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欠的网贷被转让给了一家外地资产公司,现在他们起诉我,我该哪里应诉?”
最近有粉丝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这也是很多逾期负债人在面临起诉时的真实困惑。
有人说,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承继了原债权人的全部权利,当然可以去受让人所在地法院起诉;也有人说,管辖约定是债务人和原债权人之间的事,受让人不能单方面改变管辖法院。
两种说法听起来都有道理,到底哪个才是对的?我从裁判文书网上找了份相似的生效裁定,答案就藏在这里面。
管辖权之争,源于各自不同的利益诉求
网贷类债权,因为几乎都是在网上签的合同,而且都是纯信用贷款,不涉及抵、质押物,所以法院在管辖审核上争议不断。对此,原、被告方也各执一词。
原告(债权受让人)方出于自己诉讼的便利,往往倾向于选择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进行起诉,不但节省时间,还更容易于法院维持良好的合作关系。而且,在很多借款(担保)合同中也约定了“由债权最终受让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受让人认为取得债权后自然取得该权利,在自己家门口起诉天经地义。
再说,债权都转让给我了,我替原债权人承担了风险,总不能让我跑到被告老家或者原债权人所在地去起诉吧?这样的说法合理吗?我们先留个悬念。
对被告(负债人)来说,诉权是其合法的权利,但是如果到受让人所在地去应诉,会增加大量的时间成本和财务支出,根本不具备可行性,导致很多负债人放弃了出庭应诉。
而且,借钱的时候压根不知道这笔钱会被转给谁,合同里写的“受让人所在地”是个不确定的概念,凭什么签合同时不确定的管辖条款现在有效?所以应该按被告住所地来确定管辖法院,让我在家门口应诉。
到底孰是孰非,接下来我将用下面这个真实的案例来回答。
案例:深圳某公司诉吴某追偿权纠纷
2023年5月,吴某通过某平台从陕西某乙公司借款3000元。同日,黑龙江某丙公司为这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吴某签订了《委托保证合同》。
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多个管辖法院选项:“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共同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管辖:1.追偿方及分支机构所在地;2.乙方(吴某)所在地;3.合同签订地……4.如本合同项下债权被一次或多次转让,由最终受让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后来吴某逾期未还,黑龙江某丙公司代偿了3058.63元。之后这笔债权经历了两轮转让——先是从黑龙江某丙公司转让给北京某丁公司,后又被北京某丁公司转让给本案原告深圳某甲公司。原告受让债权后,向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起诉吴某,要求吴某偿还3058.63元及违约金。
然而,当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收到起诉后,审查认为原合同明确约定了“债权最终受让方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而最终受让方是深圳某甲公司,但某甲公司在深圳,所以介休法院没有管辖权。于是,介休法院于2025年7月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深圳前海合作区法院审理。
案子移送到深圳前海法院后,前海法院不干了,认为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于是案件上报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面裁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因该合同签订时债权受让方不确定亦不可能参与缔结这一协议管辖条款,“受让方所在地”法院不属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该项约定应当认定无效,并函商山西高级人民法院解决管辖争议问题。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受函后认为,第四项的约定因该合同签订时债权最终受让方不确定,亦不可能参与缔结协议管辖条款,故“最终受让方所在地法院”不属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故约定无效。
最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山西省介休人民法院审理,即在被告吴某所在地进行审理。
(案号索引:(2026)晋民辖86号)
结语
综合上面这个案例及法律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
第一,原合同的管辖约定对受让人有效。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十三条,合同转让的,管辖协议对受让人有效,受让人有权依据原合同的管辖约定选择起诉法院。
第二,约定“最终受让人所在地管辖”很可能无效。如果合同中约定了“由债权最终受让人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样的内容,但如果签约时受让人不确定,该条款会被认定为约定不明而无效。
第三,有多个管辖约定可选时,原告有选择权。如果原合同约定了多个管辖法院,原告作为受让人,可以在这些约定中选择任何一个法院起诉,被告方所在地只是其中一个选项。
对负债人来说,当遇到债权转让后的诉讼问题时,为了保障你的合法权利,请务必先找出当初你签的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看清楚管辖条款到底怎么写的,再判断对方起诉的法院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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