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律师 专注于诈骗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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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律师 专注于诈骗犯罪辩护

作者:张春律师 广东知恒(广州)律所高级合伙人、刑事副主任、专注重大疑难复杂的诈骗案辩护、电话:170 6045 1589(微信同号);

备注:本文原创,未经许可不能转载

主办律师:张春律师

涉案金额:L某某涉案三百余万元

指控罪名:公安机关以诈骗罪拘留,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起诉

辩护结果:L某某涉嫌的诈骗罪无罪辩护成功,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判决结果:改变诈骗罪为职务侵占罪,以职务侵占罪判处L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导语】

近期,张律师从2025年6月份办理至今的职务侵占案件,终于拿到了生效判决——张律师代理的被告人L某某被宣判构成职务侵占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从一开始L某某被公安机关以诈骗罪拘留、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指控,到最后拿到缓刑的判决结果,仅仅几行字,我们却走了很久很久、做了非常非常多的工作。回顾整个办案过程,我们也克服了非常多的困难,现在将整个辩护过程整理在本文,供各位家属、律师同行参考。

【正文】

〔面谈、接受家属委托〕

回想家属找到我的那一天,2025年6月27日,家属通过电话非常焦虑地联系到我——L某某在昨天被公安机关带走拘留,涉嫌诈骗罪,涉案金额直逼三百万。一旦指控成立,L某某将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于是,当天马上与客户约了在律所面谈、也详细了解了案件目前的所有信息——同案有多名涉案人员都被拘留了,预计有七八个人,而且本案还涉及到国企工作人员。面对家属的焦虑情绪,张律师首先全面地向家属分析了本案目前涉及到的所有法律问题、接下来可能的案件走向、应该由律师介入来做哪些工作。就本案来讲,是存在辩护空间的:L某某的行为在法律定性上并不一定构成诈骗,如果能把诈骗罪打掉,那么案件的量刑幅度将实现跨级下降。当然,这些都是我基于家属给到的信息作出的初步判断,具体案件进展究竟如何,需要会见L某某才能知道。

于是,当天面谈后家属随即决定委托张律师担任L某某的全流程辩护律师。拿到授权材料后,张律师也马上预约了在第二天周末会见L某某。刑事案件,刻不容缓……

(张律师接受家属委托,担任L某某的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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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接受家属委托,担任L某某的辩护人)

〔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信息〕

见到L某某后,其第一反应也是非常地焦虑、担心,不断询问自己什么时候能出去?如果判刑需要判多久?家里人是否有在责怪他?这些都是刑事案件当事人会产生的正常情绪,张律师在安抚L某某情绪后也告知:目前的重中之重是应当先把案件情况梳理清楚,以及到案之后公安是否进行讯问、当事人是如何回答的。

经了解,L某某在第一次被问话之后就已经表示认罪认罚,并且全面供述了自己知道的所有关于案件细节的事情。具体来讲,本案的基本案情是:

L某某在某码头港口(业务范围是提供集装箱装卸、堆放等业务)工作,主要职责是担任值班主任并负责当班生产、安全管理、指导码头的一系列日常工作。而H公司系该公司的下游公司,主要负责承接过载的集装箱,并收取一定费用。H某某系该公司负责人,G某某与W某某系该公司高管。

后来G某某找上L某某,提出可以通过虚增集装箱数量的方式来伪造系统订单并盈利,再将盈利分红。L某某遂联合公司其他人员T某某、W某某等加入G某某并在公司内部系统上协助G某某修改数据、虚增订单。最后,L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拘留,指控金额达上百万。

从后期的案件走向来看,侦查阶段中律师尽早会见当事人、当事人向律师陈述的案件事实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侦查阶段律师无法看卷,唯一的信息来源基本就是当事人和家属,而当事人和家属的有效信息能够直接提升律师侦查阶段辩护的精准度,争取尽早阻却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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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以诈骗罪拘留当事人L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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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以诈骗罪拘留当事人L某某)

