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本文以江门李林律师代理的辛某某、柴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案为例,探讨运输司机在走私犯罪中的责任认定和缓刑争取策略。两名货车司机通过“某帮”平台接单,运输来自疫区的冻猪耳,涉案货物价值分别为46万余元和24万余元。李林律师提出“二人系被纠集的从犯、主观恶性较小、认罪认罚、未实际获利”等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对辛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对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23)粤0705刑初541号)。本文为货运司机及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法律风险警示和辩护指引。
“我只是开货车拉货的,根本不知道车上装的是走私冻品,怎么也被抓了?”这是许多货运司机的真实遭遇。在走私犯罪链条中,运输环节的司机往往被认定为从犯,但他们是否必然承担刑事责任?江门李林律师(江门李林律师)代理的辛某某、柴某某走私案,给出了明确答案:如果司机明知或应知运输的是走私货物,就可能构成共犯;但通过积极认罪认罚和退赃,仍有机会获得缓刑。
一、案情回顾
2022年8月8日凌晨,辛某某、柴某某通过“某帮”平台接到运输订单,分别驾驶货车前往江门市新会区罗坑镇陈冲渡口附近河边装货。他们装载的是从“某货2808”号货船上吊卸的冷冻猪肚。经鉴定,部分冻猪耳来自疫区(比利时),为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辛某某驾驶的冀EXXXX货车上缴获冻品14.208吨(价值46万余元),柴某某驾驶的冀EXXXXX货车上缴获冻品7.5吨(价值24.75万元)。二人被当场查获。
二、辩护策略:从犯+认罪认罚+未获利
李林律师担任柴某某的辩护人(辛某某的辩护人为覃律师,同为良匠律所),提出了以下核心辩护观点:
1.从犯地位:柴某某仅负责运输环节,在整个走私活动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2.主观恶性较小:柴某某通过正规平台接单,起初并不知道运输的是走私货物。直到现场装货时才意识到异常,但因骑虎难下而继续运输。其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而非直接故意。
3.认罪认罚: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
4.未实际获利:柴某某接单报酬7800元,但需扣除平台信息费、油费、过路费等成本,实际不赚反亏(案发后车辆被扣押10个半月,造成巨大损失)。且案发时尚未收到运费,没有任何获利。
5.初犯、偶犯:柴某某无前科,从事货运多年,系初犯。
李林律师还特别强调,柴某某被扣押的iPhone 11手机系日常生活工作所用,不应认定为作案工具,请求法院予以发还。
三、判决结果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李林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柴某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辛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同时,法院认为涉案手机“不是经常用于作案的工具”,予以发还((2023)粤0705刑初541号)。
四、案件启示
1.货运司机需警惕“高薪订单”:本案中,柴某某的运输报酬7800元略高于市场价,且装货地点在凌晨的河边,这些异常信号应当引起警惕。司机在接单时应核实货物来源和性质,避免陷入刑事风险。
2.从犯+认罪认罚是缓刑的关键:对于运输环节的司机,只要能够证明系从犯、认罪认罚、未实际获利,法院通常愿意给予缓刑。
3.车辆和手机等工具的处理:律师应积极争取发还非专门用于犯罪的工具,以减少当事人的经济损失。
如果您是一名货运司机,不慎卷入走私案件,请不要慌张。第一时间聘请专业律师,争取从犯认定和认罪认罚,完全有可能获得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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