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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胜诉判决,查封一套房产,八年执行未果。陕西泾阳人刘宏亮,2017年打赢了与宋某堂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官司,法院判令支付工程款119.4万元及违约金,合计123万余元。可从2018年申请强制执行到今天,八年过去了,真金白银一分没拿到。被执行人宋某堂七八次订履行计划、七八次当场反悔,把法院的执行和解当成儿戏;一套位于西安长安区的129平米房产,查封了八年才刚进入评估程序。胜诉判决不是白条,强制执行不是摆设,刘宏亮工程款到底还要等多久?

一、胜诉判决成空文,八年执行不到位

刘宏亮,陕西泾阳县泾干镇人,常年在外承包工程。2017年,他将拖欠工程款的宋某堂告上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作出(2017)陕0204民初126号民事判决,判令宋某堂支付刘宏亮工程款119.4万元及违约金,承担案件受理费24752元、执行费14588元,各项合计123.3万余元。

赢了官司,刘宏亮以为总算能拿到血汗钱了。可他万万没想到,胜诉判决书只是一张纸,真正的难关才刚刚开始!

2018年7月12日,刘宏亮向耀州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7月12日刘宏亮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宋某堂仅分三次少量偿付:一笔10万元、马某代为支付5万元、抵账车辆作价3.8万元,三笔款项合计仅18.8万元,抵扣后剩余未执行余款高达1030752.00元。

八年时光流转,上百万债权悬而未决,胜诉判决书白纸黑字载明合法权益,可实打实的工程款迟迟无法落实,法律确定的给付义务,何以长期无法落地?

二、被执行人七八次反悔,履行计划形同儿戏

更让刘宏亮气愤的是,宋某堂不是没钱、不是没财产,而是反复无常、出尔反尔,把法院的执行和解程序当成了拖延时间的工具。

2026年4月20日,耀州区法院执行局的谈话笔录里,刘宏亮字字血泪:“宋某堂多次订出履行计划,又多次反悔,我要求耀州区法院报请市法院指定执行。”“有七八次订计划,又反悔。”

每一次刘宏亮抱着希望坐下来谈,每一次宋某堂信誓旦旦保证还款,每一次到期之后又是一场空。七八次和解、七八次毁约,宋某堂把履行承诺当儿戏,把法律文书当废纸!

这不是履行困难,这是恶意拖延;这不是经济拮据,这是拒不执行。面对一个反复反悔、毫无诚信的被执行人,法院的强制措施在哪里?

三、房产查封八年才评估,执行效率何在?

2018年7月25日法院查封宋某堂名下西安市长安区东长安街长安相府129.38㎡房产,先后于2021年、2024年两次续封,长达八年仅在2026年5月20日才摇号选定评估机构,迟迟未推进拍卖处置。

除此套商品房外,另有关键财产线索:宋某堂早年在耀县新区郭家寨自建一千平方米房屋,对应拆迁补偿款96万元,其提前将房屋权属登记至母亲名下刻意隐匿财产;执行人员核查后告知申请人,该笔财产无法强制执行。

一套足额覆盖债权的西安房产搁置八年,自建安置房又提前转移亲属名下,两处可处置财产全部无法兑现,被执行人隐匿资产的手段清晰可见,规避执行行为,难道只能束手无策?

四、异地执行困境,恳请指定西安法院

为什么执行这么慢?一个重要原因是异地执行。房产在西安长安区,法院在铜川耀州,两地相距近百公里,来回一趟大半天,评估、看房、拍卖都要跑西安,执行成本高、效率低。

刘宏亮早就看到了这个问题。2026年4月20日的谈话笔录里,他明确提出:“我要求报请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2026年5月20日的执行笔录里,法院也明确告知:“该房产在西安市长安区,为节约司法资源,现报请铜川中院指定有关法院执行。”宋某堂当场表示:“我同意指定有关法院执行,我配合法院工作。”但异地指定执行申请未获通过,案件依旧留在耀州区人民法院办理。

他只知道,每多拖一天,他的损失就多一天;每多等一月,宋某堂转移财产的风险就大一分!异地执行难是客观事实,但不能成为拖延的理由,更不能让申请人为法院的执行不便买单。

五、四项核心诉求,盼早日执结

八年执行路,八年辛酸泪。刘宏亮正式提出四项核心诉求:

加快推进房产评估拍卖——立即启动被查封房产的评估程序,尽快进入司法拍卖环节,以拍卖款清偿全部工程款及违约金,不能再无限期拖延;

尽快报请指定执行——将本案指定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或房产所在地法院执行,利用属地优势提高执行效率,缩短执行周期;

严惩失信被执行人——对宋某堂七八次订计划又反悔、恶意拖延执行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赔偿迟延履行损失——依法计算并执行八年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刘宏亮八年奔波维权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律师费等合理损失。

百万工程款,一套129平米房产,七八次反悔,两次续封——胜诉判决不是白条,强制执行不是摆设,申请人不能越等越心寒!我们恳请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耀州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此案,加大执行力度,加快指定执行进度,让刘宏亮早日拿到属于自己的血汗钱,让法律的尊严不再被践踏!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基于当事人(刘宏亮)提供及陈述整理,相关事实以司法机关最终认定及官方披露为准。文中涉及的姓名、单位等信息来源于当事人提供材料,若有误差,敬请联系更正。本文仅客观呈现当事人诉求及案件争议,不代表对事件真实性及法律责任的最终判定。如涉及侵权或违规,请权利人联系处理,我们将依法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