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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诚同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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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金诚同达高级顾问闫莉、律师周子告代理一起因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引发刑事追诉风险的案例——当事人系某高校教授,因在科研项目中套取经费,被监察机关以贪污罪立案调查。由于涉案金额数额巨大,当事人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风险。对此,辩护律师从资金实际使用去向切入,成功推动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此后,辩护人持续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及新证据,经二次退回补充调查,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获得无罪处理。

一、主要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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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某系某高校教授、科研团队负责人,长期主持多项国家及省部级科研项目,日常管理庞大的科研团队并统筹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在团队运行过程中,因部分客观管理困境与现行经费报销机制存在错位,引发了本案的刑事追诉风险。

其涉及资金违规操作合计七十余万元,因触及虚开发票、违规套取等敏感红线,李某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面临贪污罪数额巨大的刑事指控。

二、律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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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介入后,从资金实际流向与主观故意认定两个维度展开了系统性辩护,为后续的辩护奠定了关键的基础:

1.穿透资金流向,还原真实用途:辩护人全面梳理了涉案七十余万元资金的银行流水、发票底单及团队内部沟通记录。辩护人指出,涉案资金最终绝大多数用于科研项目的实际推进与团队维系,具备真实的业务背景与合理性。

2.论证主观故意,排除非法占有目的:针对贪污罪的核心要件,辩护人提出李某的行为系因科研经费管理机制滞后引发的违规操作,而非刑法意义上的贪污犯罪。辩护人提交了科研团队的工作日志、公用支出明细、项目推进报告及团队成员证言等关键新证据,证明李某主观上是为了保障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客观上未将任何资金用于个人挥霍或隐匿转移。因此,李某不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三、结果与影响

在整个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先后提交了多份法律意见书及详实的证据材料,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多轮深入沟通,全面阐述了无罪辩护观点。最终,经二次退回补充调查,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李某获得无罪处理,成功保住了其公职身份。

本案的处理思路为厘清科研经费违规报销与贪污犯罪的边界提供了重要参考,对保护科研人员的创新积极性、推动科研经费管理机制的完善具有积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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