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贿犯罪案件中,定罪不仅需要证明给付财物的事实,还需要证明行为人“牟取了不正当利益”。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二审程序为纠正一审在事实认定和证据审查方面的错误提供了重要救济途径。

案情简介

程某某,男,47岁,某民营企业负责人。一审法院认定程某某向某审计局工作人员行贿,以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该案在二审阶段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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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

辩护观点

辩护人介入后,对一审案卷进行了逐页审查,发现一审认定程某某行贿的证据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关于部分行贿事实的认定。在案证据中,仅有受贿方的单方供述,而程某某始终否认该款项系行贿款。双方在交付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等关键细节上的陈述存在多处矛盾,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缺乏银行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客观证据予以印证。

第二,关于“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程某某牟取了不正当利益。程某某所在公司的审计业务均系通过正常招投标程序获得,不存在不正当竞争优势。

第三,根据相关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认定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程某某牟取了不正当利益,且行贿事实的证据链不完整,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程某某无罪。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行贿罪中证据链完整性及“牟取不正当利益”要件的认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行贿罪的认定不仅需要证明给付财物的事实,还需要证明行为人“牟取了不正当利益”。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链条、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二审程序是纠正一审在事实认定和证据审查方面错误的重要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