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犯罪案件中,自首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是法定的从宽处理情节。对于具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的被告人,依法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

案情简介

张某某,某网络直播平台女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张某某通过诱导观众刷礼物等方式,私下通过微信向付费用户发送淫秽视频,共计发送淫秽视频185个。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自首。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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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

辩护观点

辩护人介入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张某某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但具有以下从宽情节:

第一,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第三,张某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悔罪态度诚恳。

第四,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因张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中自首情节与缓刑适用的认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自首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是法定的从宽处理情节。对于具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等情节的被告人,依法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刑罚执行方式的适用,应当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