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随着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裁定正式生效,江西抚州健强第五医院儿科医生韩杰涉“医疗事故罪”一案,在医疗界引发的广泛讨论仍在持续发酵。一审及二审法院均认定韩杰构成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同时禁止其从事医疗行业三年。然而,韩杰本人自始至终未予认罪,他公开表示:“认可诊疗过程中存在疏漏,但绝不承认构成严重不负责任,更不认同构成刑事犯罪。”

从民事赔偿到行政处罚,再到刑事追责,层层叠加的法律后果令众多一线医务工作者深感忧虑。一次凌晨急诊中省略的常规体格检查,何以演变为刑事判决?本文尝试还原案件全貌,并着重探讨这一案件所带来的深层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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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还原:一次常规查体的缺失,一场无法挽回的悲剧

2024年2月17日凌晨3时许,江西抚州,一名两岁半的患儿因持续呕吐、呕吐物中带血丝,被家属紧急送至抚州健强第五医院急诊科。值班儿科医生韩杰接诊后,对患儿进行了体格检查并安排腹部立位片检查,提示肠梗阻。据此,韩杰以“肠梗阻、急性胃肠炎、急性上消化道出血”将患儿收住院,并采取补液、护胃等保守治疗措施。

关键过失发生在首诊环节——韩杰未对患儿进行腹股沟区体格检查,病历中亦无任何腹股沟区的相关描述。据韩杰事后自述,当时系凌晨时段,医院B超检查科室无值班人员,且患儿当时并未表现出剧烈腹痛或严重腹胀,故未安排B超检查。

上午8时许,韩杰完成交班及查房后正常离岗。上级医师罗某查房后指示延续原有补液方案。下午1时许,患儿突发腹痛加剧。家属紧急求助后,值班护士在病区未能找到医生,最终在另一栋楼内找到一名医生,该医生阅片后建议立即转院。家属遂自行驾车将患儿送往江西省儿童医院,下午4时20分抵达时,患儿已无自主呼吸。经全力抢救,于下午5时51分宣告死亡。从入院到离世,前后不足15小时。

事后虽未进行尸检,但死亡诊断明确为:呼吸心跳骤停、感染性休克、肠梗阻、嵌顿性腹股沟疝、多脏器功能衰竭。鉴定确认死因为嵌顿性腹股沟斜疝导致机械性肠梗阻、继发感染性休克及多脏器功能衰竭。专家在鉴定中特别指出:嵌顿性腹股沟斜疝所致机械性肠梗阻,手术处理并不复杂,若能及时干预,因该病导致死亡的案例极为罕见。

三重追责:民事、行政、刑事的叠加效应

1.民事赔偿。2024年5月,抚州市医学会出具鉴定意见,认定本案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鉴定认为医方存在三方面过失:未进行详细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病历中缺乏腹股沟区描述,导致嵌顿疝漏诊;肠梗阻未及时解除;未邀请外科会诊。2025年3月,法院判决医院承担85%的过错责任,赔偿家属146万余元。

2.行政处罚。抚州市临川区卫健委对韩杰及上级医师分别作出警告、暂停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

3.刑事追责。按照常规路径,民事赔偿与行政处罚之后,事件或已告一段落。但家属持医学会鉴定意见向公安机关报案。2025年6月10日,警方以涉嫌医疗事故罪立案侦查,次日韩杰被刑事拘留,6月17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026年7月,一审法院认定韩杰构成医疗事故罪。韩杰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需要明确的是,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三类责任相互独立,不可相互抵免——即便医院已足额赔偿、医生已接受行业处罚,家属仍有权启动刑事追诉程序。

案件争议焦点:罪与非罪的法律边界

(一)法院的认定逻辑

据公开信息,法院认定韩杰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主要依据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1.未落实首诊负责制。漏诊行为发生于韩杰当班期间,虽已完成交班,但交班仅转移后续观察义务,无法消解其在岗阶段因漏诊而形成的诊疗过失。延误救治的因果关系链条自漏诊之时即已形成。

2.严重违反诊疗规范。针对婴幼儿不明原因呕吐、腹胀,腹股沟区查体及外科急会诊属于儿科急腹症的基本操作规范。判决书特别指出,韩杰虽在病程记录中写下“高度警惕坏死性肠炎、肠套叠、嵌顿疝及感染性休克”,却未将上述警惕转化为任何实质性的诊疗行动。

3.漏诊行为与患儿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二)韩杰一方的辩驳观点

韩杰在公开场合及上诉中提出多项异议:

1.关于漏诊定性。他承认“未检查患儿腹股沟区域”,但认为这不能直接等同于“漏诊腹股沟嵌顿疝”。他指出,患儿入院时尚处于初步诊断阶段,不可能一步确定最终诊断。同时强调,患儿并未进行尸检,省儿童医院的死亡诊断中“嵌顿疝”与“肠梗阻”系两个独立表述,死因认定存在不确定性。

2.关于交班责任。他已按规定完成交班并正常离岗,且离岗前未收到任何病情恶化通知。

3.关于上级医师查房。当日早晨他随同上级医师查房时,上级医师亦未提出修改治疗方案或转外科手术的意见。“既然查房后孩子依旧留在儿科继续保守治疗,足以说明当时尚未显现典型疝气体征。”韩杰如是认为。

