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锋
“全国数标委从未,也绝不会以任何‘标准挂名’‘参编署名’‘标准立项’等非正当名义,向任何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直接收取不正当费用”。全国数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全国数标委”)秘书处一纸声明,确认网友反映的部分单位或个人,向企业收取所谓“数据国家标准编制费”“标准挂名费”或“标准参编费”等,不仅是是冒用全国数标委的名义,而且系“不当收费”,“属不法分子自行策划的诈骗或非法牟利行为”。
也就是说,当下向企业收取所谓“数据国家标准编制费”“标准挂名费”或“标准参编费”等的,就是老百姓常说的“李鬼”所为。
看到这里,不能不让人质疑,在当下严厉打击假冒、涉诈犯罪的形势下,怎么会有单位或个人敢公开借国家相关部门的名义行骗?这李鬼背后,是否有什么人在为其撑腰?
青锋注意到,全国数标委发布的声明,一改之前不少单位或机构只是声明社会上出现的某些借自己名义的各种行为与本单位无关的惯例,声明“此类行为均属不法分子自行策划的诈骗或非法牟利行为,与全国数标委无关”外,更明确表示,“如发现上述冒用名义、违规收费的情况,请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如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邮件等)”,要求“与全国数标委秘书处联系核实”的同时,“将视情况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安等执法部门举报”。这无疑是一大进步。
不过,尽管全国数标委明确表示,将依法保留追究假冒者的法律责任的权利,“维护国家标准的严肃性和全国数标委的合法权益”,以及将“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安等执法部门举报”,比某些单位和机构有了较大的进步,但青锋认为,这还不够,还应该依法向前再迈上一步。
如与“全国数标委”发布声明同时、由媒体披露的,隔20米开“李鬼”奶茶店的广西来宾市某店家,被“李逵”告上法庭后,广西南宁知识产权法庭依法判处“李鬼”奶茶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万元,事实上就是一个很好的可以借鉴的案例。
从全国数标委发布的声明中可知,其之所以发布声明,是其接到了“多起反映”,也就是说,这些反映肯定提及了向企业收取所谓“数据国家标准编制费”“标准挂名费”或“标准参编费”等的单位或个人。由此,全国数标委完全可以或者聘请律师收集相关证据,依法在“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安等执法部门举报”的同时,将冒名收取不当费用的单位或个人告上法庭,依法对“李鬼”予以惩处,以儆效尤,彻底遏制此类乱象继续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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