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根廷最高法院推翻劳动司法判决,此前该判决在劳动者未提出相关主张的情况下,大幅增加了一家工伤风险保险公司需支付的赔偿金额。
最高法院支持了工伤风险保险公司的上诉,指出案件违反了“不得作出更不利改判”原则。根据这一原则,若只有被判一方上诉,二审法官不得作出比一审更严厉的判决。最高法院的法官奥拉西奥·罗萨蒂、卡洛斯·罗森克兰茨和里卡多·洛伦泽蒂裁定,劳动上诉法院让唯一上诉的工伤风险保险公司处于比一审更不利的境地,超出了其审理权限。
在判决中,最高法院表示:“上诉法院将唯一提起上诉的一方置于比一审判决更不利的地位,超越了其权限边界,因为审理范围应限于争议事项。因此,该判决并非基于现行法律和具体案情的合理法律推导,应予撤销。”最高法院因此撤销了原判,并命令重新裁决。
案件起因于一名劳动者对工伤风险保险公司的起诉。该劳动者为电工技术员,负责装载材料搬运工作,月收入约10000比索。2017年8月,他在一家汽车经销商处安装监控摄像线路时,从高处作业设备上摔下,膝盖受伤。事发后,他继续工作,但因疼痛不减,几天后前往急诊,被诊断为半月板撕裂。2019年,布宜诺斯艾利斯市第10号医疗委员会认定,该男子因事故导致5%的永久性、部分性、最终劳动能力丧失。
帕加尼对此评估提出司法异议,称医疗委员会的结论不准确,认为自己在身体和心理方面的损伤更为严重。一审法院支持了他的主张,认定伤残程度为16%,判令工伤风险保险公司“省工伤风险保险股份公司”支付240585.32比索赔偿金,另加依照国家劳动上诉法院第2601号、第2630号和第2658号会议纪要计算的利息。
根据最高法院判决书引用的二审意见:“与被告主张相反,本案判决的赔偿不仅不足,甚至违反了最明确的公共秩序规范。事实上,按照一审法官确定的方式,自2017年8月11日起依照国家劳动上诉法院第2630号和第2658号会议纪要,将利息计入判赔金额240585.32比索,截至2022年12月6日,该金额达到994405.27比索。这一数额甚至不到按原告目前伤残程度计算的现行最低赔偿标准的60%。”
劳动上诉法院进一步指出,“绝不能低于特别费率制度所设定的最低标准。因此,即便原告未提出具体主张,为履行司法机关维护宪法性权利和保障充分有效的职责,也应修改原判,将赔偿金额提高至截至目前针对已确认伤残程度至少应支付的最低赔偿数额。
”根据这一逻辑,劳动上诉法院认为,赔偿金应提高至1619177.84比索,另加利息。工伤风险保险公司再次上诉,称该判决具有任意性,因为即便原告没有提出这一请求,也没有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仍决定适用工伤风险监管局第51/2022号决议所设定的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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