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验收单上签了字、盖了章,工程也交付使用了。半年后,发包方指着幕墙密封胶的局部开裂、电梯轿厢内装的几处色差,还有卫生间门口一小块渗水,甩过来一句话:"修好再给钱。"
尾款,就这么压住了。
做工程的都懂这种憋屈:活干完了、验收过了、房子也用了,回头一句"有点小毛病",钱就卡在手里。这句"修好再给钱"到底站不站得住?先给结论:一般质量瑕疵,挡不住工程款;但发包方要扣修复费,得先走程序——先通知承包方修。
一句话结论:一般瑕疵,挡不住工程款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说得直白: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方应当及时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验收合格意味着什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说明总体质量符合约定或者法定要求,承包方的主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除承包方原因导致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外,发包方不能以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工程款(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湘民申4638号)。
翻译成人话:验收单都签了,就代表质量过关了。过关之后再拿"小毛病"说事、卡着尾款不给,这条理由在法院站不住。
先分清:什么算"一般瑕疵",什么算"真缺陷"
要弄明白"修好再给钱"能不能当挡箭牌,先得把两类问题分清楚。
一般瑕疵——工程里最常见的几种:
-分部分项验收合格后的观感缺陷:墙面、顶棚的非结构性细微裂缝,混凝土构件局部的蜂窝麻面;
-可修复的局部渗漏:卫生间、屋面的局部渗水,防水补漏能解决的那种;
-收尾质量问题:幕墙密封胶局部开裂、门窗五金件松动、机电设备调试不到位;
-装饰观感问题:饰面层色差、平整度偏差,不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
- 交付使用后出现的非承重问题(使用过程中暴露出来的小毛病)。
这些的共同点:不影响结构安全、不影响基本使用功能、修一下就能好——它们属于保修范围,但不构成拒付全部工程款的理由。
真缺陷——那就另当别论:
- 主体结构开裂、承重构件损坏;
- 地基基础问题;
- 大面积渗漏、影响结构安全的缺陷。
这类不是"瑕疵",是质量问题,该修必须修,责任跑不掉。
插一句:什么算"验收合格"?《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竣工验收要满足五项条件: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主要材料的进场试验报告、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再加上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五方验收通过、完成竣工验收备案——这套流程走完,验收单上签字盖章,就是质量被认可的凭证。
验收合格按约付款,擅自使用视为认可
如果说"验收合格"是质量过关的正面凭证,那还有一条容易被忽视的规则:擅自使用,也视为认可。
《建工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方擅自使用的,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承包方仍应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哪怕没走验收程序,发包方自己先用了,就等于认可了质量,不能再拿质量问题说事。
湖南有个案子,发包方在竣工验收表上签了字、相关部门盖了章、工程也交付使用了——三重凭证都在。法院再审审查认定,发包方不能再以质量问题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付工程款,并指令再审纠正一二审的错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湘民申4638号)。
发包方要先通知承包方修,才能扣修复费
但边界要划清:该修的必须修——而且发包方得先通知
别误会,验收合格不是"一了百了"。该修的,承包方必须修,这是义务;但发包方要扣钱,得先走程序。
第一,保修责任不因验收合格而免除。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1月3日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典型案例里讲得很清楚:主体结构吊车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出现裂缝,法院判施工单位更换维修、赔偿修复费127万余元;隐蔽防水工程虽然验收合格,但保修期内出现渗水,法院照样判施工单位承担修复费735万余元——"工程一旦通过竣工验收、质量责任就转移"的观念,法院明确说不成立。
保修期有多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第二,发包方要扣修复费,必须先通知承包方修。这是今年6月30日施行的《建工解释二》(第十六条)给承包方的一道程序保护伞:
因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方未通知承包方修复而请求判令承包方先行支付修复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包方拒绝修复或者合理期限内未修复至符合约定,发包方修复后请求承包方承担合理修复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翻译成人话:发包方发现质量问题,第一件事应该是书面通知承包方去修;没通知就自己找人修、或者直接起诉要修复费,法院不支持。只有通知了、承包方拖着不修,发包方自己修了,才能要回合理费用。
收到质量异议,接下来这样办
被一句"修好再给钱"卡住,先别慌,也别急着硬刚。按这个顺序理一遍:
第一步,先看证据。竣工验收报告、验收记录表(签字盖章)、竣工验收备案表、交付使用记录,这几样在不在手上?在,就说明质量被认可有凭证;不在,赶紧补,别让"验收过了"变成嘴说无凭。
第二步,书面响应。收到发包方的质量通知,按期书面回复、安排维修,别拖着。《建工解释二》第十六条的保护是双向的:发包方不通知就扣款,法院不支持;承包方收到通知不修,也一样失去保护。
第三步,两条线分开走。维修责任是一条线——该修的配合修,留好维修记录;付款义务是另一条线——发包方拿一般瑕疵拒付尾款、没通知就扣修复费,这两条都站不住,该主张的主张回去。别让"修好再给钱"一句话,把已经到手的验收成果变成空话。
验收单签了,就是质量被认可的凭证。真毛病该修修、尾款该要要——而且发包方要扣钱,得先通知修。这两条线捋清楚,一句"修好再给钱",就卡不住人。
郭婷婷 律师
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 · 执业十余年
专注建设工程领域
一、法律规定
1.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
2.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
3.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条;
5. 《建工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十四条;
6. 《建工解释二》(法释〔2026〕12号)第十六条。
二、案例案号
1.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湘民申4638号;
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申2445号;
3.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1月3日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典型案例(案例2、案例3)。
本文引用依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