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律师 专注于诈骗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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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律师 专注于诈骗犯罪辩护

作者:张春律师广东知恒(广州)律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刑事副主任、专注重大疑难复杂的诈骗案辩护;

备注:本文原创,未经许可不能转载

收取工程保证金二次分包,不必然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第六讲

在工程合同纠纷中,部分案件涉及收取工程保证金及二次分包行为,此类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需谨慎判断,不能仅因行为人收取保证金后出现合同履行障碍或二次分包行为,就认定其构成合同诈骗罪。关键在于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是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合同诈骗不但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其中,被害人的财产性利益是否遭受实质性损失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重要考量因素。如果被害人没有遭受实质性财产损失,且可通过民事救济手段收回债权,那么就应当视为没有侵犯本罪的财产保护法益,收取保证金二次分包的行为可视为民事欺诈。

例如,某公司负责人张三未经某天公司同意,以某天公司的名义将某地产的两处土地发包给某三公司建设,并提供价值800余万的在售房源做担保。在收取500万元保证金后,由于没有及时办理土地开发许可证,导致某三公司无法进场施工。这种案件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一方面,该项目真实存在,张三仅冒用他人名义,而冒用名义不是认定欺骗行为的关键要素,不能认定这种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诈骗行为。再者,张三在本案中提供了真实有效的抵押担保,即使某天公司不能归还500万元保证金,某三公司依然可以通过民事手段追回债权。简而言之,某天公司的财产不会因为张三冒用他人名义的行为而遭受财产损失。

在禹某某合同诈骗案件中,为复工建设,经伍某同意,禹某某联系华南公司程某,并于2014年5月21日代表中某某公司与华南公司程某签订《成阿新城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华南公司承包成阿新城项目的整体总坪、内外装饰工程,华南公司在2014年6月15日前支付工程保证金450万元,如不能按期进场,中某某公司应在7日内退还保证金并赔偿损失。合同签订后,华南公司向中某某公司支付保证金450万元,后因原施工方阻止,华南公司未能进场施工,中某某公司也未能按期退还保证金。

2014年8月6日,中某某公司收到君某公司转来的200万元保证金,随即将该资金用于退还华南公司的部分保证金、支付员工工资、向伍某的关联公司支付利息等。中某某公司在严重负债且禹某某无法安排君某公司进场施工的情况下,将该笔资金挪作他用。然而,公司与禹某某是否存在欺骗行为及履约意愿的问题是案件需要重点查明的问题。中某某公司7、8、9号楼装饰工程真实存在,中某某公司也有发包资格,虽在华南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已经涵盖与君某公司签订的工程内容,但在事前已经征得华南公司程某同意,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君某公司进场受到阻挠,故中某某公司及禹某某未隐瞒真相欺骗君某公司。

首先,中某某公司确系成阿新城项目的开发商,涉案工程真实存在,中某某公司具有对外发包涉案工程的资格

其次,君某公司以中某某公司重复发包工程骗取保证金为由报案,但根据查实情况,证人程某证实涉案7、8、9号楼装饰工程对外发包已征得华南公司同意,中某某公司及禹某某并未对外重复发包。

第三,中某某公司明知华南公司进场受阻后,在与君某公司签订合同时,对可能出现的原施工单位会阻挠进场施工、君某公司难以进场的情况有一定隐瞒,但根据禹某某的供述及伍某的证言、中某某公司在建房抵押方案、协议、承诺书等证据,证明禹某某入职中某某公司主要着手公司的复工建设,中某某公司也在解决与原施工单位资金结算,表明中某某公司确有复工建设停工楼盘的主观意愿。虽最终发生原施工单位阻挠进场,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出现,系中某某公司未能有效解决与原施工单位纠纷的客观原因所致。

在项目真实,中某某公司也具有发包资格且未重复发包的情况下,仅以其隐瞒不能及时进场施工的事实,尚不足以判断中某某公司有不愿意履行合同的主观意愿。禹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害人交付财物的事实应当是案件的重大事实。在前述两个案例中,被害人之所以会交付保证金,关键在于工程项目真实。因此,项目真实是基础信息,项目真实自然就不能成立合同诈骗罪。

现有指导案例也大体严格适用合同诈骗罪。例如,高某作为鑫海公司的董事长,在开工手续未齐全的情况下,将公司欲开发的项目工程发包给新八公司,并收取了保证金300万元。但由于开工手续未办理下来,新八公司不能进场施工,便向高某索要之前交付的保证金。之后,高某隐瞒上述事实又将该项目工程发包给世达公司,骗取该公司400万元。之后,高某便将该笔钱款用于归还新八公司及个人债务。法院认为,鑫海公司项目真实有效,且骗取的钱财用于正常的公司支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无罪。

还有甲是某公司领导人,谎称某处有个工程项目需要资金,并以自己真实、有效的房产作抵押担保,收取了乙的保证金500万元。之后,甲将该笔资金用于已经无法获利的另一工程项目。该案中,虽然甲将该笔资金用于其他项目,但其提供了真实、有效的担保,且具有履约能力,不能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综上所述,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避免将经济纠纷不当刑事化。张春律师认为只有在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通过欺骗手段导致被害人遭受实质性财产损失时,才可认定为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