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是在保全工作中经常遇到的疑难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法院通常会审查保全财产的价值,但在实际保全中,往往涉及到的财产是地产、股权,其市场价值难以直接确认,从而极容易产生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问题。本期,我们将归纳总结有关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相关文章,便于读者进一步了解本问题。
判断是否构成超标的查封, 应当以哪个时间节点评估财产价值?
执行程序中,若认为存在超标的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可通过执行异议、复议予以救济。但异议复议程序周期往往较长,在此期间,债权金额会因利息不断累积,被查封财产也可能受市场行情影响发生贬值。实践中产生争议:认定是否构成超标的查封,究竟应当以查封行为作出时的财产价值,还是以异议复议审查时的财产价值作为判断基准?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对该问题展开分析。
裁判要旨
评价查封、冻结行为是否构成超标的查封、冻结,应当以查封、冻结行为作出之时被查封、冻结标的物的价值作为判断标准,不宜以事后某一时间点的财产价值进行评判。针对上市公司股票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原则上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结合市场行情合理确定财产价值。
案情简介
一、某资产管理纠纷案件中,申请保全人向某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两份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在合计约 5.6 亿元范围内冻结被保全人所持上市公司股票。
二、2018 年 8 月,该高院作出诉前保全裁定,冻结被保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中近半数股票已经质押给案外人质权人。
三、2018 年 12 月,被保全人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本案构成超标的冻结。原审法院没有采用冻结实施当日的股票价格,而是直接以异议审查阶段的股票开盘价核算财产价值,同时直接将质押股票的全部价值予以扣减,最终认定不构成超标的冻结,裁定驳回异议请求。
四、被保全人不服异议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判断是否超标的应当以冻结行为作出时的股票价格为基准,原审以异议审查时点股价计算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同时原审未区分质押股票价值与被担保债权金额大小,亦存在事实不清,据此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重新审查。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执复 61、62 号执行裁定书
裁判要点及思路
本案核心争议:计算被冻结股票价值,应当选取哪一个时间节点。
原审法院观点:对于价格波动的财产,审查是否超标的查封,应当以异议审查当时的市场行情作为判断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执行异议针对的是查封、冻结这一执行行为本身是否违法,应当以该行为作出时标的物的价值来评价,不能以事后财产贬值、债权利息增加之后的状态倒推判断。对于上市公司股票,应当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结合市场行情综合认定价值。
同时,对于已经设置质押的股票,计算可用于清偿本案债权的财产价值时,应当扣除质权人优先受偿对应的债权金额,而非直接扣除质押股票全部市值,需要区分质押股票市值与被担保主债权数额。
实务要点总结
1、遭遇超标的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法定救济路径为执行异议 + 复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认定是否构成超标的查封、冻结,原则上以查封、冻结行为作出当时的财产价值作为评判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如果以异议审查阶段的财产价值倒推评价当初查封行为是否违法,将带来明显不公:
① 异议对象是法院作出的查封行为,评价该行为合法性,应当以行为发生当时的客观状态为准;
② 若以审查时点价值为准,会变相纵容申请保全人超额查封,财产后续贬值的风险转嫁给被执行人;
③ 会掩盖当初超标的查封行为的违法性,与善意文明执行的司法导向相悖;
④ 以查封行为作出时价值评判,能够平衡申请保全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利益。
3、超标的查封情形下,申请保全人可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申请保全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的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诉讼阶段保全措施,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查封扣押冻结。因此,执行阶段源于保全的超标的查封,申请保全人同样负有赔偿责任。
若经审查确认构成超标的查封,申请保全人需要赔偿被保全人损失;超标的查封对应部分财产贬值风险由申请保全人承担,就超额查封部分产生的利息,被执行人有权抗辩不予承担。
法院以查封行为发生时房产市场价值核算是否构成超标的查封,裁判标准并无不当;超标的查封造成被保全人财产损失的,保全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 (2013) 民申字第 1520 号民事裁定书。裁判要点:再审审查阶段,法院调取同期房屋备案销售数据,以查封当时同类房产市场均价核算查封财产总价值;保全申请金额明显低于查封财产价值,认定构成超标的查封,保全申请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保全人提供反担保换取部分财产解封,不改变此前已经形成的超标的查封事实。
本文作者: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 资深商事律师
专业领域:商事诉讼 | 公司合规与股东间争议 | 金融与执行 | 刑事辩护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时所在工作单位。
本期执行主编 王欣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本期责任编辑 法丽 微信号: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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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所创始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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