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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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中经常会有,专利权人在撰写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时,即已明确知晓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方案及其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专利发明目的之一正是为克服背景技术存在的技术缺陷。而该技术方案属于涉案专利说明书明确排除的、涉案专利背景技术中的技术方案的情形。

那么,权利要求书排除的特定技术方案还应纳入专利保护范围吗?

最高院在《青岛某甲有限公司与青岛某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专利要求书、说明书中专利权人在背景技术中特意强调并有意排除的特定技术方案,不宜再通过适用等同侵权原则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最高院认为,

首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3、4已经明确限定使用的是“薄膜带”。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0003]段的相关记载,“种子带编织机是将精选的种子按设定的间距、粒数编织在薄膜带里,然后在播种时将编织好的种子带埋入土中。这种带状编织物,具有水溶性或分解性,而且对土壤无污染。该项技术的实施有效地实现了精准播种,同时也有利于农业的工厂化生产。

但现有种子带编织机的种子盘为纵向结构,在拐角轮处容易爆种,导致编织的种子距离不均。由于编织纸张太薄,在拐角处容易爆种,如果选取太厚的编织纸张,不容易种子下地后分解。因此,迫切需要对种子带编织机进行结构改进,以提高播种水平和质量。”

可见,涉案专利的发明点之一是通过采用防爆种易分解的薄膜带,以克服现有技术中种子带编织机使用的纸张太厚或太薄而导致容易爆种或不容易分解的缺陷。

因此,“薄膜带”系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种子带编织机的改进特定技术特征。二审判决对此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其次,根据一审、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被诉侵权产品种子盘使用的是“纸带”而非“薄膜带”。结合前述涉案说明书的记载,专利权人在撰写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时,即已明确知晓现有技术中存在使用“纸带”的技术方案及其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涉案专利使用“薄膜带”的发明目的之一正是为克服背景技术使用纸带存在的技术缺陷。因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属于涉案专利说明书明确排除的、涉案专利背景技术中的技术方案。

最后,基于专利的公示性,在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既要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又要维护社会公众对于专利公示的信赖利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后认为专利权人在背景技术中特意强调并有意排除的特定技术方案,不宜再通过适用等同侵权原则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周军律师提醒,专利权人在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中特意强调并有意排除的特定技术方案,不享有专利保护。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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