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婚外胚胎案。
今天和大家来讲一讲上海的婚外胚胎案。事情的大致经过是朱女士和她的配偶唐先生两个人结婚二十一年了,唐先生在外面又有了一个第三者,随后她就伪造了一个结婚证在医院里面培育,并且冷冻了一个胚胎。
被朱女士发现了之后,朱女士就拿着真的结婚证到医院要求销毁胚胎,但是被医院拒绝了,但是现在胚胎也没有移植,被封存了起来。目前双方就根据依据此事就产生了一些纠纷。今天从法律角度出发跟大家来谈一谈这个事情。
·第一个问题,朱女士有没有权利可以要求医院来销毁胚胎?答案是不可以的。胚胎既不是人也不是财产,它是一个特殊的伦理物,是一个伦理的载体。这个时候它的归属权、处置权是属于经卵提供者的,也就是唐先生和第三者。
朱女士虽然是正式的配偶,但是她没有权利来处置胚胎。医院的做法我觉得还是相对比较稳妥的,既没有移植,而是也没有销毁,做了一个封存的处理。
有人会说,医院在培育胚胎的时候为什么不好好的审查?其实在实物中医院是一个医疗机构,在审查上往往很多情况下只能做到一些形式上的审查,实质性的审查很多也很难做到。
·第二个问题,朱女士碰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第一个就要起诉第三者,让他返还属于自己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部分。
→第二个要以人格权受损为由来起诉唐先生以及第三人。
→第三个可以提起离婚诉讼,找到相关的证据来让自己多分得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在本案中,唐先生的行为可能还构成犯罪,一个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一个是重婚罪。但是重婚罪的认定在实物中很难,但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是有一定可能的。
其实这个事件包括类似的事件一个最主要的矛盾点就在于民法点中其实是规定了非婚生子女有同等于婚生子女的权利,这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就是继承权。这个东西会深深刺激到很多原配的神经。
大家对于此事有什么观点可以打在评论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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