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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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车联网产业快速发展,车载内容服务日益普及,实务中经常会有产业链各方分工合作过程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

那么,“车联网”各方分工合作侵犯知识产权的构成共同侵权吗?

北京互联网法院典型案例之三《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明确:

“车联网”车机系统提供方与作品提供方以分工合作的形式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一、案件核心案情与争议焦点

该案是车联网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典型案例。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系涉案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涉案作品提供至车载端应用,供用户观看;某车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车载系统和应用管理服务提供方,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分工合作,对涉案车载应用进行展示、推广,还提供会员套餐服务并收取费用。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遂提起诉讼,主张二被告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要求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二被告辩称,各自仅实施部分行为,不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

二、法院核心裁判要点

该案精准界定了车联网领域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明确了产业链各方的责任边界,核心裁判要点如下:

第一,分工协作构成共同侵权的核心要件。

车联网领域的侵权行为往往涉及多个主体,若各主体主观上存在意思联络,客观上分工协作,共同实施了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即便各自实施的行为不同,也应认定为共同侵权。本案中,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侵权作品,某车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车载系统支持、推广及收费服务,双方分工配合,共同促成侵权行为的发生。

第二,获益行为可认定为侵权参与。

车机系统提供方虽未直接提供侵权作品,但若其通过推广侵权应用、收取会员费用等方式获取直接利益,且对侵权行为起到帮助、促进作用,应认定为共同侵权人,不能以仅提供技术服务为由免责。

第三,共同侵权需承担连带责任。构

成共同侵权的各主体,应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有权向任一主体主张全部赔偿责任,各主体内部可根据过错程度、获益情况等划分责任份额。

三、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明确,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四、实务高频误区纠正

误区一:仅提供技术服务,不直接提供侵权作品,不构成侵权。

纠正:若技术提供方与内容提供方分工协作、共同获益,对侵权行为起到促进作用,应认定为共同侵权。

误区二:分工实施侵权行为,各自承担独立责任。

纠正:各主体主观有联络、客观有协作的,构成共同侵权,需承担连带责任,而非各自独立担责。

误区三:未直接获益,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纠正:即便未直接获益,若其行为对侵权结果的发生起到帮助作用,仍可能构成共同侵权,需承担相应责任。

周军律师提醒,车联网产业链各方分工协作实施侵权行为的,应适用共同侵权规则,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发现自身作品被车联网平台侵权,可依法向共同侵权的各个主体主张权利。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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