〔侦查阶段争取取保〕

正如上面所说,侦查阶段中律师看不到卷宗、只能根据当事人及其家属提供的相关信息来开展辩护。于是,张律师只能通过多次会见L某某、查阅家属提供的证据材料,再向公安部门提出取保候审申请:L某某可能不构成诈骗而仅构成职务侵占,且L某某在本案中是初犯、偶犯、从犯,同时还身患癌症、担任未成年子女的唯一抚养人。这里面光病历、L某某的家庭情况材料,张律师就整理有一百余页。(详细的法律意见张律师放在审判阶段部分再具体展示)

遗憾的是,由于本案涉国企、人数较多、数额巨大、L某某可能被公安机关认定为主犯,公安机关并没有批准张律师的取保候审申请。

可能会有人疑惑:为什么明明部分公安人员并不爱与律师沟通、也不会听取律师的意见,我们还要不断去提交法律意见,无异于拳头打在棉花上。对于这个问题,张律师始终认为,首先,我们只有提交了才知道公安机关是否愿意听取或采纳;其次,即使公安不听取律师意见,公安也应当依法将律师提交的材料入卷,而这就极大有利于律师在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的辩护,因为检察院和法院在看到卷宗时就能第一时间看到律师在侦查阶段提交的法律意见。

〔向检察院申请不批捕、签署认罪认罚〕

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后,张律师又向检察院申请了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依旧是对案件的定性进行详细论述、是诈骗而不是职务侵占

实际上在这个过程也非常坎坷,面对张律师提出来的挑战公安提出罪名定性的法律意见,检察院也是非常审慎的。案件移送到检察院之后,检察院七天内提审了当事人两次,张律师也争取到了与经办检察官的一次线下面谈与线上通话。面对检察官对罪名定性的种种疑惑,张律师结合《刑法》的相关规定、刑法学者的有关学术论述、威科先行上检索的相关案例进行了全方面的论述。可贵的是,承办检察官非常耐心地听取了张律师的辩护意见,也提出会仔细考虑案件的定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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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检察官主动添加张律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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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检察官主动添加张律师微信)
(承办检察官希望获取张律师法律意见的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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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检察官希望获取张律师法律意见的电子版)

在案件审查批捕的最后一天,家属收到了公安送达的批准逮捕通知,但好消息是,检察院是以职务侵占罪对L某某批准逮捕!实际上公检法机关愿意听取辩护律师法律意见的前提一定是辩护律师依据案件证据和事实合理合法沟通,而不是在没有任何支撑的情况下凭一张嘴巴空谈。而本案能够做到与检察官的有效沟通,根本上是来源于张律师对法律法规的准确把握、对案件证据与事实的有效分析。所以,检察院最终将罪名变更为职务侵占罪实际上也在张律师的预想范围中,从案件事实与证据来看,本案就不能是诈骗案件。

(检察院采纳张律师辩护意见,以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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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采纳张律师辩护意见,以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

除了罪名定性以外,审查起诉阶段的另一个重要工作就是认罪认罚。在罪名由诈骗罪改为职务侵占罪之后,本案的事实与证据实际上都比较清晰了,接下来的工作就是与检察院针对量刑进行协商。

张律师首先提出了希望对L某某适用缓刑的法律意见,检察官表示L某某作为案件主犯、获利数额较大,对其适用缓刑可能存在较大障碍。而在这个过程中,家属也通过退赃退赔程序向检察官表达了家属协助L某某退赔被害人的决心与诚意。而且,L某某自到案以来,是唯一一个第一次被讯问时就如实供述并表示愿意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从来没有过任何翻供或悔供的行为。最后经过多次协商,检察院最终还是给到了缓刑的量刑建议。可见,刑事案件中好的案件结果一定是当事人、家属、辩护律师的共同努力得来的,只有各方之间良好配合,才能实现辩护效果的最优化!

