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费被拖欠,
可以扣留货物吗?
以货物为要挟,
付过的钱还能退回吗?
近日,宿迁经开区法院审理了
这样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25年12月,夏某与许某某通过微信约定,由许某某为夏某提供货物运输服务,运费2700元,货到付款,并约定若逾期付款,夏某需承担律师费、取证费等全部维权费用。许某某在完成运输后,夏某却以各种理由拖欠运费。为追索欠款,许某某委托律师调取夏某身份信息,支出1000元。
2026年3月,夏某又有一批货物需运输,承运人恰好是许某某的儿子。随后,许某某以留置本次运输货物为条件,要求夏某一次性支付9800元,具体包括:此前拖欠的运费2700元,违约金2700元,身份信息调取费1000元,本次运费3400元(约定2400元,许某某临时加价1000元)。后因夏某未按约定及时卸货,许某某又索要了100元押车费。
夏某在支付上述9900元费用后,将许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除约定的两次运输费用外支付的费用,共计48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承运人行使法定留置权,应当满足留置动产与所担保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法定要件,仅可留置当次运输货物用以担保当次运费、保管费等相关费用。结合本案查明事实,2025年12月运输合同项下货物已完成承运、交付,该合同权利义务已终止,夏某欠付的运费属于独立的往期到期债权。
而许某某于2026年3月留置的货物,系双方新订立运输合同项下的当期货物,两次运输业务分属相互独立、无牵连的合同法律关系。许某某以案外往期运费债务为由留置本次运输货物,不符合法定留置权构成要件,该扣货行为缺乏合法维权基础。
夏某在货物被非法留置、正常提货权利受阻、面临货物滞留及损失的被动处境下,为及时止损、取回货物,被迫按照许某某要求支付案涉结算款项,并非双方平等磋商、意思完全自由情形下的自愿表意,该付款行为属于受胁迫作出的非真实意思表示,案涉结算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应予撤销。
但民事法律行为撤销后的财产返还范围,应当严格遵循公平原则,结合双方履约过错、合同约定内容及实际损失情况综合核定,对夏某因自身违约行为,依法、依约应当承担的合理费用予以扣减,而非对全部结算款项一概予以返还。
针对夏某诉请返还的争议费用,法院结合在案证据及法律规定,逐项分析如下:
第一,关于逾期违约赔偿金。夏某拖欠运费,经多次催告仍长期未清偿,确实存在逾期违约行为,客观上造成许某某资金占用及维权成本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结合欠款金额、逾期时长等因素,法院酌情核定合理违约金为810元,该部分费用依法不予返还,许某某超额收取的违约金部分应予返还。
第二,关于身份信息调取费用1000元。双方在运输合同缔约阶段已作出明确约定,若夏某逾期支付运费,许某某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取证费等全部维权费用均由夏某承担。该笔费用系许某某为追索逾期拖欠的到期运费,实际支出的必要、合理维权成本,依约应由夏某负担,不予返还。
第三,关于运输临时加价费用1000元。双方就本次运输临时加价未达成任何口头或书面合意,许某某亦无其他合法依据收取该笔费用,该款项属于被告借助不当扣货行为超额获取的不当利益,依法应予全额返还。
第四,关于超时卸货押车费100元。在本次运输履约时,许某某已提前告知卸货时限及超时卸货产生押车费的履约规则,夏某明确知悉该约束条款,仍未按期完成卸货,该笔押车费系夏某自身履约不当引发的合理费用,被告收取具有事实依据,无需返还。
综上,依法扣除夏某自身应当承担的合理费用,判决许某某向夏某返还超额收取费用2890元。
法官寄语
案件宣判后,承办法官戈杉杉在判决书后附上以下一段话,既是对当事人的劝诫,也是对所有市场主体的提醒。最终,当事人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商事交易贵在诚信,日常往来当守规矩。
奉劝夏某,作为货物托运方,应当恪守契约,自觉依约按时足额支付运输费用。经查你名下已有多起民间借贷、运输合同相关涉诉案件,若仍未能正视自身履约责任,涉诉纠纷只会不断累积叠加,不仅徒增自身诉讼困扰,更会持续折损个人商业信誉与社会信用评级,长远来看,必将对个人日常经营、生活出行乃至各类民事活动开展造成诸多不利影响。望你引以为戒,摒弃侥幸心理,主动履行各类到期债务,珍视个人信用,规范自身商事行为。
奉劝许某某,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务必强化风险防范意识与合法维权理念。开展业务合作时,优先订立书面合同或规范电子合同,将运输起止地点、服务价格、款项支付时限、违约追责条款等核心权利义务逐条明确约定;交易前期可主动核验对方身份信息,同时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正规官方平台,查询合作方涉诉、被执行等相关涉法信息,提前预判交易风险。即便因故未能订立正式合同,也应当通过微信沟通、通话录音等方式,清晰敲定交易细节并完整留存聊天、语音、转账等全部交易凭证,做好证据固定工作。如若后续双方产生经济纷争,务必秉持理性态度,通过合法正规途径主张自身权益,切勿采取私自留置货物、强行施压等私力救济过激方式维权,避免自身行为逾越法律边界,酿成不必要的纠纷与损失。
人无信则不立,业无信则不兴。诚实守信是民事交往的立身之本,依规行事是化解矛盾的最优途径,和谐有序的法治营商环境与诚信社会氛围,需要每一位市场参与者共同坚守、携手维护。
注:文中部分图片由AI生成
来源:宿迁经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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