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是在保全工作中经常遇到的疑难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法院通常会审查保全财产的价值,但在实际保全中,往往涉及到的财产是地产、股权,其市场价值难以直接确认,从而极容易产生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问题。本期,我们将归纳总结有关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相关文章,便于读者进一步了解本问题。
最高法院: 保全查封超标的额, 申请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因保全数额高于审判确定的债权数额,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是实务中常见争议问题。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梳理裁判规则与实务要点,明确责任认定标准。
裁判要旨
保全金额超过实际债权的,应参照被执行人被冻结资金客观存在的相关损失,以及被执行人在基础法律关系中存在的违约事实等因素综合判断;被保全财产的孳息等损失完全由被执行人承担显失公平,应酌情裁判由申请人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简介
一、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为由,向某海事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50万元。法院裁定准许保全,并冻结了被申请人对应银行存款。
二、一审法院判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906000元,驳回申请人主张的570万元船期损失请求。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审查认定被申请人应支付违约金等各项费用共计935346元,裁定扣除该款项后,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冻结。
四、被申请人随后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申请人可领取的执行款及案件受理费共计923756元,法院予以准许。
五、被申请人以诉前财产保全遭受损害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申请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578091元及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
六、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变更判决,判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173427.3元及诉前财产保全费1500元。被申请人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某被申请人与某申请人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15号】
裁判要点及思路
本案核心审查问题是: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是否因基础案件的保全申请存在错误,而需对被申请人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一审法院考虑银行存款冻结期间产生活期储蓄利息及市场融资行情,酌定超额保全款项的利率损失按冻结期间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高值扣除活期储蓄年利率低值计算,认定被申请人损失为578091元。二审法院认为申请人并非恶意保全,长达19个月的保全并非完全归责于申请人,酌情认定申请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对二审判决予以认可。
实务要点总结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文书及相关判例,就保全超标的额的责任认定与实务操作,总结以下要点,供实务参考:
1. 保全申请数额明显超出基础债权实际认定数额时,申请人存在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可能。法院认定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通常综合考量损失成因、申请人过错,同时参考被申请人是否提出异议、是否申请置换保全标的等因素,而非单纯以诉讼请求与裁判支持数额的差距认定过错。申请人明知权利不成立、权利内容与保全范围存在差距仍申请保全的,可认定存在过错。
2. 申请人保全申请的过错认定需综合考量,结合检索的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可总结核心规则:一是申请人诉讼请求数额与保全申请数额相当的,原则上不认定存在保全错误;二是即便法院支持的债权数额与保全数额差距较大,原则上不认定过错,但出于公平考量,可酌情判令申请人承担部分责任(如本案判令承担30%责任);三是针对特定标的物的保全,即便诉讼请求未获全部支持,一般不认定申请人存在过错;四是保全损害责任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保全申请错误、错误行为与损失存在因果关系两个条件。
3. 被申请人在财产被保全后,应积极主张权利或申请置换保全标的,避免损失扩大;同时需举证证明损失数额,法院会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认定,并非完全采纳被申请人主张的损失金额(如本案未支持被申请人主张的民间借贷月息2%损失)。
1. 超标的查封且造成损害,申请人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案例:某投资公司与某建设集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520号】
裁判观点:超标的查封事实客观存在,申请人应对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综合考量查封时的市场情况、可融资额度等因素,酌定查封房产实际价值,扣减保全数额后计算超额部分损失,均衡双方利益,判令申请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2. 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适用一般侵权过错归责原则
案例:某建设工程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147号】
裁判观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立法本意是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保全错误赔偿责任应适用一般侵权过错归责原则,不能仅以裁判结果与诉讼请求的差距认定责任,需考量申请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3. 申请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认定保全错误
案例:某自然人与某纸业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100号】
裁判观点:申请人因对方欠付租金提起诉讼并申请保全,保全数额与诉讼请求相当,无通过保全侵害对方权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被申请人主张保全错误缺乏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4. 保全申请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某装卸公司与某自然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2172号】
裁判观点:保全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申请是否错误不能仅以诉讼请求是否获支持为依据,需以申请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为认定标准,本案中申请人无相关过错,不认定保全错误。
5. 仅以裁判支持数额少于保全数额,不认定保全错误
案例:某自然人与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282号】
裁判观点:保全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合法权益与裁判执行,申请人为保障权利实现申请保全,即便诉讼请求未获全部支持,若无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损害对方财产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仅以裁判支持数额少于保全数额认定保全错误,不符合保全制度立法本意。
6. 因另案和解撤诉的,不认定保全错误
案例:某自然人与某商贸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3036号】
裁判观点:申请人在诉讼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撤诉,不能据此认定其此前的保全申请存在错误,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承担保全损害赔偿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7. 保全损害赔偿需举证证明保全错误与实际损失
案例:某建筑公司与某集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2006号】
裁判观点:保全损害责任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保全申请错误、错误行为与损失存在因果关系两个条件。被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其损失系因保全行为导致,且法院查封未限制其财产收益的,其主张的损失缺乏证据支持,法院不予认定。
8. 被申请人主动置换保全标的的,不改变此前超标的查封的事实
裁判观点: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置换部分财产解封,是其主动减少损失的行为,不影响此前已形成的超标的查封事实,申请人仍需对超额部分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文作者: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 资深商事律师
专业领域:商事诉讼 | 公司合规与股东间争议 | 金融与执行 | 刑事辩护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时所在工作单位。
本期执行主编 王欣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本期责任编辑 法丽 微信号: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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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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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微信:1850132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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