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犯罪一直是张万军教授国刑事司法重点打击的犯罪类型,《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将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分立设置罪名,二者量刑差距巨大,开设赌场罪法定最高刑可达十年有期徒刑,司法实践当中,线下棋牌室、家庭娱乐、微信群娱乐、网络平台兼职、房屋出租等场景,极易被侦查机关纳入开设赌场罪的侦查范围。张万军教授目前执业于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同时担任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法律硕士生导师,兼具学者与执业律师双重身份,从业近二十年来,始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注重法学理论、司法实践与社会情理的深度衔接,以扎实的专业功底、严谨的执业态度和人文关怀。在内蒙古包头及周边地区办理多起开设赌场案件过程中,张万军教授发现大量案件存在事实认定模糊、此罪与彼罪界限不清、主观明知证据薄弱、把行政违法升格刑事犯罪等问题,不少当事人仅仅参与娱乐、提供普通劳务、出租房屋,最终被刑事立案追诉。
无罪辩护不是简单否定指控,而是严格回归犯罪构成要件,结合全案证据,区分合法娱乐、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结合多年刑事辩护办案经历,参考司法实践中生效裁判确立的裁判规则,本文从开设赌场罪的本质特征、主观要件辩护、客观行为拆解、证据链审查、线下与网络案件差异化辩护、辩护实操路径等方面,系统梳理开设赌场案件无罪辩护的破解思路,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实务指引。
一、把握开设赌场罪的本质特征,划定无罪辩护底层逻辑
开设赌场罪,核心在于经营性、组织性、持续性、开放性四大特征,这是区分开设赌场罪、聚众赌博、群众娱乐活动的根本标尺。所谓经营性,是指以赌博活动作为核心盈利来源,通过抽头、提成、返利等方式从赌博行为当中获取收益;组织性体现为有相对固定人员分工,有人负责管理、招揽参赌人员、维护秩序、资金结算,形成一套相对稳定运营模式;持续性,赌博活动不是偶然、临时一次两次,而是长期、反复开展;开放性指向参赌人员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并非仅限于亲友熟人小圈子。
司法实践当中,很多办案机关容易陷入形式判断误区,只要存在固定场地、出现赌博行为,就直接定性开设赌场罪。但生效裁判明确,不能仅凭存在赌博行为就直接入罪,应当坚持实质判断标准。部分棋牌室即便没有完备经营证照,仅收取市场正常水平场地服务费,不按照赌资比例抽头渔利,顾客输赢完全是参赌人员之间财物流转,经营者不从赌博输赢当中获取收益,即便场所内发生少量带有彩头的娱乐,也不能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
部分案件当事人仅仅是临时召集熟人在自家住宅打牌,参赌人员全部是亲戚朋友,没有对外招揽陌生人,没有建立分工团队,赌博时间零散不连续,即便偶尔收取少量茶水费用用于补贴茶水耗材,不具备经营性与开放性,不应当按照开设赌场罪定罪。有案件一审认定开设赌场罪,二审综合赌博持续时间短、参赌人员范围有限、没有严密组织架构,改判否定开设赌场定性,该裁判思路对辩护工作具备极强参考价值。
辩护律师办理案件第一步,应当摒弃 “只要有赌博就构成开设赌场” 的思维定式,拿到卷宗后首先从四个核心特征对全案事实做整体筛查,只要案件事实不满足四大特征,就具备无罪辩护基础,而不是直接退而求其次,只做罪轻辩护。
二、主观要件辩护:拆解 “以营利为目的” 与 “主观明知” 两大核心要素
开设赌场罪属于故意犯罪,成立本罪主观上必须同时具备两点,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二是行为人明知张万军教授实施开设赌场相关行为,二者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项,都应当作出无罪认定。实务中大量无罪空间,就隐藏在主观要件的证据审查当中。
