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贪污犯罪案件中,涉案数额的准确认定和从宽情节的充分考量,是影响量刑的关键因素。一审判决后,二审程序为纠正事实认定错误和量刑偏差提供了重要救济途径。对于确有部分款项用于公务支出、具有自首和全额退赃等情节的被告人,二审法院依法可以重新裁量刑罚。
案情简介
杨某(化名),男,1972年出生,大学文化,原系某国企副总经理。一审法院认定杨某在任职期间,伙同他人通过虚列工程款、虚增设备采购价格等方式,套取国企资金共计520万元,个人分得21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该案在二审阶段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辩护观点
辩护人介入后,调阅了一审全部案卷材料并会见了当事人,发现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量刑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部分事实认定有误。一审判决认定的520万元中,有80万元经查证系杨某用于公司业务拓展支出,包括客户接待、商务考察、市场推广等费用。该80万元虽有财务手续不规范的问题,但确系用于公务支出,杨某对此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应计入贪污数额。扣除该80万元后,实际贪污数额应为440万元。
第二,一审判决量刑过重。杨某具有以下从宽情节未获充分考量:(1)杨某在监察机关尚未对其立案时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2)杨某已全额退缴个人所得赃款210万元,并积极协助追缴其他同案犯的赃款;(3)杨某在共同犯罪中系按照指示执行,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第三,二审阶段提交了新证据,包括杨某用于公务支出的80万元的相关票据和记录、主动投案的自首证明材料、全额退赃的银行凭证、社区矫正评估材料等。
裁判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采纳了辩护人关于部分款项系公务支出不应计入贪污数额、杨某具有自首和全额退赃等情节的辩护意见,依法改判,以贪污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贪污罪二审中事实认定与量刑情节的重新审查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涉案款项是否确系用于公务支出,应当根据客观证据严格认定,不应将财务手续不规范但实际用于公务的支出计入犯罪数额。同时,自首、全额退赃等从宽情节在量刑时应予充分考量。二审程序是纠正一审裁判错误的重要救济途径,通过提交新证据和重新梳理案件事实,二审法院依法可以对一审裁判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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