4.关于转院环节。家属系自行驾车历时近2小时转往南昌,其间是否存在延误亦应纳入考量。

5.关于责任分配。患儿在来院前曾于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相关诊疗环节亦可能对病程进展产生影响。

韩杰始终认可存在“诊疗疏漏”,但坚决否认其行为达到“严重不负责任”进而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违法程度。

行业反思:个案背后的系统性问题

1.“全员疏忽,为何仅首诊医生入刑?”。这是医疗界讨论中最为集中的追问。本案中,三级查房制度之下,上级医师查房同样未能发现嵌顿疝、亦未调整治疗方案,但最终仅首诊医生被追究刑责。当系统性的诊疗缺陷最终由一名一线医生承担全部刑事后果时,制度层面的反思与改进空间无疑受到挤压。

2.“事后追责”的认知偏差。现代医学天然具有不确定性:急诊设备条件受限、家属配合程度不一、病情动态演变、多科室交接存在信息损耗——医生的每一次临床决策,均只能在有限信息条件下作出。

正如业内人士所指出:“事后追责,专家组在已知结果的前提下,以上帝视角回溯性地寻找过失,对于当时特定情境下的医生而言,难言公允。医生面对的是未知的、动态演变的病情,而非已知的结局。”疾病的发展具有不确定性,人体反应千差万别,医学对疾病机理、演变规律、预后判断仍存在大量认知盲区。若以事后结果倒推事前决策,则大部分病例均可找出某种程度的不足。

3.刑事追责泛化的“寒蝉效应”。从2014年“许峰医生案”、2015年“潘耀平案”,到2017年“李建雪案”、2023年“厦门温红案”,每一起医疗事故罪案件均伴随着“技术性过失”与“严重不负责任”之间的边界争议。多年过去,这一核心问题仍未获得清晰解答。

刑事追责的泛化倾向所产生的“寒蝉效应”,已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着医生的执业行为。当每一个临床决策均可能成为事后追责的“罪证”时,防御性医疗——包括过度检查、过度治疗、推诿高危患者——将成为医生自保的理性选择,而这最终损害的将是广大患者的根本利益。

谭秦东医生在致中国医师协会的公开信中直言:“该案暴露出当前医疗追责体系失衡、一线医师执业安全感缺失等深层次行业难题。”

警示与防范:每一位临床医生都应坚守的底线

韩杰案以百万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及刑事定罪的三重代价,为整个医疗行业敲响了警钟。无论该案的司法定性存在何种争议,以下事实已成为行业共识:医疗事故罪已非尘封于刑法条文中的遥远概念,而是每位临床医生均应正视的现实风险。

以下防范措施,值得每一位医务工作者深思与践行:

1.体格检查不能省。本案最核心的过失,即“未进行腹股沟区体格检查”。对于婴幼儿不明原因的呕吐、腹胀,腹股沟区查体属于儿科急腹症的基础操作规范。无论值班压力多大、接诊量多高,基本的体格检查是不可逾越的底线。

2.病历书写必须完整规范。病历不仅是医疗文书,更是法律证据。首诊病历中的查体发现、鉴别诊断思路、会诊意见、医患沟通记录,均应如实、及时、完整地载入病历。病历记录的完整程度,往往决定着事后责任认定的走向。

3.严格遵守诊疗常规。严重违反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正是本案被法院归入“严重不负责任”情形的直接依据。遵守诊疗常规不仅是对患者生命安全负责,也是对医生自身职业生涯的保护。

4.及时请会诊,避免单打独斗。对于超出自身专业范围或存在诊断不确定性的病例,应及时邀请相关科室会诊。这既是诊疗规范的基本要求,也是分散风险、保障患者安全的有效手段。

5.完善交接班制度与沟通记录。交班不仅包含口头交接,更应有完整规范的书面记录。清晰的交班记录既是医疗质量的保障,也是责任界定的重要依据。与家属的每一次病情告知、治疗方案说明、转诊建议等沟通,均应留有详细记录。

6.提升对“高危信号”的识别能力。婴幼儿嵌顿疝导致肠梗阻,及时手术预后良好,关键在于早期识别。临床医生应加强对急腹症高危信号的识别能力培训,尤其关注婴幼儿等无法清晰表达症状的特殊人群。

7.留存诊疗思维的“证据链”。在病历中记录鉴别诊断的思考过程——为何考虑某诊断、为何排除另一诊断、基于何种依据作出当前决策——这不仅体现临床思维的专业性,更能在事后审查中证明医生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结语

韩杰案注定将在中国医疗法治进程中留下浓重的一笔。它所触及的,不仅是一名医生的个人命运,更是医疗过失与刑事犯罪之间那条模糊而关键的边界。

患者的生命健康权需要法律的守护,医务人员的执业安全同样需要法律的托底。若每一起不良医疗后果均以刑事追责收场,最终受损的不仅是医生群体,更是整个医疗生态以及其中的每一位潜在患者。

韩杰已表示拟启动申诉程序。无论后续走向如何,这一案件已深刻警醒每一位医务工作者:在临床工作中,守住那些最为基础、最为朴素的诊疗规范,便是守住自己的职业生涯。

该做的查体不能省,该写的记录不能漏,该走的流程不能缺——这既是对患者生命负责的基本态度,亦是医生对自身职业生命的必要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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