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9日,二届区委第十一轮第一巡察组向区法院党组反馈巡察情况,措辞相当严厉: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司法改革重大决策部署不到位,推进司法工作高质量发展有欠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实,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组织不力、专项整治成效不明显;等等。除了1项是“有欠缺”,其他6项都是否定性的“不”。
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曹海宏提出明确整改要求:以坚决的态度、坚定的决心,做到真反思、真整改、真负责;做到责任“零懈怠”、问题“零回避”、整改“零拖延”;要开展“地毯式”整改,将全面整改与重点整改相结合,确保反馈问题条条有整改、件件有着落。
时任院长陆燕红高调表态:“将以最坚决的态度、最有力的举措、最迅速的行动,全力以赴抓好整改落实,不折不扣把巡察反馈问题整改到位。”口吐莲花一连三个“最”。
可是,别总是说得比唱得好听呀!
从3月9日陆燕红高调表态,到4月底她悄然离场,这中间有一个半月时间。陆燕红究竟有没站好最后一班岗,把区委巡查组整改要求,“最迅速”的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这要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以案为例。
5月6日,即五一节后第1天,有一个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6名债权人,被南通“老赖界的天花板”李云松坑了钱;而李云松为规避债务偿还突击式非正常转让掉了公司股权;这6人签好申请书,推举其中2人作为代表去立案,要求作为共同诉讼,案件合并审理。因为这6个人的事,说穿了是1件事,撤销掉李云松非正常转让公司股权给他人这一诈害行为。
孰料,接待的立案庭副庭长吴晓雪,却要求6人先分别立案,至于是否合并审理,由后端的审判业务庭决定。这样,2名代表就给打发走了。
原先准备用于共同诉讼、合并审理的起诉状、证据清单,只好改为不同的6份,再快递给立案庭。比如,原起诉状里,6人都是原告;新起诉状里,则1人原告,另5人表述为“案外人”。当然,这新的6份起诉状,也都表达了要求和他人案件合并审理的诉求。
8月7日开始,6人陆续收传票了,目前已收4份。光是立个案,前后就花了3个月,这立案庭真够龟步蜗行的。
而且,一看传票,还案号、承办法官、开庭日期,各个不同,也就是被分案处理了。
这不是多方面的荒唐搞笑吗?
第一,就区法院来说,若是作为共同诉讼合并审理,只需派1个法官、1个法官助理、1个书记员,“三人行”就行;而拆分成6个案子,就得派员18名。区法院老是嚷嚷作为主城区法院,案多人少压力山大;可该并案时却分案,刻意人为把案件搞多,这压力山大不是自找的吗?这不是在妥妥的违反诉讼经济原则,浪费司法资源吗?
第二,共同诉讼合并审理,立1个案号,只好合收一份诉讼费,该案是2788元;现在分成6个案子,就变成了每人各交2788元,区法院光诉讼费就多收了13940元。
去年10月21日,区法院公号上署名吴晓雪文章《立足”小窗口”,彰显”大担当”》还说:我要“守好司法为民的‘第一关’”——“我始终清醒:这些看似‘琐碎’的事,一头连着群众的急难愁盼,一头系着法院的司法形象,是‘小窗口’服务‘大民生’的关键载体。”
可千万别光嘴上喊着“司法为民”,心里尽拨打了算盘哦!
第三,就6名债权人来说,合并审理,大家都是原告,还可派出代表,证据可以共享;而分成6个案子,则每案只有1人做原告,其他5人还得申请作为证人出庭;要是哪位太忙没空到庭,他手上那份证据无法核对原件,可能就会作废处理。
要是这6个案子,场场6人都来,1人做原告,另5人做证人,每个案子按开庭2-3次计算,则每人得到庭总计12-18次。
这不是明显增加诉讼之累——吴庭长张张嘴,就让老百姓跑断腿吗?同时,还增加了债权人的诉讼风险,客观上起到有利于“老赖界天花板”李云松的作用了吗?
第四,还有律师费、差旅费的问题。要是作为共同诉讼,合并审理,可以6人共用一名律师,合交一份律师费、差旅费。分成6个案子,那就得6份律师费、差旅费。比如律师费按5000元计算,就得多花25000元律师。这还不算频繁的差旅费。这不是严重增加当事人经济负担了吗?
撞上南通“老赖界天花板”,钱长期收不回,本就够郁闷的了。立案庭就是这样关照老百姓的“急难愁盼”,就是这样“‘‘小窗口’服务‘大民生‘的?吴庭长怎么跟她的老领导陆燕红一个调性,口吐莲花但口惠而实不至,说得比唱得还要好听的呢?
尤需一提的是,这6人中,还有个单身汉退伍军人,被李云松掏空家底收不回,家中只剩一个老娘,还长期躺在护理院。他起诉李云松还钱,花了4975元,所幸区法院速裁庭的美女法官黄晴判得很好,57.6万元本金再加利息,一分钱都不能少。但李云松早就转移资产,名下空空,只好再次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要求撤销李云松突击式非正常的转让公司股权这一诈害行为,遂又给立案庭收割了一轮2788元的诉讼费。这不成层层盘剥,并且还“鹭鸶腿上劈精肉,蚊子腹内刳脂油”了吗?区法院口口声声和区人武部是共建单位,就这么对待落难退伍军人家庭的?
难怪,有债权人之一发牢骚说:“并案一起不好吗,法官都闲得蛋疼”吗?
而在我看来,不客气的说,立案庭这么做,就是典型的“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司法改革重大决策部署不到位,推进司法工作高质量发展有欠缺。”陆燕红离场前那一个半月,她是光顾着口吐莲花三个“最”了;但说完压根就没以“最迅速的行动”的落实整改到位。而后老百姓依然是遭遇“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
《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第5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第2款规定:两个以上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同一行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表述都是“可以”,而非“应当”,似乎立案庭在分案还是并案问题上,有着大大的自由裁量权!
但是,其实不然!
因为,最高法《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2条明确要求:“.推进立案环节案件的甄别分流……系列性、群体性或关联性案件原则上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最高法《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第5条更明确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共同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编立一个案件,禁止‘人为’拆案。依法应当合并审理的,必须合并审理;依法可以合并审理的,除当事人提出合理异议外,一般应当合并审理。”
也就是说,哪怕是立案庭自己发现系列性、群体性、关联性案件,都应征询当事人意见并取得同意后,进行并案处理;而现在6名债权人主动送上门来,签署6人申请,派出2名代表,要求并案处理,吴庭长又凭什么推搪?
这6个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虽非必要共同诉讼,而属普通共同诉讼,但各当事人既然意见一致,强烈要求,并且派出代表,书面申请,而并无“当事人提出合理异议”,那立案庭凭什么不执行“一般应当合并审理”规定?凭什么违反“禁止‘人为’拆案”禁令?
区法院立案庭凭什么无视最高法关于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促进审理提质增效的文件精神,和区委巡察组的整改要求,门一关家天下,执意刁难老百姓?
我看区法院公号,注意到8月6日、7日,区政法委书记闫静翔、区政协主席顾保红、副主席镇海洋、秘书长潘卫兵,接连造访区法院立案庭。现场陪同人员中,正有分管立案庭的短发钱专委。
而这钱专委,作为陆燕红的旧部,咋就不继承陆燕红的三个“最”口号,把区委巡察组的整改要求,在立案庭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的呢?
闫书记、顾主席、镇副主席、潘秘书长(两鬓已秋霜了啊!)们,是不是也该问问钱徐委,区法院把一个案子拆成6个案子,收6份诉讼费,这究竟是闲的没事干,专要和老百姓捣蛋,还是穷疯了?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