(检察院对L某某出具的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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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对L某某出具的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法院阶段的辩护〕

(一)定性辩护:是职务侵占罪而非诈骗罪

1.事实层面:厘清当事人的基本行为模式

在讨论本案应当为诈骗罪抑或职务侵占罪之前,都应当首先回答一个问题:当事人是通过何种行为模式实现其目的的?本案中据法院查明:在下游业务公司主管G某某的怂恿下,当事人L某某与公司其他职员T某某、W某某等进行了具体的分工,有人负责修改系统数据,有人负责集装箱的进场管理,有人负责与下游公司同步相关信息。对于通过虚增数据获得的收益,由下游的业务公司进行分红。

2.法律层面:比对案件行为模式与犯罪构成

在明确当事人基本行为模式后,下一步的工作则是将其与犯罪构成中的客观要件进行比对。就诈骗罪而言,其核心是以非法占有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他人陷入认识错误进而交付财物,非法占有财物。就职务侵占罪而言,其核心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两罪的共同点在于都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且最终非法占有财物,但其核心区别就在于诈骗罪得以实施的前提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而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换言之,现在问题就是L某某究竟是如何能够实施本案的行为?在张律师介入案件、了解案情以来,张律师始终认为L某某应当构成的是职务侵占罪而非诈骗罪。第一,L某某并未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L某某等人的行为本质就是真假混同,在真实的订单信息中增加一部分虚假数据。也就是说,该项业务是真实存在的,L某某的行为并不属于“骗”。第二,退一步而言,即使L某某单纯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也无法直接实施相关行为,而需要倚仗其作为管理人员的职务便利。纵观本案,下游业务公司之所以找上L某某等人,就是因为其负责管理公司的相关事宜,握有处理业务、管理系统的职务权限,能够借此优势修改系统数据。若仅仅凭借虚构事实的手段而无实际职务上处理权限,L某某等人根本无法实施本次犯罪行为。第三,非法财物能否算为单位财物,目前确实存在争议,但本案L某某的行为并未跳出职务侵占罪的保护范围。本案特殊之处在于L某某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非法利益能否计为单位财物?该问题目前存在两种观点:肯定观点认为即使财物是以非法手段取得,但现有法律同样不允许任何人将其据为己有,不能影响职务侵占罪的成立;否定观点认为该非法取得的财物并不属于单位所有,将其认定为单位所有直接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因此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在张律师看来,职务侵占罪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公司财产不受他人非法侵犯;而即使本案中L某某获得的是非法的、本不属于公司的财产,但其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司财产和公司通过虚假数据获得非法财产是两个问题。换句话来说,从职务侵占罪保护公司财产的立法目的来看,该行为并未跳出职务侵占罪的保护范围,即使是非法获得的,依旧是公司的财物,其依旧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3.案例层面:形成类案检索报告

在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进行正面说理、论证之外,还应当就类似案情、法律争议进行检索、汇总,并形成类案检索报告。而怎么样做一份有效的类案检索报告?

具体而言:第一,应当检索对应辖区内的相关案例。在类案检索报告中,应当尽量搜寻案件辖区内的类案,若能找到相同部门的过往案件则更好。举例说明:若承办的是广州市辖区内的案件,则应当首先检索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州市人民法院的相关案件;如果是基层部门,则尽量筛选该部门直接承办的案件。而对于辖区外的相关案例,除非是指导案例、公报案例等知名度、影响度较高的案例,否则不宜采用过多。第二,应当检索不起诉决定书、无罪判决书或罪轻判决书。向经办人员提交类案检索报告的目的就是向其说明本案当事人系无罪或轻罪或罪轻;因此,检索过程中应当着重检索不起诉决定书、无罪判决书或罪轻判决书。第三,应当重点列明核心要素。一份类案检索报告并非案例正文的简单堆叠,而应当结合案件辩护方向与需要着重提取其中的要素。例如,对L某某涉嫌诈骗罪案件的类案报告,张律师在报告中就以单独成一列的方式提取了涉案金额、管辖机关、判决结果等要素。而对于案例全文,以附件形式附在法律文书最后即可。第四,应当进行适当的总结、说理。类案检索报告的核心目的就是论证本案与类案的相似之处,从而起到说服经办机关的作用。也就是说,在类案报告中如果仅仅只有案例本身可能不够直观;在陈列类案后,应当附上相关的检索结论,说明本案与类案之间的关系,并点明所欲实现的论证目的。

