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一个刑事律师,有时候会面临一个问题。当你看过案卷以后,你明明知道当事人是构成犯罪的,但是当事人却一定要让你作无罪辩护,那你到底是按照当事人的意思为他作无罪辩护还是根据事实和法律,为他作罪轻辩护?

律师界内有一种声音,认为律师是受当事人委托的,双方是签过委托代理合同的,当事人向律师支付律师费,律师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当然应该听从当事人的安排,为他作无罪辩护。

另外有一种声音,从赚钱的角度出发,如果你不听当事人的安排,不愿意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当事人就不委托你,而去找其他愿意听他安排给他作无罪辩护的律师,那么你就会错过这笔业务。这个律师费给我赚也是赚,给他赚也是赚,为什么我自己不赚呢?收人钱财,替人说话,也是天经地义。

还有一种声音,虽然当事人与律师之间有委托代理关系,但是律师拥有独立的辩护权,可以就事实与证据独立发表意见,不受当事人意志的控制。

我觉得这三种声音都有一定道理,但的确都不是处理这种问题的最佳方式。首先,律师收了当事人的律师费,要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为他考虑,这本身没有错。但是如果这个案件的当事人的的确确是构成犯罪的,而按照当事人的要求为一味为其作无罪辩护,不仅可能让当事人错失被认定为自首、坦白、获得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机会,甚至可能因为缺乏悔意而被从重处罚。在一个明显构成犯罪的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自首、坦白等情节也是律师一种能力的体现。其次,律师是否拥有独立于当事人意志的辩护权,我认为是不存在的。即使存在,也应当适用于当事人认罪,而律师认为无罪的案件中。如果当事人认为自己无罪,律师在庭上为当事人作罪轻辩护,这既背离了委托关系,也非常不合适。

我认为正确的做法是要跟当事人沟通。绝大多数当事人都有侥幸的心理,他会将被指控的犯罪事实自圆其说,认为只要能自圆其说,办案人员就抓不到他有罪的证据。这个时候律师就非常重要,律师要把自己看到的证据和案情分析给当事人,比如我办过一个洗钱案,当事人一开始认为自己无罪,在公安做笔录也认为自己是无罪的。他的理由很简单,他对自己代持的房屋是用赃款买的事实不知情。他对我说,他在帮别人代持房产的过程中没有收过别人的好处费。后来我看到他有一个银行账户的流水有多笔收入,我会见他时说,你曾经对我说过你没有收过别人的好处费,那么这些钱请你解释下?他就不做声了。我又对他说,我能看到这些银行流水,检察官和法官也能看到这些银行流水。后来他就主动要求我给他作罪轻辩护。最初检察院对他的量刑建议是在要五年以上的,而且他是第一被告人,后来为他争取了两次量刑建议下调,最后他的量刑从五年以上变成三年半,作为洗钱对象的1650万元全部由第二被告退赔。当事人对案件结果也非常满意。

如果我们律师把案情和证据都吃透了,把沟通工作也做到位了,把当事人不切实际的幻想都击碎了,但当事人还是一意孤行要求我们作无罪辩护,那就说明这个案件与咱们无缘。当然,最后被重判的结果也是由当事人自己来承担。

律师认为构成犯罪,当事人却要律师作无罪辩护,律师该如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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