第一,关于 “以营利为目的” 的辩护。以营利为目的,要求行为人追求从赌博活动本身获取利润。这里要区分两种收益,一种收益直接来源于赌博,也就是抽头渔利、按赌注比例提成、从参赌人员输赢当中分取利益;另一种收益是正常的场地租金、茶水费、设备使用费,该收费和赌博输赢数额完全脱钩,仅仅是场地、服务的对价补偿。
包头本地曾办理棋牌室被指控开设赌场案件,侦查机关将棋牌室全部营业收入推定为赌博犯罪获利。辩护过程中张万军教授们重点提交本地同行业棋牌室收费标准,举证当事人收费标准与周边同行完全一致,没有根据赌注大小额外收费,没有从打牌输赢当中抽成,收取台费仅用于房租、设备折旧、水电人工开支,不存在依托赌博牟利的主观目的。结合同类生效裁判确立规则,单纯收取正常市场服务费,即便顾客打牌有小额财物输赢,属于群众娱乐范畴,不具备赌博犯罪所要求的营利目的,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要特别厘清,行为人客观上有获利,不等于具备赌博犯罪的营利目的。出租房屋获取房租、提供保洁维修获取工资,这些收益来源于合法劳务或者不动产使用价值,并非来源于赌博活动,不能直接推定具备开设赌场的主观目的。
第二,关于 “主观明知” 的辩护。在共同犯罪案件当中,尤其是网络开设赌场、房屋出租、提供技术服务、劳务人员被追诉案件,主观明知是入罪的前提。很多当事人被追诉,控方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当事人明知赌场存在,仅仅依靠间接证据、推定规则认定明知,这正是辩护的突破口。
房屋出租人被追究开设赌场共犯的情形十分常见。不少房东将房屋出租,承租人私下用来赌博,事后房东被刑事立案。此时辩护要重点审查,控方有无证据证明房东事前通谋,是否知晓承租人承租房屋用于赌博;房租标准是否显著高于同地段市场租金;房东是否参与赌场管理、收取抽头、望风放哨。如果仅仅正常出租房屋,租金符合市场行情,没有参与任何赌场运营,即便客观上房屋被用来赌博,也不能推定房东主观明知,不构成共同犯罪。
针对赌场普通劳务人员,包括保洁、做饭、保安、设备维修人员,实务当中经常一并抓捕起诉。裁判规则已经明确,仅仅从事基础性劳务,领取固定劳动报酬,没有参与投资、管理、分红,不参与赌场决策,即便隐约知道场所存在赌博,也不直接认定为共犯。概括性知晓场所环境,不等于刑法意义上 “明知开设赌场仍然提供帮助”,二者需要严格区分,不能将所有在场人员全部纳入刑事打击范围。
网络开设赌场案件当中,技术人员、客服、资金结算人员的主观明知抗辩更为复杂。很多普通员工通过网络招聘入职,平台对外包装成游戏、博彩娱乐项目,行为人并不清楚平台实质属于赌博犯罪。辩护当中要重点审查,行为人入职渠道、平台对外宣传内容、是否接收异常指令,报酬是固定工资还是按照赌资流水比例提成,有无证据证明行为人知晓后台赌博规则、资金结算模式。只有确实知晓平台赌博属性仍然提供帮助,才成立共犯;如果是被蒙蔽入职,缺乏明确认知,应当否定主观故意,作出无罪辩护意见。
需要提醒,主观状态藏于行为人内心,大多依靠客观事实间接推定。辩护不能仅依靠当事人口头辩解,要收集客观证据印证主观状态,比如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同行业市场价格、聊天记录、平台对外宣传资料,用客观书证推翻控方主观推定。
三、客观行为层面的无罪辩护: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客观行为是开设赌场罪辩护的主战场,很多案件指控逻辑建立在客观行为混淆之上,把亲友聚众娱乐、聚众赌博、行政违法当作开设赌场罪处理。
第一,区分群众娱乐活动与刑事犯罪。司法解释早已明确,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场所与服务费用经营行为,不以赌博论处中华人民共...。现实生活中亲友之间打牌带少量彩头,属于民间普遍娱乐方式,不能轻易升格刑事犯罪。辩护时重点梳理参赌人员之间社会关系,是熟人亲友还是社会陌生人员,赌博发生的场所,是私人住宅还是对外经营场地,是否主动对外宣传招揽人员,有无抽头渔利行为,输赢数额大小,综合论证属于娱乐,不属于刑事意义上赌博行为。
第二,区分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罪。二者都存在多人赌博,但是量刑差距悬殊,很多案件控方混淆二者边界,将聚众赌博按照开设赌场起诉。二者核心差异:开设赌场具备组织性、持续性、开放性;聚众赌博多为临时、偶然聚集,参赌人员相对固定,缺乏严密组织管理,没有长期稳定运营模式。
