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抚养非亲生子6年,一纸鉴定推翻血缘推定。法院最终判决准予离婚,返还抚养费四万余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三万元,婚后购置的门市双方各占一半。这是四川大竹法院一审、达州中院二审维持的公开参考案例,非本人承办案件,仅作普法样本引用。

我是深圳市专职婚姻家事律师谢明珠,广东谷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证号14403202411738369)。甘肃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兼任龙华区兼职人民调解员,拥有政法系统与行政执法部门工作经历,熟稔基层矛盾化解逻辑与本地司法办案规则,执业后专注婚姻家事领域全品类法律服务。

本案的裁判逻辑严密,值得细品。在亲子关系认定上,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073条,结合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并适用证明妨碍规则——因蒋某在一审中被明确释明后仍拒绝申请重新鉴定,且无证据证明鉴定存在程序违法或资质瑕疵,故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在责任承担层面,张某对张某某既无自然血亲,也未形成拟制血亲,无法定抚养义务,其婚内支出构成不当得利,理应返还。同时,蒋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符合《民法典》第1091条“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法院酌定三万元精神抚慰金,精准契合了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关于人格利益保护的裁量标准。至于财产分割,婚内购买的门市虽登记在蒋某名下,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涉及第三人权益的房屋增值部分,则遵循“另案处理”原则,严守程序边界。

作为长期扎根深圳龙华、光明两地的家事律师,我深知此类案件的处理远不止法条援引。在研读此类判例时,我更注重提炼其实操价值:单方委托的亲子鉴定并非当然无效,关键在于如何固定对方“拒不出庭配合”或“拒绝重新鉴定”的证据链;诉讼请求的设计必须涵盖否认亲子关系、返还抚养费、精神损害赔偿及财产分割四个维度,稍有遗漏便可能导致权益减损。此外,深圳本地法院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裁量往往结合过错程度与本地生活水平,这与内地判例存在细微差别,需精准对标。

家事案件的复杂性在于情、理、法的交织。欺诈性抚养不仅关乎财产衡平,更触及人格尊严。若您正面临类似困扰,切勿贸然行动。建议先行固定关键证据,厘清法律关系。如有需要帮助,请后台私信咨询。

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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