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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工管理中,社保缴纳是常见的老大难问题。有的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与员工约定不缴社保或按较低基数缴纳;有的员工为了到手工资多一些,主动提出不缴社保。当员工离职时,又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员工在在职期间长期对社保缴纳情况知情且未提出异议,离职时再以未缴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能否得到支持呢?
经典案例
甲在A公司工作多年,A公司未给甲交过社保,但甲每月的工资条中都列明了社保扣缴项目,甲每月均在工资条上签字确认。
甲在职期间从未就社保缴纳问题向公司提出过异议。直到离职前一个月,甲才向公司提出社保缴纳问题,随后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甲每月签字确认工资条,对社保扣缴情况完全知情,多年来一直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对该缴纳方式达成了事实上的认可。双方协商未果,甲提起仲裁。案件历经仲裁、一审、二审,甲的请求均未得到支持,甲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认为,甲每月在工资条上签字确认,对社保缴纳情况应当知晓,在职期间长期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认可该缴纳方式,公司未缴社保的行为尚未达到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严重程度,遂裁定驳回甲的再审申请。
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员工在职期间长期知晓社保缴纳情况却从未提出异议,每月在工资条上签字确认,法院可能认定员工以自己的行为默认接受了公司的缴纳方式。这种情况下,员工离职时再以未缴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可能无法获得支持。但需要说明的是,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不能通过任何形式的协议或默认来免除。如果员工在法定时效内向行政部门投诉举报,企业仍然面临补缴、滞纳金、罚款等行政责任。
公司治理建议
企业应如何应对员工离职时突击提出社保异议、避免支付经济补偿金呢?我们建议:
1、入职时与员工书面确认社保缴纳方式
企业应当在员工入职时,就社保缴纳问题与员工进行书面确认。如果因各种原因暂时无法按法定标准为员工缴纳社保,应当让员工本人出具书面说明,载明员工已知悉社保缴纳的真实情况,并自愿接受当前的缴纳方式。这份文件虽然不能免除企业补缴社保的法定义务,但如果员工日后以未缴社保为由主张被迫离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企业可以凭借这份文件证明员工在职期间对社保情况完全知情且长期接受,从而削弱员工“被迫”的主张。书面确认文件应当由员工亲笔签名,并注明签署日期。
2、工资条逐月签字确认并永久归档
企业应当为每位员工制作工资条,工资条中清晰列明社保个人缴纳部分的扣款金额,或单独注明未缴纳社保的情况。工资条必须按月交由员工本人签字确认,签收记录由企业统一归档保存。纸质签收的,应当将签收原件存入员工人事档案;电子签收的,应当确保系统能够完整记录每次发放和查阅的时间。工资条签收记录是证明员工“长期知情”最核心的证据材料,只要员工每月签字,日后就无法否认其知晓社保缴纳情况。保存期限应当覆盖员工在职期间及离职后至少两年。
3、员工突然提出社保异议时启动补缴补救程序
当员工就社保缴纳问题向企业提出异议时,企业应当在收到异议后尽快启动补缴程序,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为员工补缴社保。补缴过程中应当向员工书面说明补缴进度,并告知员工个人需要承担的部分。补缴完成后取得的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补缴凭证,是企业对抗经济补偿金请求的重要证据。即便补缴无法在员工离职前完成,企业主动启动补缴程序的行为也可以证明企业不存在恶意规避社保义务的主观故意,有助于降低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风险。更多关于员工自愿不交社保的问题,可参考我们之前发布的《》(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劳动法研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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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李 慧
股权高级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盈科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
盈科公司法律事务部 主任
盈科人才战略委员会副主任
复旦大学EMBA24级/行动EMBA校长18期
上市公司商学院《企业法律风险》主讲导师
上海律协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 委员
上海市工商联数字经济商会会员
上海新联会科创服务团专家律师
上海市侨联青年委员会专家人才
普陀区归国华侨联合会 委员
中级并购交易师、碳排放交易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
业务领域:公司设立与投资、公司劳动人事合规体系建设、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并购与重组、破产清算、商事诉讼等法律事务。
李慧律师,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长期致力于公司法与合规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结构、内部运营和HR管理事务。
担任多家教育培训业、口腔医疗业、物流业、制造业、传媒业、租赁服务业、住宿餐饮业、软件与信息技术业、珠宝首饰业……等行业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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