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事实
"老锄头goodhoe"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历经一审(濮阳中院)、二审(河南高院)、再审审查及再审审理。
一审由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09知民初12号民事判决,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周培勋、孙立新、孔德军。
二审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知民终338号民事判决,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赵筝、梁培栋、赵玉香。再审由河南高院作出(2023)豫知民再9号民事判决,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姚世宏、丁亮、李杰,撤销了原一、二审判决,认定原审裁判存在明显错误。
二、四级审判职能定位的后遗症
本案的程序设计,折射出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带来的制度性困境。
根据改革要求,高级法院"重在再审依法纠错",最高法院可将部分再审案件交由原审法院审理。但本案二审即为河南高院判决,再审仍交由河南高院自行纠错——这种"自我纠错"模式,先天存在动力不足的问题。二审合议庭成员赵筝、梁培栋与再审合议庭同属一个法院,同事之间评优晋升、绩效考核环环相扣,要求再审合议庭彻底推翻本院同事的判决,既不现实,也不符合人性。
更关键的是,知识产权案件常涉地方经济利益,河南高院法官深度嵌入地方体制,人情关系与地方保护主义难免成为影响"自我纠错"诚意的无形之手。再审判决虽认定侵权,却对权利人维权开支不予充分支持,纠错明显留有余地,恐怕正是这种制度困境的现实投射。
最令人费解的是,本案一审、二审判决文书均已公开,而再审改判文书却至今未在裁判文书网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生效裁判文书依法上网,再审改判作为对原审错误的最终纠正,其公开价值理应高于被其推翻的原审判决。然而现实却是:错误的判决赫然在目,纠正错误的再审判决却隐于幕后。这种"只让公众看到错案、不让公众看到纠错"的做法,绝非法定的豁免情形,其背后恐怕有着多方面的考量——或为顾及原审法官的"体面",或为避免引发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或因改判本身在侵权认定与责任承担之间做了某种微妙的平衡,致使判决书的内容本身就不愿被公众审视。但无论出于何种考量,这种选择性公开对维权方而言都是不公平的——权利人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再审审理,耗费了巨大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最终虽赢得了一份改判,却连让这份判决暴露在阳光下、接受公众检验的机会都被剥夺了;而原审错判却至今挂在网上,让不知情的公众看到的仍然是一个已被撤销的错误结论。这种"只公布错案、不公布纠错"的选择性公开,既违背了司法公开的基本原则,也让维权方在胜诉之后仍然承受着不公平的舆论代价。
三、判决雪藏与法官升职的讽刺
再审改判文书不予公开,对于历经数年诉讼、付出巨大代价的"老锄头"来说,显失公平。当事人深究其背后的深层原因,认为不排除相关法官出于对自身裁判声誉的维护而施加了阻挠——毕竟,再审改判意味着原审判决的错误被官方确认,原审法官的审判能力与职业声誉将因此受到直接质疑。在这种利益关联下,让原审法官所在的法院自行决定是否公开纠正其错误的再审判决,其结果可想而知。
更具讽刺意味的是,就在再审改判文书被"雪藏"的同时,本案原审法官群体的后续职业走向却异常光鲜——判决被撤销后,相关法官不仅未被追究任何司法责任,反而普遍获得晋升或平稳调任:周培勋:2020年担任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2024年4月26日被任命为审判监督庭庭长。
孙立新:从民三庭庭长到院长助理、审委会委员,稳居高位长达十余年。
赵筝:2022年5月被任命为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2024年8月转任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从审判长到副庭长,实现了职务跃升。
梁培栋:2022年5月26日被任命为立案庭副庭长;2025年4月28日被任命为民一庭副庭长——从普通审判员到立案庭副庭长、再到民一庭副庭长,堪称一路高升。
一边是纠正错误的再审判决被层层设卡、不予公开,当事人连胜诉的司法确认都难以获得完整的公开展示;另一边是作出错误判决的法官们步步高升、平步青云。这种荒诞的反差,不能不让人质疑:再审判决的不公开,究竟是为了"维护司法权威",还是为了给某些人的仕途让路?
四、对"逆向淘汰"现象的批判
细究这份名单,一个令人不安的逻辑闭环就此形成:判错了,案子被最高法发回、被省高院自己撤销,但判案的人却升迁了、稳坐了。周培勋、孙立新、赵筝、梁培栋四名法官的晋升与平稳落地,赤裸裸地暴露出河南司法系统中一种可怕的"逆向淘汰"潜规则。
所谓"逆向淘汰",在司法语境中是指:业务能力不精、裁判文书屡被推翻、甚至存在枉法嫌疑的法官,不仅不会因为错案被追责,反而因其"听话"或"站位正确"获得组织青睐,走上更高的领导岗位。而真正敢于依法独立裁判、坚守法律底线、不愿配合错误意志的法官,往往在考核、晋升中被边缘化。当错案问责机制沦为纸上谈兵,当被撤销判决的法官群体依然能够占据审判监督庭庭长、民庭副庭长、审委会委员等要职,我们不得不质问:河南的司法系统,究竟是在选拔人才,还是在论功行赏?
五、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背离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核心要义,在于"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负责不是口头检讨,更不是写一份自查报告了事。裁判文书被撤销,意味着法官行使审判权出现了重大瑕疵,原审合议庭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存在明显错误。这已不仅是业务水平问题,更是司法责任心的严重缺失。
根据相关规定,法官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然而在本案中,我们看到的却是"错案照判,官职照升"的荒诞图景——前述四名法官,判决被撤销后不仅无人被追责问责,反而悉数获得晋升或稳居高位。这折射出的,正是司法责任制改革在落地过程中遭遇的深层梗阻:制度的"牛鼻子"没有被牵住,责任追究机制在人情关系和体制惯性面前沦为一纸空文。
六、呼吁
司法的底线在于公正,公正的基石在于法官的独立与担当。当一份被撤销的判决书背后的法官群体几乎全部获得平稳着陆甚至高升时,当事人有理由怀疑:在濮阳、在郑州,在那些挂着国徽的审判庭里,究竟还有多少被掩盖的错案?还有多少因"逆向淘汰"而占据高堂的法官,正在用他们的"经验"撰写下一份注定被撤销的判决书?赵筝们升迁的背影,宋旺兴们头顶的光环,都不该成为法治道路上那抹最刺眼的讽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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