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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张是年近八旬的五保户,终身未婚,无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也早已离世。作为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两位侄子与他共同生活,照料起居,承担了赡养义务。

不久前,老张在步行时遭遇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去世。相关部门认定,司机与老张负事故同等责任。两位侄子为叔叔办理了丧葬事宜,并向肇事方及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认为,侄子不属于法定近亲属,无权主张赔偿。侄子遂诉至泰兴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原告虽不是老张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二原告作为老张的侄子,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代位继承人。

本案中,老张生前与二原告共同生活,由二原告照顾其起居,并负责其全部丧葬事宜,双方已产生相当的经济牵连和情感依赖关系。因此,法院认定二原告有权主张损失赔偿,保险公司辩称“主体不适格”的意见不予采纳。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二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9万余元。

在农村地区,孤寡老人与侄子、侄女共同生活的情形并不少见。民法典将侄、甥纳入代位继承范围,正是对这种多元家庭结构的回应。

若因受害人无近亲属就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显然有违公平正义。法院依法支持代位继承人主张赔偿,既避免了侵权人侥幸免责,也通过司法裁判倡导和鼓励侄、甥对长辈多尽赡养义务。长期共同生活、履行赡养义务的“特殊家庭成员”,同样受法律保护。

来源 | 泰兴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