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牙东印度公司 Portuguese East India Company

葡萄牙东印度公司Portuguese East India Company,葡萄牙语:Companhia do commércio da Índia / Companhia da Índia Oriental),是葡萄牙国王腓力三世(Philip III of Portugal)一次短命且结局惨淡的尝试。在葡西两国王朝形成共主邦联后,面对竞争对手荷兰东印度公司、英国东印度公司日益增长的压力与影响力,他试图通过组建这家特许公司,保障葡萄牙在印度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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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属印度徽章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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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9年5月,停泊于圣赫勒拿岛(St Helena Island)港口的葡萄牙东印度船队,扬·惠更·范·林斯霍滕(Jan Huyghen van Linschoten)绘。

自葡萄牙航海家瓦斯科·达·伽马(Vasco da Gama)于1497—1499年开辟通往印度的海上航线后,葡萄牙的对印贸易便成为王室垄断产业。这一垄断权由印度事务院(Casa da Índia)执掌,该王室贸易机构约成立于1500年,开创了以股份制公司模式开展印度贸易的先河,负责每年印度远征船队的调度运营。

但到1560年,印度事务院的财政已陷入严重困境。1570年,葡萄牙国王塞巴斯蒂昂(Sebastian of Portugal)颁布法令,向所有葡萄牙平民开放对印自由贸易。由于响应者寥寥,1578年自由贸易法令被新的年度垄断制取代:印度事务院将对印贸易特许经营权出售给葡萄牙私人商人财团,授予其为期一年的贸易垄断权。1597年,年度合同制被废止,王室重新收回贸易垄断权。

1580年伊比利亚联盟(Iberian Union)成立,西班牙国王腓力二世(Philip II of Spain)获得葡萄牙王位,起初局面并未发生太大变化。但1598年之后,荷兰与英国东印度公司在印度次大陆及东印度其他地区的势力日益扩张,促使国王尝试调整制度安排,以稳固葡萄牙的殖民帝国。1605年,他设立印度理事会(Conselho da Índia),将葡属印度事务置于哈布斯堡王室更直接的管控之下。但这一机构与葡萄牙原有的权力体系产生冲突,最终于1614年被解散。

方案提出

大约就在这一时期,仿照荷、英公司模式、组建葡萄牙私营东印度特许公司的构想首次被提出。这一主张的推动者是居住在马德里的葡萄牙新基督徒商人、重商主义宣传作家杜阿尔特·戈麦斯·索利斯(Duarte Gomes Solis),其核心论述见于西班牙语论著《论印度贸易》(Discursos sobre los Comercios de las Indias,1622年正式出版,此前已以抄本形式流传)。索利斯认为,私营股份制公司能够募集更多资本,重振亚洲贸易,更高效地在印度洋海域与英荷势力竞争。

1624年,葡萄牙国王腓力三世着手推动这一构想,任命里斯本市市长、国务委员会成员若热·马斯卡雷尼亚斯(D. Jorge Mascarenhas)牵头组建委员会,落实索利斯的方案。尽管提案得到了奥利瓦雷斯(Olivares)的支持,但仍面临广泛质疑与反对,其中以葡萄牙理事会主席、比利亚埃尔莫萨公爵(Duke of Villahermosa)的反对最为强烈;马斯卡雷尼亚斯在争取投资承诺的过程中也遭遇了极大阻力。

公司概况

1628年8月,印度贸易公司(即东印度公司)正式成立,由腓力三世国王颁发特许状。

公司设总管理委员会(Câmara de Administração Geral)负责运营,由一名主席(若热·马斯卡雷尼亚斯)与六名管理员组成,由投资者选举产生,拥有完整经营权限;但其司法裁决、行政举措与财务状况,需接受设在马德里宫廷内的贸易理事会(Conselho do Comércio)的监督核查。

特许状设定了两年过渡期:在此期间,王室财政理事会(Conselho da Fazenda)将继续监管印度船队、印度事务院与印度仓库(Armazém da Índia),期满后全部移交公司管理。公司负责运营印度事务院,并征收该处的关税收入。

公司初始股本周期为六年,到期可再续六年;最低认购额为100克鲁扎多(cruzado,葡萄牙古货币)。公司获得了珊瑚、胡椒、肉桂、乌木、货贝贸易的垄断权,经申请可将垄断范围扩展至其他商品。公司拥有完整的行政与司法特权,包括没收荷、英船只所得的全部战利品(扣除王室五分之一的法定分成后)。

王室是最大的投资方,前三年承诺出资150万克鲁扎多。尽管部分市政当局(尤其是里斯本)也参与投资,但私人投资者的热情普遍不高。为提升吸引力,认购者可获得每年4%的保底收益外加分红,同时认购股份还附带多项特权——例如获得王室宫廷头衔、债务免受查封,甚至连被葡萄牙宗教裁判所定罪的新基督徒的资本也能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

虽然特许状规定哈布斯堡领地内不得设立其他东印度公司,但腓力三世的所有臣民及其盟友(包括西班牙人、意大利人、佛兰德斯人等)均可参与投资。即便如此,这些举措仍未能激发私人投资者的热情。公司最终募集到的资本仅为最初目标的一半左右。

公司终结

这家公司最终以失败告终。投资者始终心存疑虑,海外的葡萄牙商人拒不承认新公司的权威,而英荷势力在亚洲对葡萄牙旧殖民帝国的渗透已无法逆转,香料贸易的利润空间被持续挤压。公司持续亏损,很快便停止运营,于1633年4月清算解散。印度事务院与对印贸易重新划归王室财政理事会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