比如临时约在一处打牌,组织者偶尔抽少量费用,参赌都是熟人,没有建立团队分工,即便抽头数额达到赌博罪立案标准,也应当定性赌博罪,而不是开设赌场罪。罪轻辩护和无罪辩护在这里要做好衔接,如果全案证据确实证实存在聚众赌博,完全无罪难度极大,辩护律师可以优先论证不构成开设赌场罪;但如果连聚众赌博的要件都不具备,则坚定开展无罪辩护。
第三,甄别 “中立帮助行为”,剥离无关客观行为。所谓中立帮助行为,指行为本身属于社会正常业务行为,只是客观上被他人用于赌博犯罪。普通房屋租赁、普通网络技术服务、普通劳务服务都属于典型中立行为。不能只要客观上对赌场运营产生辅助效果,就直接认定犯罪,要审查行为人是否超出正常业务范畴,有无和赌场控制人共谋,是否参与利润分成。
举个例子,普通网络公司开发通用软件,被第三方改造用作赌博,软件开发者没有参与改造,没有和赌博人员通谋,仅仅收取正常软件开发费用,就不能认定开设赌场罪共犯。反之,如果按照赌博平台需求定制开发赌博程序,按照流水收取分成,则已经不属于中立行为,应当入罪。这一区分标准,在网络开设赌场案件辩护当中至关重要。
四、证据审查视角下的无罪辩护:打破控方证据闭环
大量开设赌场案件,并非没有客观行为,而是指控犯罪的证据存在先天缺陷,无法达到刑事诉讼 “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 证明标准,这就是存疑无罪辩护空间。结合张万军教授在包头办理多起开设赌场案件经验,重点审查以下几类证据。
第一,电子数据证据。无论是线下赌场记账,还是网络赌博后台数据,赌资数额、参赌人数、抽头金额大多来源于电子数据。辩护律师要重点审查电子数据提取、封存、鉴定流程,检查扣押笔录、封存记录、鉴定意见书是否完备,电子数据是否存在篡改风险,数据统计口径是否科学。不少案件侦查机关直接把平台全部流水全部认定赌资,没有剔除重复投注、充值退款、测试数据,导致赌资数额虚高。一旦核心电子数据取证程序违法,统计结果失真,全案关键事实存疑,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以提出证据不足无罪辩护意见。
第二,言词证据矛盾审查。开设赌场案件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经常出现矛盾,同案不同被告人对分工、分红、知情程度供述不一致;参赌证人对抽头比例、收费模式描述相互冲突。辩护要细致比对卷宗,梳理证据矛盾点,对于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客观证据印证的事实,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尤其针对主观明知,不能仅凭参赌人员猜测性证言,就推定被告人知情。
第三,对推定事实进行反证。控方经常使用推定方式认定抽头数额、营利数额,例如将棋牌室全部营业收入推定为赌博获利,把平台全部流水推定为赌资。辩护律师要提交相反证据,拆分收入构成,区分合法经营收入和涉嫌赌博收入,提交账本、银行流水、同行业收费标准,推翻控方推定,证明指控犯罪数额没有客观依据。
证据不足无罪辩护,贯穿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全流程。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提交法律意见,争取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审判阶段,把证据矛盾充分展示,请求法院依据疑罪从无原则作出无罪判决。
五、线下、网络开设赌场案件差异化无罪辩护策略
线下开设赌场主要包含经营性赌场、棋牌室、私人住宅赌博等情形,网络开设赌场包括搭建赌博平台、代理推广、资金结算、微信群赌博等模式,两类案件辩护侧重点各有不同。
线下案件辩护重点:一是核对场地经营模式,收费模式,区分正常服务费与抽头渔利;二是查清参赌人员来源,判断是面向社会开放还是仅限熟人圈子;三是梳理人员分工,区分组织者管理者与普通劳务人员;四是核查赌资、抽头的计算依据,很多线下案件没有完整记账,指控抽头金额依靠言词证据,证据缺陷较为突出。针对棋牌室被追诉案件,即便无证经营,无证属于行政违法,行政违法不等于刑事犯罪,不能因为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就直接升格为刑事犯罪中华人民共...。