(二)从犯辩护:本案中L某某系从犯而非主犯,哪怕认定为主犯,也是作用较小、地位较轻的主犯

1.犯意的提起

在共同犯罪中,主犯往往是首先提起犯意的角色,而后指使或教唆其他人员参与到共同犯罪中。在L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的案件中,通过梳理案件事实张律师首先发现:①.H某某在本案前存在类似的犯罪行为,本次虚增作业是因为H某某存在通过虚增作业非法获利的犯罪动机。在L某某与H某某、G某某等人共同实施虚增业务之前,H某某与G某某早在两年前就已经从事过类似的虚增业务,同样获取了可观的利润。而在此次虚增作业实施之前,H某某时常找到上游公司的领导希望增加下游公司的作业量,提升业务收入,但始终都未能得到正面答复。②.G某某是得到了H某某的授意才去找L某某“寻求合作”。在L某某与H某某、G某某G的共同犯罪中,H某某作为堆场老板首先要求G某某去“想想办法,提升堆场的业务量”;而根据G某某到案后的供述,G某某称之所以敢联合上游公司虚增业务本质是得到了H某某的授意。换言之,本案中H某某是犯意的首先提起者,其指使下属G某某去找上游公司的工作人员合作开展虚增业务,而无论G某某最后找到的是谁,只要能够实现虚增作业、获取利润的目的,都在H某某的故意范围内,H某某对通过虚增业务获取非法利益具有一种概括的故意。③.反过来说,虚增作业需要H某某作为公司负责人与上游公司结算,其不可能不知晓G某某正在与L某某共同开展虚增作业的事宜;相反,该行为得以顺利开展也是因为得到了公司负责人H某某的拍板。

2.犯罪方法的提出

犯罪中行为人从犯罪动机发展到犯意,而后进入具体的行为模式,其中就包含了具体的犯罪方法。而对主从犯而言,主犯往往是积极提出犯罪方法、保障犯罪顺利进行的角色。

在H某某与G某某、L某某等人开展虚增作业的过程中,下游公司的H某某与G某某就是本案提出犯罪方法的人员。①.L某某与G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直接证明就是G某某向L某某提出的犯罪方法。两人在供述中均称G某某当时找到L某某称希望帮助下游公司提升业务量,并提出了可以使用之前下游公司一直使用的虚增数据的方式,该供述直接佐证了犯罪方法并非L某某提出。②.结合L某某的日常工作内容来看,其并不知晓业务系统的实际运行模式以及可能存在的漏洞。L某某系生产主管,平时主要负责核对实际业务情况、管理现场作业人员等;其虽然也有业务系统中的作业账号,但其从来未登录该账号、也从未使用(从该账号的使用历史可以核实)。在L某某从未实际使用过该作业系统的情况下,其并不具备提出该犯罪方法的可能性;退一步来说,相较于曾以类似方式开展虚增作业的上游公司人员来讲,L某某提出该犯罪方法的可能性更低。当然,在其他案件中也有可能出现当事人之间供述互相矛盾、无法得出一致结论的情形,此时则需要通过案件现有的客观情况,例如当事人的知识背景、业务内容等做有依据的推定。

3.犯罪分工

在存在主从犯的共同犯罪中,行为人之间往往存在不同分工,例如在入室盗窃案件中,有人负责在门口放风、盯梢,有人负责入室盗窃财物。在L某某涉嫌诈骗罪的案件中,张律师通过梳理案件卷宗也发现本次共同犯罪是存在明显流程分工的过程。

①.虚增数额是由下游公司G某某、H某某等人确定的。L某某与G某某的供述均明确指出在具体实施虚增作业前,H某某会首先确定该次虚增的数额区间,再由G某某将该数额告知L某某,L某某再转达具体的作业人员。换言之,L某某在其中的角色属于“上传下达”,其对于具体的作案数量并不具有决定权。②.虚增时间也是由下游公司G某某、H某某等人确定的。除了作案数额之外,具体实施虚增作业的时间也是由G某某等人确定的。据L某某陈述,在其上班前G某某会首先告诉他晚上/白天是否实施虚增作业以及具体虚增的数额,接收到G某某的指令后L某某再传达给具体作业人员。③.下游公司与上游公司的结算流程是虚增作业盈利的关键环节,该环节系由下游公司的H某某完成。在本案虚增作业骗取作业费的整体过程中,获利的关键在于下游公司系上游公司的合同相对方,上游公司对其报送的数据具备一定信任,而下游公司也因此具备一定的优势地位。而H某某是负责结算环节的关键人员,没有H某某的拍板,下游公司不可能向上游公司报送虚假作业数据,也不可能因为虚假作业数据获利。

