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由AI数字人“方桃子”出镜代言的隐形眼镜广告引发舆论热议,随后相关广告视频被火速下架。该广告中,虚拟女主角以“亲身使用”的口吻推荐产品,但随即遭到网友质疑:一个没有真实体验的虚拟人物,凭什么为消费者“种草”? 这场风波的核心争议在于,当AI数字人成为广告主角,其“代言”身份是否合法有效?消费者在观看广告时,是否能清晰辨识出广告内容并非真人体验?而一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又该由谁来负责? 针对上述问题,多位法律专家指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AI数字人并不具备法律人格,不能成为广告法意义上的“广告代言人”。根据《广告法》相关规定,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AI数字人作为人工智能生成的形象,不属于任何法律主体,因此其所谓的“代言”行为在法律上不成立。 更关键的是,广告中若使用AI虚拟人“模拟”真实使用体验,可能构成对消费者的误导。法律专家强调,广告主必须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即便广告由AI数字人出镜,其背后仍由广告主控制、发布,故广告主不能以“AI非真人”为由推卸责任。如果广告内容存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情形,广告主需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目前,该广告视频虽已下架,但事件所引发的思考并未停止。随着AI技术深度融入内容产业,虚拟主播、AI偶像代言逐渐常态化,如何在创新营销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取得平衡,是行业面临的新课题。有观点建议,应尽快细化AI生成内容在广告领域的适用规则,明确标注“AI生成”或“虚拟形象”,并建立相应的责任追溯机制,让AI广告既有“科技感”更有“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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