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吴某某反映一起7年前发生的案件:2019年春天深圳罗湖发生一起“诈骗”案。在场的员工获不起诉赔偿,不在场的老板仍被追逃,追逃信息及资产查封至今未解除,当事人多次聘请律师、自行提交佐证材料,请求深圳市罗湖区黄贝岭派出所核查事实、撤销相关立案及追逃信息,至今悬而未决。
出租屋查获通信设备引发立案
2019年4月某日(因时间久远,具体日期已遗忘),深圳市罗湖区黄贝岭派出所派出一队警员对辖区一处居民出租屋进行查封,现场查获网络电话转换器、卡池、电脑以及多套香港运营商测试电话卡,当场带走负责设备日常维护管理的刘某,同时查封屋内相关电信设备、电脑、现金等财物,一并收走当时不在场的吴某某身份证件、诊疗病历等个人资料,并以涉嫌电信诈骗对该场所进行刑事立案及查办。
据吴某某陈述,房屋由其员工租赁,吴某某负责代公司交租,房屋分为两间,一间由已离职的前伙伴居住,前伙伴离开后,由吴某某暂住。另一间由刘某及其家属日常居住,房屋整体为民用居住用途。
关联人员吴某某称其身患尿毒症,属肾病晚期,需长期在深圳医院做血液透析,出租屋内留存的病历、药单亦被办案人员没收。因其身体状况较差,难以开展高强度设备运维及软件开发工作,日常往返香港居所与深圳医院就医,事发时其已返回香港,并未在出租屋内。
吴某某称,设备为其公司软件开发测试所用,购自深圳当地的厂家,为国家认证正规出口型号,仅适配香港网络,可用于长途节费通话或商用广告群呼,并非用于隐匿身份的诈骗工具。设备呼叫到被害人手机,是工程师调试系统负载时的随机测试行为造成的偶然事件,并非针对特定被害人的定向诈骗。设备通过软件自动呼出,显示香港号码、自动播放广告音频,不存在人工直接沟通,与两名被害人通过QQ交友转账被骗的过程也无直接因果关系。
实操人员获不起诉并赔付,企业负责人被追逃
案件办理过程中,现场直接管理设备的刘某被公安单位采取强制措施,累计限制人身自由233天。案件移送检察单位审查起诉,经两次退回公安单位补充侦查后,检察单位综合所有证据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因检察单位批准逮捕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单位需对侵权行为依法做出赔偿。刘某于是委托律师向检察单位提出行政诉讼,要求赔付其人身自由赔偿金,结合长期限制人身自由而造成的严重精神损害,另行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检察单位判刘某申诉成功,相关赔偿款项9万9千余元已依判决发放。直接操作、看管设备的现场人员,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存在帮助电信诈骗行为,终止刑事追责并给予赔偿,但未到场、不参与实操、长期养病的老板吴某某,立案与网上追逃状态却长期未变更。吴某某多次亲自或委托律师与派出所以及上级公安单位联系,申请结案,但称均未有获得处置或遭遇拒绝。
吴某某表示其曾通过深圳市公安局信箱提交诉求材料,但截至目前未收到相关答复。黄贝岭派出所办案人员向其表示,案件已办理网上追逃登记,依照相关办案流程,无法直接撤销网逃措施,建议吴某某前往派出所配合到案接受处理。
吴某某对该案办理程序与处理合规性存在疑虑,其主张:当事人刘某此前被羁押 9 个月,刘某离开看守所后身体状况不佳,后续在香港就医产生医疗支出约 20 余万元。吴某某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撑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多次处置流程给当事人造成较大困扰。加之自身疾病影响,吴某某担忧自身人身健康难以得到保障。
核查流程遭质疑,企业停摆
当事人提出,吴某某在深圳经营软件开发公司近二十年,始终合规经营,二十年来从未因不法行为受到调查或者处罚。
当事人吴某某认为,办案阶段,相关单位在未完整核查其公司经营状况、场地租赁资料及周边相关佐证信息、案件证据链条尚未完备的情形下,开展资产查封、财物扣押、涉案员工强制措施办理、对吴某某上网追逃等侦查处置工作。
吴某某称,案件办理期间,可提供设备正规采购凭证、本人就医病历与透析诊疗记录、涉案人员刘某笔录供述等多份材料,用以佐证自身及公司为合规正常经营。但其依旧被予以刑事立案,并被登记为网上在逃人员。
目前直接负责设备管理、人在现场的刘某已因证据不足获不起诉判决,无罪释放至今已经6年。吴某某认为,该决定足以证实涉案设备无诈骗用途、相关人员不存在主观故意的动机或者事实。但不在现场、长时间治病疗养的吴某某,被列为主犯,指称其“租赁房屋”、“雇佣刘某”,追逃状态自2019年持续至今超七年,案件始终未撤销、未移送起诉,处于悬置状态。
因网逃的身份未解除,吴某某公司持续无法经营,被扣押设备、资产未予返还,其回乡证申请亦被驳回,无法入境就医、处理个人及公司事务。吴某某身患晚期尿毒症,需定期透析,香港就医费用远高于深圳,高额医疗开支叠加无经营收入,使其生活陷入困境。为节省开支,其缩减透析频次、更换小型诊所就医,导致病情持续恶化,亟需返粤接受肾脏移植手术。
盼公安核查撤案
吴某某主张,同案当事人刘某已通过国家赔偿程序获得赔偿,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对案件基础事实作出认定。刘某作为案件亲历人员,其获赔结论佐证本案指控的基础犯罪事实存疑。该案办理过程中,办案机关已支出近十万元国家赔偿款项,但案件历经七年未依法作出撤销案件处理,同时仍对吴某某采取网上追逃措施。吴某某认为该处置方式与相关程序要求不符。
同时吴某某认为,在刘某相关案件已形成纠错赔偿结论的前提下,案件持续立案追逃,一方面对吴某某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另一方面若后续再次采取羁押措施,或将再次产生国家赔偿支出,造成公共财政额外损耗。
目前,吴某某已整理全套佐证材料,多次向办案单位、检察单位提交书面申请,一是希望深圳市罗湖公安单位全面重新核查全案证据与事实,撤销针对当事人的刑事立案;二是同步撤销全国在逃人员登记信息,依法发放回乡证,解除出行、出入境相关限制;三是解除公司查封,返还被长期扣押的设备、财物。
当事人同时表示,理解有配合司法单位调查的义务,在有关单位做出解除网逃、发放回乡证以便能够出入境的情况下,若有关单位需要,愿意随时配合公安单位、检察单位开展补充核实工作。希望深圳罗湖公安单位尽快作出撤案决定,恢复当事人正常生活、诊疗与回乡探亲访友、经营生意的合法权利。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整理撰写,所述内容为其个人陈述,不代表本平台立场。欢迎相关单位或知情人士提供补充信息,以便更全面还原事实。如有不实之处,请联系平台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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