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着“网红梦”签约
约定好的独家主播
却私自另起炉灶?
还没实现财富自由
就面临高昂赔偿金?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张某与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媒公司)签订《直播合作合同》,约定合作期限为二年,张某不得在任何第三方平台进行直播,不得擅自使用其他账号直播,否则视为严重违约,应承担违约金及诉讼费、律师费等违约责任。2026年1月,合同期尚未届满,张某擅自离开原传媒公司,在未征得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个人其他账号在直播平台进行了多次视频直播。传媒公司认为张某构成严重违约,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违约金及律师费。张某称双方实质为劳动关系,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直播合作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张某在直播活动中具有相当的自主权,可以自行安排直播内容与时段,收益按比例分成,不受传媒公司考勤制度、奖惩制度的约束,不符合支配性劳动管理的构成要件,且张某亦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法院认定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张某在合同期限未届满前,未经同意使用其他账号进行直播,属于合同明确约定的严重违约行为,传媒公司有权主张解除合同。综合考虑合同性质、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及传媒公司预期利益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解除传媒公司与张某签订的《直播合作合同》,并由张某支付传媒公司违约金及律师费。
法官说法
一、如何认定直播主播与传媒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主播与传媒公司的法律关系,不以合同名称为准,即便签署的是经纪合作协议,也会以人身、经济、组织三大从属性作为核心判定标准。如果传媒公司对主播实施常态化刚性管理,比如强制规定固定直播时段与月度时长、设置考勤奖惩制度、统一管理请假报备、禁止主播私下接单或跳槽至其他平台,同时直播账号由公司注册、持有并全权管控,直播内容、风格均由公司统一策划安排,主播收入以固定底薪为主要收入来源,对公司形成稳定的人身和经济依附,纳入公司常态化组织管理体系,双方一般可认定为劳动关系。与之相对,若主播拥有充分经营自主权,可自主安排直播时间、灵活调整直播内容,公司不设置强制考勤和处罚规则,主播无固定底薪,收入完全依托直播打赏、带货佣金分成,经营风险自行承担,传媒公司仅提供平台对接、流量扶持等辅助服务,双方地位平等、利益共享,一般认定为商事合作关系。主播后续若发生纠纷维权,需注意留存考勤记录、工作指令、请假审批、薪资流水等关键证据,作为认定法律关系的重要依据。
二、约定的高额违约金必须照单全收吗?
很多传媒公司会在合同中设置天价违约金,用以约束主播停播、跳槽、私自接单等违约行为,但该类违约金并非必须全额履行。违约金的主要功能是“补偿为主、惩罚为辅”,仅用于弥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支持超额获利。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司法裁判中,法院会结合全案情况综合裁量调整违约金数额:一是合同实际履行程度和主播在职期间为公司创造的收益;二是双方过错责任划分,若传媒公司存在拖欠薪资、停止资源扶持等在先违约行为,主播违约责任可大幅减免;三是传媒公司的实际损失,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培训、推广、运营投入损失的,高额违约金主张无法成立;四是主播的实际收入水平与经济承受能力。主播可凭借自身收益流水、完整履约记录、公司违约凭证进行抗辩,依法调低不合理违约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来 源:永城市法院梁 宁、曹萍萍
责任编辑:李鑫源、姚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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