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抛出那文,才几百人去读,说明大家对“虚”的东西不感兴趣。

幸好有几个参与者,得以让讨论继续下去。

有个网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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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问他,法依据是什么,他没回答。

每个人的眼睛长在自己脑袋上,从不同视角看这个世界,世界在每个人那里的投射便不一样。所以既不要轻易相信别人,也不要轻易否定别人。对错之间,实难分辨。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句话告诉我们,认定法律责任之前,要看事实是什么样子。离开事实,法无意义。

正因如此,我才主张从火灾调查技术角度,把火灾责任分为起火诱因责任、起火原因责任和灾害成因责任。可以这么说,离开这三大责任基石,其他随便什么责任都是立不住的。

本质上,基于原因的火灾责任是事实层,它决定了其他一切。

火灾调查依据事实认定的起火诱因责任、起火原因责任和灾害成因责任,既可以是法律责任,也可以是非法律责任。甚至,火灾调查中发现的其他责任,还可能是除了火灾责任之外的其他责任,即,非火灾责任。这就是技术区别于其他的优势。

比如在某火灾调查中,调查人员意外发现了一起盗窃案,那么该移交还得移交,你不能说你不管,你不管,从行政作为上来讲你可能违法,甚至严重的还可能犯罪,比如刑法402条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讲法律没错,但有人一上来就掉进了法律坑,在那里争呀争,结果争来争去不得要领。这是思维维度问题,别人救不了他。

另外呢,GB6442-2025把事故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其他责任,如此分类,东不着西,实在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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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不管怎么说,我目前还是主张消防不仅要调查火灾,更要在调查报告里明确诱因责任、起因责任和成因责任,告诉大家谁和火灾有关系、有什么样的关系,只有这样,后边的法律责任和非法律责任问题才能谈清楚。不然,谈个毛线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