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集资诈骗案件中,涉案金额和犯罪情节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但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退赔情况等情节同样是法院量刑时的重要考量因素。对于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调查的被告人,依法存在从轻处罚的空间。
案情简介
孙某,男,50岁,某省某收藏品投资公司负责人。孙某以“投资收藏品”为名,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通过举办收藏品展览、专家鉴定等活动,向投资人推销“珍稀收藏品”投资项目,承诺高额回报。案发后,孙某被以集资诈骗罪提起公诉,涉案金额巨大。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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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观点
辩护人介入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发现孙某虽然在客观上实施了非法集资行为,但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孙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是重要的酌定从轻情节。
第二,孙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
第三,孙某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调查,主动交代资金去向。
第四,孙某家属积极筹措资金进行部分退赔。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鉴于孙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多项从轻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体现了认罪态度在集资诈骗案件量刑中的实际作用。在司法实践中,认罪态度是法院量刑时考量的酌定情节之一。对于认罪认罚、积极退赔的被告人,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需要注意的是,认罪态度属于量刑情节,不影响罪名定性,但对于最终刑罚的裁量具有实际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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