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涉嫌故意杀人、强奸两次被判死缓。 20多年后,按“疑罪从无”宣告无罪。
消息传来,舆论哗然。不是为无罪判决本身,而是为这场“疑罪从无”等了几十年。
最高检发布的这批指导性案例,一共五件,都是再审抗诉后改判的疑难案件。谭某义案是其中之一,也是最让人难以平静的一件。从法律上说,检察机关持续跟进、抗诉纠错,最终推动案件颠覆性改判,体现了司法监督的韧性和责任。从制度上说,“疑罪从无”作为司法公平的基本原则,最终在个案中落地,也说明纠错机制起到了作用。但问题是,这个最终的“疑罪从无”,来得太久了。
二十多年,是一个人的大半生。谭某义被关押、被审判、被反复定罪,人生最该稳定的阶段,几乎全部消耗在申诉和等待里。即使最终因为“疑罪从无”而被宣告无罪,但是失去的自由、被撕裂的家庭、被摧毁的社会关系,都再也无法复原。司法可以纠正错误,却无法弥补时间。对一个具体的人而言,迟来的正义,已经承载了太多不可逆的代价。在这里“迟来的正义也是正义”显然有点苦涩的味道,因此也就有了争议。
“疑罪从无”这四个字,写进法律不难,难的是在办案的每一个环节真正落实。它不该是一个事后的补救工具,而应该是一个事前的行为准则。它的核心含义应该是这样的:只要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合理怀疑无法排除,就不能定罪。不是为了保护坏人,而是为了防止任何一个可能无辜的人,被错判。这个标准,如果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二审阶段就能被严格对待,谭某义可能根本不需要等几十年。
我们当然要肯定检察机关在复查、抗诉上的作为,也应该看到,这些年平反的冤错案件,很多都离不开司法监督力量的持续推动。但比事后纠错更重要的,是源头上的严谨。一个案子,从现场勘查、证据固定,到批捕、起诉、审判,每一道程序,每一个决定,都应当经得起反复推敲。程序的严肃性,不该体现在几十年后的纠正上,而应该体现在每一步都审慎、扎实,不留漏洞。
这起案件之所以让人沉重,是因为它折射出司法实践中“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惯性思维,曾经多么根深蒂固。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反复判死缓,本身就已经说明问题。如果不是当事人锲而不舍地申诉,如果不是检察机关持续抗诉,这个案子会不会在某个时间点就被归档封存,再无人问津?这难道不可怕吗?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