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廊坊日报)

转自:廊坊日报

【案例简介】

大张(化名)入职某餐饮店从事服务员工作,不久该餐饮店作为个体工商户停止营业并办理了注销。现该餐饮店尚拖欠大张一个月的工资,大张该怎么办? 【律师说法】

“大张可以直接诉请餐饮店老板要求其支付。”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爽指出,个体工商户享有民事主体资格,发生纠纷时,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本案中,该餐饮店作为个体工商户已办理注销登记,民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但经营者的清偿责任并不因此免除。大张与餐饮店成立劳务合同关系,并向餐饮店提供了劳务,可以直接起诉该餐饮店老板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劳务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本文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案例虚构仅供参考。个案有特殊性,勿直接套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