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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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不少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有主动虚构事实、伪造证据才构成虚假诉讼罪,而隐瞒关键真相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刑事审判参考》第1379号指导案例明确了权威规则:虚假诉讼罪中的“捏造事实”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行为方式,二者均属于虚假诉讼罪的行为范畴,只要行为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即可构成犯罪既遂。
本文结合该指导案例裁判观点,梳理相关认定标准与实务要点。
一、指导案例核心案情与争议焦点
该案是虚假诉讼罪认定的典型指导案例。行为人因与他人存在民事纠纷,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一方面主动虚构部分案件事实,伪造相关证据材料,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另一方面,刻意隐瞒案件关键真相,包括已履行的部分义务、对方的合法抗辩事由等,导致法院基于虚假事实作出错误裁判,既浪费了司法资源,也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审理过程中,行为人辩称其仅存在部分隐瞒行为,未完全虚构事实,不应认定为虚假诉讼罪。法院经审理后,结合《刑事审判参考》第1379号指导案例裁判要旨,认定行为人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的行为均属于“捏造事实”,构成虚假诉讼罪。
二、核心裁判要点解读
该指导案例精准界定了虚假诉讼罪的行为方式与既遂标准,核心裁判要点如下:
第一,“捏造事实”包含两种行为方式。
虚假诉讼罪中的“捏造事实”不仅包括主动虚构事实的作为行为,也包括隐瞒真相的不作为行为。犯罪实行行为本身包含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形式,在虚假诉讼罪中,不作为的“隐瞒真相”行为与作为的“虚构事实”行为,在社会危害性上具有等价性,都会误导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损害司法公信力。
第二,隐瞒真相不应被排除在犯罪行为之外。
既然主动虚构事实被明确认定为虚假诉讼罪的行为方式,那么与虚构事实具有同等危害性的隐瞒真相行为,也不应被排除在外。尤其是隐瞒案件关键事实、证据,足以影响法院裁判结果的,其危害性与虚构事实并无本质区别,应纳入虚假诉讼罪的规制范围。
第三,犯罪既遂标准明确。
虚假诉讼罪保护的法益是司法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只要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中一种后果,即可构成犯罪既遂,无需同时满足两种后果。
例如,导致法院立案审理、作出错误裁判,或致使他人财产受损、名誉受损等,均属于既遂情形。
周军律师提醒,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均属于虚假诉讼罪的行为方式,发现他人存在虚假诉讼行为,应及时向法院、检察机关举报,维护司法秩序和自身合法权益。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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