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桩基工程承揽欠款纠纷,从基层法院一审、中院二审、省高院再审、市检察院监督,再到向上级检察院申诉维权,当事人刘宏亮走完全部法定救济路径,却接连遭遇程序瑕疵与争议搁置。一审完整采信施工流水、验收凭证判令付款,二审仅凭对方逾期提交两份材料直接改判扣减十万工程款;向市检申请监督被驳回,持法定复查材料赴省检察院递交,却遭窗口拒收、长期无书面答复;当事人逐级申诉至最高检,材料转办后地方机关草草结案,全程无沟通问询。白纸黑字法律规则摆在面前,各级司法监督渠道为何层层堵塞?普通施工者手握完整债权凭证,维权之路为何步步遇阻?
一、工程结算事实清晰,二审违规采信逾期证据改判
2019年刘宏亮与闫某勇签订桩基施工协议,完工后经第三方检测、总包单位验收合格,双方核对未付工程款259605元。蒲城县人民法院一审结合转账流水、施工验收记录、现场施工佐证完整认定债权,判令闫某勇足额支付欠款并承担逾期利息。
一审庭审全程,闫某勇未提交所谓总包处罚通报、微信聊天记录两份关键材料,直至二审上诉阶段才当庭出示。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非客观原因逾期提交、足以改变案件核心事实的证据,应当训诫罚款,原则发回重审,而非直接改判。渭南中院未对逾期举证行为作出任何惩戒,径直采纳两份滞后材料,将十万元处罚款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一审完整查清债权事实,二审抛开程序规则直接改判,审级保护制度形同虚设,程序公正从何谈起?
二、扣款事实认定存根本逻辑瑕疵,裁判依据违背客观事实
案涉十万元罚款系项目部内部管理处罚,处罚事由为灰土拌合、现场旁站管理疏漏,管理责任归属项目部管理人员,并非刘宏亮桩基施工工序存在质量缺陷,全部桩基工程均验收合格,无返工整改记录。
双方合同仅约定乙方承担自身施工责任造成损失,项目部管理过错产生的处罚,岂能转嫁实际施工人?闫某勇与刘宏亮微信沟通记录里,从未达成共同承担十万元扣款合意,二审法院仅凭单方聊天片段推定责任划分,完全割裂工程完整验收证据链。
抛开验收合格铁证,仅凭一份内部通报克扣底层施工者血汗工程款,如此事实推定符合生活常理与交易逻辑吗?企业内部管理处分,凭什么让一线施工人买单?
三、检察监督程序梗阻,法定复查渠道拒不畅通
二审改判后,刘宏亮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该院出具《不支持监督决定书》。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当事人对不支持监督结论不服,一年内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查,无论有无新证据,检察机关均负有接收材料、书面审查、出具文书的法定义务。
2024年12月、2025年11月,当事人代理律师两次携带全套卷宗、律所手续前往陕西省人民检察院12309接待窗口递交复查申请,接待人员以“无新证据”为由拒收材料,仅拍照留存后无限期搁置;当事人多次拨打12309热线,均无法转接检察机关获取答复,数月等待未收到任何书面复查决定书。
法定复查救济条款白纸黑字,省检察院窗口为何拒不履行接收审查职责?当事人依法递交维权材料,却连一纸受理回执都无法取得,检察监督渠道难道只存在法条之中?
四、逐级申诉无实质核查,维权诉求草草收尾
当事人委托律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邮寄书面申诉,最高检依规将信访材料转陕西省检察机关,承诺七个工作日反馈承办进度。可材料流转至渭南检察院后,仅一条短信告知案件办结,全程未电话约谈当事人、未重新核对全套工程证据、未核查二审举证违规、省检察院拒收材料等系列程序问题。
从基层法院到最高检,当事人走完全部司法、监督救济链条:一审公正判决被二审违规推翻、检察复查法定通道受阻、最高检转办后地方机关敷衍结案。层层监督设计,本是为纠正错案、补齐程序漏洞,如今却形成“上诉—改判—监督驳回—复查拒收—上级转办草草了结”的维权闭环,普通群众寻求实体公正,真的无路可走吗?
五、当事人四项核心维权诉求
目前当事人刘宏亮提出核心诉求:
第一,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渭南中院(2022)陕05民终2005号错误二审判决,恢复蒲城县一审判决认定的全部工程款债权,依法撤销违规扣除的10万元款项;
第二,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定复查职责,补收复查材料全面核查本案二审举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问题,出具正式复查法律文书;
第三,纪检监察、检务督察部门核查省检察院窗口拒收复查材料、未按期答复、渭南中院二审违规采信逾期证据等履职瑕疵,依规通报处置;
第四,全面梳理本案,重新核算应付工程款,判令闫某勇足额支付欠款及合规逾期利息,弥补当事人多年诉讼损耗。
一纸合法承揽合同,一堆验收合格施工凭证,底层施工者应得的工程款,因二审违规采信滞后证据被无端克扣。程序违法得不到纠正,债权得不到保障,法律赋予群众的救济渠道失灵。我们恳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最高检相关监督部门同步介入,全面复盘本案,纠正错误裁判,打通法定维权通道,让守法经营者的合法财产权益得到法律坚实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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