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播淫秽物品犯罪案件中,传播数量的准确认定和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区分,是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因素。二审程序为纠正一审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提供了重要救济途径。

案情简介

被告人谢某,男,35岁,自由职业者。一审法院认定谢某通过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文件,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一审法院仅凭涉案传播数量,认定谢某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谢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该案在二审阶段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赵飞全律师

辩护观点

辩护人介入后,对一审案卷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发现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关于传播数量认定。一审判决认定的传播数量包含重复计算和无效数据。经逐条核查,实际有效传播数量远低于一审认定数量,依法应当重新认定。

第二,关于主从犯认定。谢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一审判决将谢某认定为主犯,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第三,关于量刑。即使认定谢某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综合考虑其从犯地位、认罪悔罪态度、退赃退赔等情节,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十年明显畸重,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辩护人向二审法院提交了电子数据核查报告、从犯证据材料、退赃凭证等材料。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谢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传播淫秽物品犯罪案件中传播数量的准确认定和共同犯罪主从犯的区分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涉案电子数据的核查与认定直接关系到定罪量刑;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应当根据其实际参与程度予以区分,对于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的被告人,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并从轻、减轻处罚。二审程序是纠正一审裁判错误的重要途径,对于一审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问题的案件,二审法院依法可以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