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7年至2019年间,程某某介绍李某某向某体验中心多次存款,累计金额达141000元。后该体验中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期间,程某某代体验中心向李某某偿还了21000元,并于2019年9月12日向李某某出具了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李某某现金120000元”,同日又出具了一份收到条,载明“今收到李某某现金120000元”。两张凭证均有程某某的签名和捺印,书写于同一张纸张上,纸张背面还有程某某书写的还款记录:“2020年5月15日还款肆万元整,2021年5月8日还款壹万元整”。
此后,程某某共计还款50000元,尚欠70000元未还。李某某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程某某偿还剩余借款70000元。程某某则抗辩称,该债务系体验中心的债务,其出具借条只是代体验中心偿还部分款项,并非其本人所负债务,不应由个人承担偿还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体验中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刑事判决中,并未涉及本案所涉款项。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与体验中心原系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但在体验中心被立案侦查后,程某某自愿偿还21000元并为李某某出具120000元借条,借条中并未体现体验中心应承担偿还责任,应认定为体验中心将债务转移至程某某处,双方对此均无异议,且程某某之后已偿还50000元,故债务转移有效,判决程某某偿还剩余借款70000元。
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债务转移合同不必经债务人同意即可生效。同时,根据债务加入的相关规定,程某某也应对所承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不论程某某出具借条的性质是原债务人免责的债务转移还是连带责任的债务加入,其均应对所承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第三人出具借条承诺偿还他人债务,法律上如何定性?
司法实践中,第三人主动为他人债务出具借条或还款承诺的情形并不少见。此类行为的法律性质,通常涉及两种可能:一是债务转移,即原债务人退出债务关系,由第三人取代其成为新债务人;二是债务加入,即第三人在原债务人不退出债务关系的情况下,自愿加入债务,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本案中,程某某在体验中心被立案侦查后,主动向李某某偿还了21000元,随后又出具了120000元的借条和收到条。从借条的形式来看,其上仅有程某某作为借款人的签名,并未提及体验中心,也未注明“代还”或“代理”等字样。这一事实表明,程某某是以自己的名义向李某某作出了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而非以体验中心代理人的身份行事。同时,程某某在此后两年内陆续偿还了50000元,该实际履行行为进一步印证了其承担债务的真实意思。因此,程某某出具借条的行为,无论从意思表示的内容还是从实际履行的角度,均构成对其承担该笔债务的明确确认。
二、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的核心区别及法律效果
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的核心区别在于原债务人是否脱离债务关系。在债务转移的情形下,原债务人退出,由第三人独自承担债务;而在债务加入的情形下,原债务人不退出,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那么,区分二者的意义何在?对于债权人而言,债务转移意味着债权人只能向新债务人主张权利,而债务加入则意味着债权人既可以向原债务人主张,也可以向加入的第三人主张,选择权在债权人一方。因此,债务加入对债权人更为有利。
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均认定程某某应承担清偿责任,但定性上略有不同。一审法院将其定性为债务转移,认为体验中心的债务已转移至程某某处;二审法院则指出,无论定性为债务转移还是债务加入,程某某均应对其所承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这一裁判思路体现了法院“重效果、轻形式”的务实立场——只要第三人作出了承担债务的明确意思表示,且债权人表示同意,该意思表示即应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不必拘泥于定性上的争议。
三、债权人同意与第三人意思表示——债务承担合同成立的关键
债务承担合同的核心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具体而言,需要第三人有承担债务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需要债权人对此表示同意。二者缺一不可。
本案中,程某某出具借条的行为本身就是其承担债务意思表示的充分体现。借条上明确记载“借款人程某某”,而非“代体验中心收款”或“代体验中心出具”,其法律含义清晰明确——程某某是以债务人的身份而非代理人或见证人的身份出具该凭证。同时,李某某接受了该借条,并未提出异议,且在诉讼中依据该借条向程某某主张权利,这充分表明债权人李某某对程某某承担该债务表示同意。
此外,在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转移合同的情况下,第三人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对债务人并无不利,债务人一般不会反对。即使债务人反对,而第三人自愿代其履行,债权人又愿意接受第三人履行的,自无使债务转移合同归于无效的必要。因此,程某某应按借条的约定对所承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律师寄语
债务承担是实践中常见的法律现象,但当事人对其法律后果往往认识不足。需要提醒的是,无论是以“债务转移”还是“债务加入”的形式,一旦第三人向债权人作出了承担债务的明确意思表示,且债权人予以接受,该意思表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出具借条、签署还款承诺书等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债务承担的有效意思表示。
因此,当事人在为他人债务出具书面凭证时,应当审慎评估自身的清偿能力,并明确注明出具凭证的身份和性质。如需以代理人身份出具,应明确注明“代”或“代理”字样;如需以见证人身份出具,应明确注明“见证人”而非“借款人”或“担保人”。切莫因一时情面或疏忽大意而承担本不应由自己承担的债务。
同时,对于债权人而言,在接受第三人出具的借条或还款承诺时,应注意审查凭证内容的明确性,确保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清晰无歧义,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有效主张权利。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朱现领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