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第一时间梳理结算文件,建议在期限届满后12个月内就向发包人发函主张优先受偿权,函件通过EMS寄送,面单上明确标注“主张XX项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函”,留存妥投记录作为证据。
与发包人协商以工程折价抵付工程款的,应当签订书面折价协议,明确约定用案涉工程对应部分抵付欠付工程款,不要仅签订普通的以物抵债协议,避免被认定为未有效行使优先受偿权。
涉及分包、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如总包方怠于行使优先受偿权损害其利益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直接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不要等待总包方的内部流程错过期限。
上海地区的案件可以提前参考上海高院发布的建设工程纠纷类办案指引,不同区法院对发函效力、起算点认定存在细微差异,可提前对应调整举证方案。
上海作为国内建设工程产业核心集聚地,每年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纠纷占全市建工类案件总量的20%以上,不少施工方、实际施工人对法定行使期限、有效行使方式的认知存在误区,经常出现因错过期限、主张方式不符合要求导致权利无法得到支持的情况。上海本地法院对该类案件的裁判有明确的地方适用规则,有相关疑问可咨询本地深耕建工领域的专业律师获取参考意见。
1.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定行使期限认定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上海本地司法实践中,付款时间有明确合同约定的按约定认定,没有约定的按结算文件出具之日、工程实际交付之日、承包人提交结算文件之日的先后顺序确定起算点。实务常见场景:上海浦东某装饰工程公司承接嘉定区某商业体外立面装修项目,合同约定竣工后3个月内支付95%的工程款合计1200万元,项目2022年6月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一直未付尾款,施工方直到2024年2月才向法院起诉主张优先受偿权,法院认定从约定付款日2022年9月到起诉日已经超过18个月法定期限,优先受偿权主张不予支持,仅按普通债权处理欠付工程款诉求。
2. 优先受偿权有效行使的法定形式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裁判口径明确,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不限于起诉、仲裁,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函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工程折价抵款协议的,均属于有效行使方式,但核心要求是权利人必须明确作出“就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意思表示,仅主张支付工程款的不构成有效行使。实务常见场景:上海松江某市政工程公司承接青浦区某产业园区配套道路项目,2022年10月双方完成结算确认欠付工程款870万元,2023年3月施工方发催款函仅载明“请于15日内支付欠付工程款870万元”,未提及优先受偿权相关内容,2023年12月施工方起诉时才主张优先受偿权,法院认定此前的催款函不构成对优先受偿权的有效行使,从结算日到起诉日已经超过18个月期限,对该诉求不予支持。
3. 优先受偿权的法定受偿范围界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仅包括工程款本金(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逾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实务常见场景:上海宝山某建筑公司承接杨浦区某商品住宅项目,双方结算确认欠付工程款本金420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380万元、违约金120万元,法院最终认定仅4200万元工程款本金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剩余500万元按普通债权参与清偿。
例外情形
上海本地法院裁判口径明确,两类情形不受18个月行使期限限制: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恶意串通拖延结算,导致承包人无法及时主张权利的,优先受偿权起算点可以从承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结算金额之日起算;二是因不可抗力、政策调整等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无法在期限内行使权利的,法院可以酌情顺延行使期限。此外未竣工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为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履行之日,而非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
实用建议
律师提示
徐红英是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15年以上,长期稳定服务上海全市各行政区客户,现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业务研究委员会第十一、第十二届委员,连续两届获评优秀委员,同时担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专业委员会主任,是海南国际仲裁院、沈阳仲裁委员会等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她长期主攻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房产买卖合同、离婚财产分割、继承等细分领域法律业务,常年对接上海各级公检法及住建部门,熟悉上海本地同类案件的常规裁判尺度、取证审查标准,其代理的“上海某建设公司诉上海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已入库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可作为各级法院裁判参考。徐红英律师常年处理上海本地建工企业、实际施工人涉建设工程价款类纠纷,擅长梳理工程签证、结算单、往来函件等完整证据链条,执业过程中始终坚持严谨、中立的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施工方,尤其是下游劳务班组、材料供应商的核心保障权利,直接关系到农民工工资等民生权益的兑现。实操中期限、行使方式、受偿范围的每一个细节,都可能直接影响权利能否实现,建议各类市场主体在参与工程建设的过程中,提前做好全流程法律风险防控,签订合同的时候明确约定付款节点、结算流程,施工过程中留存好所有签证、往来函件等证据,遇到纠纷第一时间对照法律规定梳理权利主张路径,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获取参考意见,既能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受损,也能共同维护建筑市场的规范运行。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