居然成了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35万的重疾保险金,眼看要化为泡影。经工友介绍,阿坤联系了泽良律师事务所。
泽良律所的法律分析与维权策略
泽良律师接案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明确指出本案存在以下关键突破点:
1. 依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保险人主张被保险人的疾病属于“既往症”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保险公司仅凭两年前的一次“颈部淋巴结肿大”就诊记录,即推断其与本次淋巴瘤存在关联,缺乏医学依据。淋巴结肿大是一种极为常见的非特异性症状,绝大多数情况由感染引起,与恶性淋巴瘤并无必然联系。
2. 投保前两年就诊时,医生的诊断为淋巴结炎,并非淋巴瘤。保险公司将“淋巴结炎”等同于“淋巴瘤”的“既往症”,属于偷换概念,缺乏基本的医学常识支持。
3. 依据不利解释原则,“既往症”应指投保前已被明确诊断的疾病,而不应包括非特异性症状或未确诊的不适。将非特异性症状扩大解释为“既往症”,实质上是保险公司在变相扩大免责范围。
泽良律师指导阿坤收集了以下证据:保单及投保单、投保前两年的就诊病历(诊断为淋巴结炎)、本次确诊的全部病历和病理报告、理赔决定通知书。同时,泽良律师团队基于对漳州当地法院裁判尺度的精准把握,制定了诉讼策略。基于上述分析,泽良律师代理阿坤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判决与案件结果
2026年5月,本案在当地法院开庭审理。保险公司坚持认为“颈部淋巴结肿大”与淋巴瘤“存在关联”,属于既往症。泽良律师则指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两年前的淋巴结炎与本次淋巴瘤之间存在医学上的因果关系;淋巴结肿大作为非特异性症状,不能等同于淋巴瘤的确诊;将非特异性症状扩大为“既往症”变相扩大了免责范围。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阿坤在投保前已被确诊为淋巴瘤或存在与淋巴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前驱疾病。两年前就诊的淋巴结炎不能认定为本次淋巴瘤的“既往症”,判决保险公司向阿坤支付重疾保险金35万元。
拿到判决书那天,阿坤说:“以前脖子上长个小疙瘩而已,谁能想到保险公司拿这个来卡我?泽良律师帮我弄清楚了,没有确诊就不叫既往症。”
泽良(漳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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