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说开除你只是内部权力斗争的错误,后来又反悔说撤销——深圳中院:解除权是形成权,通知送达就生效,内部原因不影响,撤销无效——深圳劳动仲裁律师李现益推荐劳动法典型案例

张某在深圳逸某有限公司做了14年,2008年9月入职,做销售部业务经理,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2年6月20日,逸某公司突然向全体员工公示《关于"开除张某"通知》,说:"我公司业务经理张某,存在以下违反公司制度行为,现通告如下……"

6月21日,给张某办了离职手续,结清了工资。

张某不服,申请仲裁,要违法解除赔偿金。

逸某公司败诉一审后,上诉到深圳中院。

逸某公司说:开除张某是我们公司内部权力斗争的结果,是原总经理作出的错误行为,开除通知发出前根本没通知工会。我们在工会督促下,后来撤销了开除通知,张某不用被开除。

深圳中院二审:内部权力斗争导致的错误开除,不等于解除行为无效。

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一旦送达张某,即已生效。事后公司寄出的撤销通知,没有法律效力。

张某不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2年6月21日解除,公司违法解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情经过

事情经过

张某2008年9月入职深圳逸某有限公司,任销售部业务经理,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至2022年6月21日,共13年9个月。

2022年6月20日,逸某公司向全体员工公示《关于"开除张某"通知》,称张某存在2项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

6月21日,逸某公司为张某办结离职手续及结算工资,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与义务均告终结。

张某申请仲裁,逸某公司不服起诉,一审败诉。

逸某公司上诉,提出以下主张:

  1. 《关于"开除张某"通知》是公司原总经理作出将张某解雇的错误行为
  2. 发出该通知前未告知工会
  3. 其后通过邮寄方式向张某送达了《关于撤销解除劳动关系并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通知》,已撤销了解除决定
  4. 双方劳动关系未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
法院怎么判

法院怎么判

争议焦点:逸某公司解除与张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内部权力斗争"能否构成解除无效的抗辩理由。

法院的核心认定:

解除权属于形成权,本案逸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自通知到达张某即已生效,其后向张某送达的《关于撤销解除劳动关系并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通知》应属无效,且张某不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关系,故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2年6月21日解除。

法院的逻辑拆解:

第一层:解除权是形成权。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解除权属于形成权,用人单位只需单方作出解除意思表示,通知送达劳动者后,劳动关系即告解除。

第二层:通知到达即生效,公司内部原因不影响。

逸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于2022年6月20日向全体员工公示,次日办结离职手续,通知已送达张某。即便该通知是公司内部权力斗争导致的错误行为,也不影响其法律效力——解除通知已经送达,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第三层:事后撤销无效,员工不同意继续履行的,劳动关系不恢复。

逸某公司事后寄出《关于撤销解除劳动关系并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通知》,属于单方行为,且张某不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关系,该撤销通知无效。

第四层:公司解除违法。

逸某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张某存在违纪行为,也无法证明经过工会程序,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解除认定为违法。

法院最终认定:

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2年6月21日解除。逸某公司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49880.6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几句实在话

说几句实在话

这个案子给用人单位三个非常重要的教训:

特别提醒(贴案):

  1. 内部权力斗争导致的错误开除,不等于可以撤回。公司管理层之间的纠纷,不能成为对抗劳动者的理由。开除通知一旦发出送达,即刻生效。
  2. 解除权是形成权,单方行为生效。用人单位作出解除通知,通知到达劳动者后即生效。事后反悔寄出撤销通知的,属于无效的单方行为。
  3. 撤销通知送达后,员工有权选择。员工有权同意继续履行,也有权拒绝继续履行。员工拒绝的,劳动关系解除,公司违法解除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 开除前要慎重,要经过工会程序。未经过工会程序作出的解除通知,送达即生效,事后无法撤回。

对员工说:

如果公司开除你,事后又说"撤销"要求你回去,你有两个选择:①同意回去继续上班;②拒绝回去,要求违法解除赔偿金。选择权在你。

#解除权形成权 #解除通知送达生效 #内部权力斗争 #撤销开除通知无效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解除时间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深圳中院二审 #举证不能 #深圳劳动仲裁律师

为什么选择李现益律师?

为什么选择李现益律师?

深圳劳动争议律师李现益,专注劳动法15年,累计为3000+劳动者解决劳动法律问题。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处理违法辞退、调岗降薪、工伤赔偿、拖欠工资等各类劳动争议。

⚠️ 特别提醒:解除权属于形成权,用人单位单方作出的解除通知送达劳动者后即生效,事后反悔寄出的撤销通知属于无效的单方行为。特别提醒:公司内部的权力斗争、管理层纠纷,不能成为对抗劳动者的理由,也不能成为解除无效的抗辩。特别提醒:员工收到撤销通知后,有权选择是否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关系,拒绝继续履行的,劳动关系解除。特别提醒: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经过工会程序,未经过工会程序的解除存在违法风险。

案件相关信息

案件相关信息

案号:(2023)粤03民终3984」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二审(解除权形成权/内部权力斗争抗辩无效部分)
争议焦点:逸某公司主张解除系内部权力斗争错误行为、已撤销是否成立;解除权形成权理论下通知送达后的法律效力

案件事实

案件事实

张某2008年9月入职深圳逸某有限公司,任销售部业务经理,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2年6月20日,逸某公司公示《关于"开除张某"通知》,6月21日办结离职。

逸某公司主张:开除通知是公司原总经理因内部权力斗争作出的错误行为,发出前未告知工会,其后已送达撤销通知,双方劳动关系未解除。

法院认定: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解除通知送达张某即已生效。逸某公司事后寄出撤销通知无效,张某不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2年6月21日解除。逸某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张某违纪及经过工会程序,认定为违法解除。

法院观点(完整原文)

法院观点(完整原文)

逸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全体员工公示《关于"开除张某"通知》,其中载明"我公司业务经理张某,存在以下违反公司制度行为,现通告如下……",并于2022年6月21日为张某办理完结离职手续及结算工资,至此,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与义务均已终结。但逸某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张某存在《关于"开除张某"通知》中列举的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以及经过工会同意解除的相关程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解除权属于形成权,本案逸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自通知到达张某即已生效,其后向张某送达的《关于撤销解除劳动关系并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通知》应属无效,且张某不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关系,故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2年6月21日解除。

如果觉得有帮助:

  • 点赞让更多人看到
  • 收藏方便以后对照
  • 转发给可能被公司违法开除的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