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名90后女子代人信访一审被判刑一年半缓刑两年,不服判决上诉,被认定无罪。近日,两江新区法院出具《国家赔偿决定书》称,对其支付相应的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给予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此事引发关注。

起诉——

女子代部分在外地或工作繁忙业主信访,被控涉嫌寻衅滋事

这名女子叫杨陆爽,是一名90后,当年从北京师范大学毕业,现居重庆市九龙坡区。

她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此事源于她代重庆“隐溪晓院”小区业主信访有关。

“隐溪晓院”是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中央公园板块的一个住宅项目,几年前该楼盘延期交房等问题曾被重庆电视台报道过,还有业主反映称,该楼盘车库减配、消防设施缺陷、房屋质量有问题等。

2023年,杨陆爽和男子夏某接受“隐溪晓院”部分在外地或工作繁忙的业主委托帮他们“代人信访”。

同年6月13日,杨陆爽和夏某均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重庆市渝北区公安分局刑拘,2024年5月11日,杨陆爽被取保候审,夏某被监视居住。

渝北区检察院指控称,2022年9月至2023年6月,杨陆爽和夏某在其本人没有真实信访诉求情况下,为了牟取利益分别以中介人员身份在有群体信访发生时,帮他人雇佣并组织其他无关人员冒充他人身份到重庆市渝中区、渝北区等地政府机关及附近公共场所,通过佩戴统一标识、与群体信访人员聚集等方式参与“信访”,以增加“信访”人数、制造影响,起哄闹事,杨陆爽和夏某从中赚取佣金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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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称,经查,杨陆爽先后8次雇佣并组织人员进行“信访”,其雇佣并组织人员达200余人次,多次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夏某先后2次雇佣并组织人员“信访”,雇佣并组织人员达20余人次,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检方认为杨陆爽和夏某以信访为名,为制造影响纠集他人多次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责。

辩解——

案件因开发商违约引发,直接进行刑事追诉有违“刑法谦抑性原则”

庭审时,杨陆爽辩解她是受业主委托雇佣人员,没有虚构委托人身份,也没有增加信访人数;指控她雇佣的人数与真实情况存在出入,她雇佣的人员没有过激行为和言论,也没有发生伤人、冲岗等过激行为。

杨陆爽的辩护人称,杨陆爽接受业主委托,协助业主维权、现场签到、反馈情况,没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等寻衅滋事的犯罪动机,也没有实施随意殴打他人,追逐、辱骂、拦截、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公私财物,以及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寻衅滋事行为。

同时还称,信访办等地不属于公共场所,即使认定公共场所也不存在财物损毁等后果,没有证据证明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该案系因开发商违约引发,未对杨陆爽实施行政处罚而直接进行刑事追诉,有违“刑法谦抑性原则”。

被告人夏某对指控的主要事实无异议,辩解他是正当的代理业主维权,没有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一审——

法院查明女子曾8次雇佣人员“信访”,犯寻衅滋事罪判一年半缓刑两年

渝北区法院审理查明,杨陆爽先后8次雇佣人员进行“信访”, 2022年9月15日,曾组织30余人到重庆市住建委,通过佩戴统一标识、现场滞留等方式非法聚集。2023年1月13日,她组织2人至重庆市渝北区住建委,通过现场滞留等方式非法聚集等。

渝北区法院认为,杨陆爽和夏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但杨陆爽的犯罪行为、后果尚未达到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程度,公诉机关指控她触犯该款规定的意见不成立。

2024年6月13日,渝北区法院一审宣判称,杨陆爽犯寻衅滋事罪判处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夏某因相同罪名判处11个月。

据介绍,00后男子夏某系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杨陆爽和他素不相识,当时他们均受委托代人信访的。

结局——

检方撤诉后决定不予起诉,警方撤销案件,女子被羁押335天获国家赔偿

一审宣判后,杨陆爽和夏某均不服,称一审判决事实不清,他们均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

杨陆爽的二审辩护人是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的罗灿律师和王守亮律师。

罗灿律师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他们认为杨陆爽和夏某的行为并非如一审判决书认定的组织无关人员“冒充”业主,而是受业主之托代替业主到信访现场去听取消息。

他说,案卷材料显示,业主花钱雇人代表他们到信访现场,这与他们亲自到现场听取意见并无二致,这是一种委托代理的法律关系,并不是法律禁止的民事行为。

2026年5月14日,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杨陆爽和夏某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终审裁定撤销渝北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该法院重新审判。

5月19日,渝北区检察院(今两江新区检察院)以杨陆爽和夏某不构成犯罪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被法院准许。

5月25日,两江新区检察院出具《不起诉决定书》称,杨陆爽和夏某的行为均不构成犯罪,决定对他们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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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初,渝北区公安分局出具《撤销案件决定书》称,该局办理的杨陆爽和夏某等人寻衅滋事案,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撤销此案。

随后,杨陆爽和夏某以重审无罪为由,向重庆市两江新区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他俩称,自己被无辜羁押335天,应当按规定赔偿侵犯他们的人身自由赔偿金,同时原渝北区法院的行为给他们造成了损害,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两江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院的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鉴于杨陆爽仅提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请求,结合该法院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及所造成的影响,他们决定为她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7月28日,两江新区法院出具《国家赔偿决定书》称,支付杨陆爽和夏某相应的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给杨陆爽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杨陆爽对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介绍说,8月5日下午,他们已收到国家赔偿款。

据悉,两江新区法院已给夏某赔礼道歉。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黄平 编辑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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