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咨询请关注,私信必复。
建设工程领域中,发包方拒不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行为屡见不鲜,不少施工方为维权需支出律师费、保全费等额外成本,却常因合同未明确约定而无法追偿。
那么,发包方违约拒不付款的,是否应承担施工方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院在《青海华宇建设工程公司、青海省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发包方在工程交付后拒不支付工程款,引发施工方诉讼的,即便合同未明确约定,发包方仍需承担施工方为维权支出的合理律师费、保全费。
本案争议焦点为,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
万学才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学才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观点简析】
该案精准界定了发包方违约时维权费用的承担规则,明确了合同无约定情形下的责任边界,核心裁判要点如下:
第一,违约方应承担维权合理费用。
发包方、承包方在工程已交付使用的情况下,拒不支付工程款,属于明显违约且不诚信的行为,由此引发施工方诉讼,施工方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属于合理、必要的费用,应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合同未约定不影响费用追偿。
即便案涉合同未明确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承担方式,只要该费用是因违约方的过错导致,且属于施工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费用,违约方仍需承担,不能以合同无约定为由免责。
第三,费用合理性需综合认定。
法院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律师费、保全费的合理性进行审查,确保费用支出符合行业标准、实际维权需求,避免不合理费用的追偿,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三、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施工方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属于违约方拒不付款造成的直接损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
四、实务高频误区纠正
误区一: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无法追偿。纠正:因发包方违约拒不付款引发诉讼的,即便合同无约定,施工方仍可追偿合理的律师费、保全费。
误区二:所有维权费用都能全额追偿。纠正:法院会审查费用的合理性,超出行业标准、非必要的费用,无法得到支持。
误区三:只有合同约定了违约方承担费用,才能主张追偿。纠正:违约方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维权的,无需合同明确约定,即可主张合理费用追偿。
周军律师提醒,发包方违约拒不支付工程款,引发施工方诉讼的,即便合同未明确约定,也应承担施工方为维权支出的合理律师费、保全费。施工方在维权时需留存好律师费发票、保全费缴费凭证、委托代理合同等相关证据,证明费用的实际发生与合理性,以便依法维权。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