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来源:宁波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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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名网友发帖求助:“公司从7月开始实行‘上四休三’,但扣基本工资,一天大概200元”。该网友表示,自己之前到手5800元左右,现在估计只剩5000元。
“上四休三”,但要降工资?
在劳动者看来,“上四休三”的魅力在于休息时间的增加——3天的时间既可以来一场短途旅游,也可以在家充分休息和放松。然而当前一些实行“上四休三”的企业,往往将工作制的改变与降薪关联在一起。
“因为业绩不好,公司通知实行‘上四休三’,同时扣除相应工资”“‘上四休三’但要降薪1000元,如果不接受只能辞职”“‘上四休三’后工资降了20%”……记者在某社交平台上搜索发现,不少实行“上四休三”工作制的企业,都将其与“降薪”挂钩,而且工作时间改变后,员工每个月需要完成的工作量却没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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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制变更后,薪资待遇如何调整?
那么,企业可以单方面推行“上四休三”并降薪的决定吗?
“劳动者的薪资待遇属于其核心利益,在没有得到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企业无权以工作时间缩短为由降低劳动者薪资。”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张烨阳表示,如果企业单方变更,需要告知员工,且员工有权拒绝企业的安排,并要求按照原来的约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除了基本薪资,企业实行“上四休三”工作制后,休息日加班薪酬核算、社保公积金缴费基数核定等配套事项也应当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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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部分企业提出“不降薪但减少福利”或“以福利替代部分薪酬”的做法,张烨阳指出,劳动法规定工资只能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不能用实物或者其他形式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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