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家庭状况等酌定情节,与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相结合,往往成为法院量刑时的重要考量因素。如何在具体案件中全面呈现上述情节,是争取从宽处理的关键。
案情简介
孙某(化名),女,1985年生,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离异,独自抚养未成年子女,家庭经济困难。2025年初,孙某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的情况下,因生活所迫从事卖淫活动数次,非法获利数千元。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公安机关以孙某涉嫌传播性病罪立案侦查,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提起公诉。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辩护观点
辩护人经会见和阅卷,发现孙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从宽情节,且其犯罪动机系因生活困难所迫,主观恶性较小。庭审中,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孙某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构成坦白;孙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第二,孙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第三,孙某的犯罪动机系因生活困难所迫。孙某离异后独自抚养未成年子女,无固定收入来源,因经济困难才走上违法道路。虽不能因此免除其刑事责任,但可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量。
第四,孙某的行为未造成实际传播后果。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综合考虑孙某的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经济困难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案例评析
本案体现了传播性病罪案件中酌定量刑情节与法定量刑情节的综合运用。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动机是法院量刑时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虽然经济困难不能成为免除刑事责任的正当理由,但可以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的家庭状况、犯罪背景、认罪态度等,在具体案件中均应作为辩护的切入点,以全面呈现案件事实,辅助法院作出公正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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