4.利润分配

在共同犯罪中,主犯往往截取犯罪所得的大部分利润,从犯只获得其中的一部分利润。而在L某某案件中,张律师通过梳理获得如下要点,能够佐证L某某的从犯地位:1.本案的结算方式是下游公司H某某拿到赃款后分配给其下属G某某或Q某某,再由两人分配给L某某。从赃款的分配链条来看,L某某在其中属于被动的赃款分配对象,其对于如何分配、分得多少并不具备主动权与决定权。2.从本案的实际分配利润也可以看出L某某的从犯地位。从赃款的实际数额来看,如上所述,H某某截取了其中的大部分利润,涉案金额的两百余万中H某某截取了140万元左右,而L某某仅获得二十余万。而且从L某某与晚一年入职的Q某某的犯罪所得来看,Q某某参与虚增业务比L某某迟了一年,但两人获得收益相差不到一万块钱,足见L某某在本案的下游地位。3.L某某甚至不了解虚增业务可以获得的所有收益。据L某某供述,经侦查人员解释其才明白一次虚增作业将产生200元左右的收益,而其一直以为一次虚增作业只能获得100元左右的收益。反过来说,如果L某某契合本案的主犯地位,其应当知晓虚增业务的所有流程以及可能获得的所有收益;其不知晓实际利润也恰恰说明L某某并未具体参与到虚增业务的所有环节,利润的截取与分配均是由下游公司完成的。

实际上,本案中争取从犯情节并不容易,其核心难点就在于张律师代理的当事人L某某在其中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既负责本公司虚增作业的细节事宜,又负责与下游公司人员沟通)。在侦查阶段与审查起诉阶段中,张律师也多次向办案人员反馈了上述法律意见,但最终《起诉书》中依旧将L某某认定为本案主犯。

到了审判阶段,出于辩护策略、当事人认罪认罚的考虑,张律师将辩护方向调整为:认可检察院指控的主犯地位、保留缓刑的量刑建议,但主张L某某在其中系作用较小、地位较低的主犯,由此为当事人争取更低的量刑

在与法官沟通的过程中,法官也多次表示了L某某在其中的积极、主动、重要作用。但是张律师认为:结合上述的犯意提起、犯罪方法、犯罪分工及利润分配的要点来看,即使要将L某某认定为主犯,其也仅是其中作用较小、地位较低的主犯

最后,从法院的判决来看,L某某由原本《起诉意见书》中的第一犯罪嫌疑人,到《起诉书》中的第二被告人,到《刑事判决书》中的第三被告人,就可以看出法官实质上采纳了张律师的法律意见,认可L某某系主犯中的从犯。

(三)退赃退赔、认罪认罚情节的恰当运用

关于刑事案件中如何退赃退赔的问题,张律师已经在《诈骗类案件中,退赃退赔是否就可以获得取保候审或者缓刑?》一文中讲得非常清晰,此处不再赘述。本案中,L某某能够在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结果都取得良好效果,很大一部分是源于其家属在律师的指导下,分阶段、有效地积极退赃退赔,为L某某争取到了轻判的可能性。

总而言之,一个成功案例一定是当事人与辩护律师、公检法部门的有效配合所得到的。只有辩护律师能够敏锐地察觉到案件的争议焦点与辩点所在、指导当事人如何配合司法部门调查、积极有效地与司法部门沟通,才有可能取得本案的良好结果。

而本案能够实现从十年以上到缓刑的量刑跨度,也更加彰显了一个专业、优秀的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性。自2025年6月份接受委托以来,张春律师始终保持高度负责的执业态度,坚持细致阅卷、深入研究、精准论证、理性沟通,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每一次交流中,都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支撑,既坚守辩护立场,也尊重司法程序,用专业、耐心与严谨,一步步突破困境、一点点扭转局面,最终为当事人赢得了公正的结果。

未来,张律师也将保持专业、审慎、尽责、极致的办案理念,在每起案件中全力以赴,以法律守护权益,以专业践行使命,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可信赖的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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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判决中采纳了张律师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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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判决中采纳了张律师的辩护意见)
(张律代理的L某某最后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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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代理的L某某最后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