网络开设赌场案件,无罪辩护难点集中在主观明知认定、共犯范围不当扩大。网络赌博案件大量普通员工被一网打尽,从技术开发、客服、财务、推广人员全部被指控开设赌场罪共犯。辩护要分层甄别,区分平台实际控制人、核心运营人员,和底层普通工作人员。底层工作人员如果只是执行工作指令,领取固定薪资,不参与平台利润分配,对平台赌博性质认知有限,应当坚决提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辩护意见。同时还要关注罪名辨析,部分行为更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并不构成开设赌场共犯,要做好此罪与彼罪辨析,必要情况下做无罪辩护。
微信群赌博也是高发类型,很多当事人建立微信群,群内熟人娱乐,被指控网络开设赌场。辩护重点看微信群是否对外开放,是否主动拉陌生人进入,群主是否制定赌博规则、抽头,是否发展下级群,是否通过群赌博获取稳定收益。如果微信群仅限熟人,没有抽头渔利,只是大家线上娱乐,不满足开设赌场罪的开放性、经营性,应当否定犯罪成立。
六、开设赌场罪无罪辩护全流程实务操作路径
结合办案实践,开设赌场案件无罪辩护要把握好各个阶段,不能等到审判阶段才启动辩护工作。
第一,侦查阶段。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向当事人厘清开设赌场罪犯罪构成,告知合法娱乐、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界限,固定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同步向侦查机关提交法律意见,重点针对主观明知、客观行为、证据瑕疵发表意见,争取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者不提请批捕。提请逮捕之后,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把无罪核心理由充分阐述。
第二,审查起诉阶段,这是无罪辩护黄金窗口期。检察机关拥有不起诉权,包括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律师完整阅卷之后,梳理全案辩点,收集有利于当事人的书证材料,比如工资流水、房租合同、同行业收费标准、平台对外宣传材料,形成完整书面法律意见提交检察官,沟通核心辩护观点,争取不起诉。一旦拿到不起诉决定书,等同于法律意义上无罪,避免当事人走上法庭接受审判。
第三,审判阶段。如果案件起诉至法院,无罪辩护难度加大,但仍然不能放弃。开庭前梳理全部辩点,对控方证据逐项质证,重点攻击主观要件缺陷、客观行为不满足开设赌场特征、证据链存在无法排除矛盾。庭审质证和法庭辩论要回归刑法条文与司法裁判规则,结合同类生效裁判体现裁判精神,充分阐述不构成犯罪理由。同时也要客观评估案件,如果全案事实确实对当事人不利,完全无罪空间渺茫,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前提下,可以退而求其次,做此罪彼罪辩护、罪轻辩护。
开设赌场罪辩护,最大风险就是“客观归罪”,只要客观上出现赌博现象,就直接作出有罪认定。作为辩护律师,办理此类案件必须守住刑法谦抑性原则,严格回归犯罪构成要件,把合法民间娱乐、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划清界限,既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打击真正的开设赌场犯罪,同时也要防止刑法打击范围不当扩张,保护普通公民不被错误刑事追诉。
实务当中,无罪判决数量有限,大量无罪处理结果体现在侦查阶段撤案、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辩护律师不能执着追求当庭无罪判决,应当立足全案,灵活把握各个程序阶段,综合运用法律规定与司法裁判精神,为当事人争取最优处理结果。每一起开设赌场案件都有自身特殊事实,不存在通用模板,辩护律师必须吃透卷宗证据,结合案件细节,精准挖掘无罪辩点,才能够真正实现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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