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授犯罪方法罪案件中,量刑应当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涉案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司法政策导向。对于轻微偶发、无重大后果的案件,量刑应当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审判决如存在适用标准陈旧、遗漏从宽情节等问题,二审程序是依法纠错改判的重要救济途径。
案情简介
盛某(化名)。2025年3月至6月期间,盛某在普通网络社群内,被动向5名网友传授网络小额任务规避风控的基础技巧,累计牟利9200元,无主动推广、无公开传播、无规模化授课、无下游重大犯罪后果。
一审法院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盛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盛某及家属认为一审量刑偏重,在法定上诉期内提出上诉。
该案在二审阶段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辩护观点
辩护人介入后,对一审判决和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一审量刑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一审适用裁判标准偏严。一审沿用旧版网络犯罪从严量刑标准,仅片面考量多次传授、存在牟利等情节,未充分适配当前轻微网络犯罪的司法裁判导向。
第二,一审遗漏多项从轻情节。盛某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本次涉案系法律意识淡薄所致;所有传授行为均为网友主动咨询后被动回应,无主动招揽、无公开推广、无付费引流、无规模化经营;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全额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过;无下游人员利用涉案技巧实施重大刑事犯罪,无实际危害后果。
第三,量刑显著偏离同类案件标准。经类案检索对比,同类涉案金额、同类传播人数的生效判决普遍适用较轻刑罚,一审量刑显著偏高,存在量刑失衡。
辩护人向二审法院提交了退赃凭证、认罪认罚具结书、从轻情节综合材料、同类案件裁判文书检索对比报告等材料。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关于量刑偏重的意见,依法改判,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盛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传授犯罪方法罪中量刑标准的适配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传授犯罪方法罪的量刑应当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涉案金额、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因素,并充分关注司法政策的导向变化。对于轻微偶发、被动传授、无重大危害后果的案件,量刑时应对从轻情节予以充分考量。一审裁判如存在适用标准偏严、遗漏从宽情节、量刑显著失衡等问题,二审程序是依法纠错改判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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